本文目录一览:
-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细节?
- 2、汽车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 3、我需要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制度
- 4、汽车租赁公司管理模式
- 5、汽车出租公司应该怎么样管理
- 6、车辆租赁管理方法
- 7、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
- 8、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9、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细节?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五)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六)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经银监会认可,特定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银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构建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
第五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五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
汽车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客运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进行运营;
二、认真做好各类车辆运行前的安全检查和登记工作,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得投入运营;
三、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制,坚持每趟出车前的例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四、停车场禁止火种,车辆长时间停在停车场必须熄火;
五、驾驶人员需经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着装需符合安全要求和公司规定;
六、驾驶人员必需具备急救护理常识,有人工呼吸的培训经验;
七、车辆安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人人参与的原则,确保安全运行、万无一失。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 消除各种隐患 , 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 (姓名)职务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 , 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 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 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
第二负责人 (姓名)职务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 , 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 , 抵制违章行为 , 维护交通秩序 , 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 , 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遵守劳动纪律 , 服从指挥 , 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 , 自觉做好车辆 " 三清例保 " 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好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罚;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福州市交通部门核准资格的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福州市晋安区运输管理所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我需要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制度
看看广州的汽车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借鉴一下
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为了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从而达到高效使用人
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
及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任用、待遇、考核、奖惩、教育、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
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办公会根据公司长远规划目标制订,
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会通过后组织执行。
第五条 公司年度增加员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增加员工计划应包括所需人才的专业、数量、文化程度、拟安排岗位等。
第六条 员工聘用批准权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批准;其他岗位人员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由总经理任聘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相对固定人员。包括:部门主管、总(副)监理工程师、行政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
控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
二、 临时聘用人员。各监理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各部门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必须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需改变计划时,须经总经理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
四, 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需要时可邀请其他
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考核组。应聘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条件,聘用人
员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考核组)根据择
取原则初步确定人选后,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
。各部门、项目初步确定人选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报到前都必须体检。报到后一个月内,如发现患病不能从事正常
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签订。相对固定人员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
劳动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满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等各种待遇以及扣款计算基数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九,员工的工作岗位待遇等变动,以公司下达文件为准,公司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根本依据
十,初次聘用的员工,自到岗之日起一律经试用期。试用期内,受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
一、填报员工资料卡;
二、户籍薄或身份证;
三、1寸相片;
四、最高学历证; (技术类)
五、任用岗位必须的上岗证;
六、体检材料;
十一, 受聘员工试用期满前5天,用人部门按本公司的《职工考评制度》对受聘员工进行考
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形式呈报综合管理部。然后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总经理批准。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十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二、犯有刑事案件,经法院判刑或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三、吸食鸦片等毒品者;
四、在其他单位任职,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五、身体缺陷或患传染病,或健康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十三,公司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律由人事部组织签订。
十四,职务晋升
一、晋升程序:公司因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岗位有空缺职位时,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由总经理提出
位候选人,董事会决定任用。部门主管职位,由总经理提出该职位候选人,然后由人事部
对后选人的工作能力、历年工作考核情况作出评价,最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任用。二、员工晋升后的薪金,按晋升后对应的岗位薪金发给。
第三章 行为准则第一条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和公告,执行公司决议。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和监督,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事前述明处理。
第三条 公司员工应维护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时,非经许可不得对外
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公司名义。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经董事长批准者除外。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公司业务及内部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应力求实效,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七条 公司员工处理业务时,应有成本观念。非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物携出。
第八条 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侮慢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互帮互助。不得妄生对抗情绪,不得有吵闹、斗殴、
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行为,不得做出有碍社会风气的行为。
学历教育
二、岗位培训
1、相对固定员工的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由公司
统一安排;临时聘用员工的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培训由各部门、项目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安排,
2、凡参加岗位培训的员工,培训期间视为出勤,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三、内部教育
1、公司在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后,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一般采用办学习班的形式。
2、正常上班时间参加学习班视为出勤。
四、有关培训经费及待遇的规定
1、员工个人要求参加的业余学历教育,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岗位培训、转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的费用,原则上由公司负担,考试不合格者,学员本人负担学习费用的60%。
3、需年检的与公司工作有关的各种证书、证件,年检费用由公司负责,与工作无关的,费用自理。
4、公司鼓励员工岗位成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自学成才。凡坚守工作岗位,不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的考试时间除外),不要支付培训经费,经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并与公司的业务、工作有关的学历毕业证书者,学历每提高一级奖励500元(高中与中专同一学历)。
5、经公司批准(安排)参加的执业资格考试前辅导班学习视为出勤,其学费、资料费、差旅费及报考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报销,考取执业证书者给予适当奖励。
a) 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奖6000元;
b) 考取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工程师、人事部、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奖4000元;
c) 考取二级注册建筑师、行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执业证书奖2000元;
d) 不用考试,申报评审取得执业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资格的,费用公司报销,奖500元。
e)公司特殊需要的执业证书,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由总经理确定。
第七章 离 职1, 公司员工解职分为退休、辞职、自然解职、解聘、开除。
2, 公司相对固定员工到退休年龄,由人事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 公司员工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书,由部门主管
呈报总经理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离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4,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为自然解职。自然解职按本制度第三十条给予抚恤。
5,员工有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聘:
一、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 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者。
三、 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6,员工严重违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规章制度、违法违纪、损害公司利益时,即予开除。
7, 副总经理级以上员工及财务主管的离职,需经董事会核准;其他员工离职,应经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
附:人事管理所用表格格式:
1、劳动合同书
2、职工资料卡
3、聘任书。
看看广州的汽车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借鉴一下
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为了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从而达到高效使用人
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
及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任用、待遇、考核、奖惩、教育、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
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办公会根据公司长远规划目标制订,
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会通过后组织执行。
第五条 公司年度增加员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增加员工计划应包括所需人才的专业、数量、文化程度、拟安排岗位等。
第六条 员工聘用批准权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批准;其他岗位人员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由总经理任聘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相对固定人员。包括:部门主管、总(副)监理工程师、行政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
控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
二、 临时聘用人员。各监理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各部门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必须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需改变计划时,须经总经理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
四, 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需要时可邀请其他
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考核组。应聘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条件,聘用人
员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考核组)根据择
取原则初步确定人选后,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
。各部门、项目初步确定人选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报到前都必须体检。报到后一个月内,如发现患病不能从事正常
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签订。相对固定人员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
劳动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满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等各种待遇以及扣款计算基数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九,员工的工作岗位待遇等变动,以公司下达文件为准,公司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根本依据
十,初次聘用的员工,自到岗之日起一律经试用期。试用期内,受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
一、填报员工资料卡;
二、户籍薄或身份证;
三、1寸相片;
四、最高学历证; (技术类)
五、任用岗位必须的上岗证;
六、体检材料;
十一, 受聘员工试用期满前5天,用人部门按本公司的《职工考评制度》对受聘员工进行考
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形式呈报综合管理部。然后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总经理批准。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十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二、犯有刑事案件,经法院判刑或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三、吸食鸦片等毒品者;
四、在其他单位任职,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五、身体缺陷或患传染病,或健康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十三,公司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律由人事部组织签订。
十四,职务晋升
一、晋升程序:公司因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岗位有空缺职位时,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由总经理提出
位候选人,董事会决定任用。部门主管职位,由总经理提出该职位候选人,然后由人事部
对后选人的工作能力、历年工作考核情况作出评价,最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任用。二、员工晋升后的薪金,按晋升后对应的岗位薪金发给。
第三章 行为准则第一条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和公告,执行公司决议。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和监督,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事前述明处理。
第三条 公司员工应维护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时,非经许可不得对外
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公司名义。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经董事长批准者除外。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公司业务及内部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应力求实效,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七条 公司员工处理业务时,应有成本观念。非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物携出。
第八条 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侮慢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互帮互助。不得妄生对抗情绪,不得有吵闹、斗殴、
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行为,不得做出有碍社会风气的行为。
学历教育
二、岗位培训
1、相对固定员工的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由公司
统一安排;临时聘用员工的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培训由各部门、项目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安排,
2、凡参加岗位培训的员工,培训期间视为出勤,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三、内部教育
1、公司在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后,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一般采用办学习班的形式。
2、正常上班时间参加学习班视为出勤。
四、有关培训经费及待遇的规定
1、员工个人要求参加的业余学历教育,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岗位培训、转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的费用,原则上由公司负担,考试不合格者,学员本人负担学习费用的60%。
3、需年检的与公司工作有关的各种证书、证件,年检费用由公司负责,与工作无关的,费用自理。
4、公司鼓励员工岗位成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自学成才。凡坚守工作岗位,不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的考试时间除外),不要支付培训经费,经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并与公司的业务、工作有关的学历毕业证书者,学历每提高一级奖励500元(高中与中专同一学历)。
5、经公司批准(安排)参加的执业资格考试前辅导班学习视为出勤,其学费、资料费、差旅费及报考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报销,考取执业证书者给予适当奖励。
a) 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奖6000元;
b) 考取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工程师、人事部、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奖4000元;
c) 考取二级注册建筑师、行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执业证书奖2000元;
d) 不用考试,申报评审取得执业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资格的,费用公司报销,奖500元。
e)公司特殊需要的执业证书,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由总经理确定。
第七章 离 职1, 公司员工解职分为退休、辞职、自然解职、解聘、开除。
2, 公司相对固定员工到退休年龄,由人事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 公司员工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书,由部门主管
呈报总经理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离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4,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为自然解职。自然解职按本制度第三十条给予抚恤。
5,员工有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聘:
一、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 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者。
三、 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6,员工严重违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规章制度、违法违纪、损害公司利益时,即予开除。
7, 副总经理级以上员工及财务主管的离职,需经董事会核准;其他员工离职,应经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
附:人事管理所用表格格式:
1、劳动合同书
2、职工资料卡
3、聘任书
3、奖惩申报表
4、离职通知书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模式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模式:一是安装GPS远程监控系统,及时了解租赁车辆运行状态。二是委托汽车融资租赁零售商或者直接通过合同约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拍照,包括整车与一些关键部件。这项工作可借助远程视频技术完成。三是不定期抽检,避免操作盲区,辅助租后管理。一,资产收回风险高风险资产收回汽车租赁风险资产一般包括拖欠租金,要依据约定,立即终止合同,及早收回租赁车辆,防止由拖欠租金转为车辆失控,遭受更大的损失。车辆被盗、被查封、被扣留以及被交通行政处罚、被第三人索赔,这类风险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立即协同承租方到当地派出所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履行程序,办理手续。还有就是车辆失控,确认车辆失控后应尽快寻找承租方及相关人员和车辆的下落,争取能自行收回车辆。无法自行收回的,立即整理租赁合同、收款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协助。二,二手车交易和处置难度大二手车处置融资租赁工作链最后一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二手车有两大类:在租赁期间或者租赁期满,由于承租人另行选择新车而留下的原租赁车辆;承租人违约收回的租赁车辆。这两类二手车车龄一般都在3年以内,是二手车交易市场成交量最大的车龄区间。随着融资租赁合同总量的快速增长,二手车处置能力,既是减少风险敞口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利润的一个重要来源,还是衡量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化的一个关键指标。三,解决措施:一是建立通畅的、长期合作的处置渠道。如4S店置换新车、直接卖给二手车商、通过C2C交易平台挂牌。二是建立二手车的评估体系。改变二手车车况信息不对称、欺诈风险高、评估定价难的交易难题。评估检测定价可以与权威第三方机构合作,采用二手车评估公司提供的快速定价模型,也可采取远程和现场评估以及兜底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三是建立专业团队。要加快人员培养和大力引进人才,构建具有丰富营销经验、熟悉二手车交易、与二手车经销商或交易平台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专业团队,最大限度提高二手车处置效率,提高租赁车辆残值。
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请仔细阅读《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1,汽车租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为了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从而达到高效使用人 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 及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任用、待遇、考核、奖惩、教育、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 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办公会根据公司长远规划目标制订, 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会通过后组织执行。 第五条 公司年度增加员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增加员工计划应包括所需人才的专业、数量、文化程度、拟安排岗位等。 第六条 员工聘用批准权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批准;其他岗位人员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由总经理任聘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相对固定人员。包括:部门主管、总(副)监理工程师、行政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 控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 二、 临时聘用人员。各监理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各部门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必须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需改变计划时,须经总经理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 四, 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需要时可邀请其他 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考核组。应聘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条件,聘用人 员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考核组)根据择 取原则初步确定人选后,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 。各部门、项目初步确定人选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报到前都必须体检。报到后一个月内,如发现患病不能从事正常 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签订。相对固定人员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 劳动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满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等各种待遇以及扣款计算基数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九,员工的工作岗位待遇等变动,以公司下达文件为准,公司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根本依据 十,初次聘用的员工,自到岗之日起一律经试用期。试用期内,受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 一、填报员工资料卡; 二、户籍薄或身份证; 三、1寸相片; 四、最高学历证; (技术类) 五、任用岗位必须的上岗证; 六、体检材料; 十一, 受聘员工试用期满前5天,用人部门按本公司的《职工考评制度》对受聘员工进行考 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形式呈报综合管理部。然后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总经理批准。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十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二、犯有刑事案件,经法院判刑或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三、吸食鸦片等毒品者; 四、在其他单位任职,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五、身体缺陷或患传染病,或健康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十三,公司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律由人事部组织签订。 十四,职务晋升 一、晋升程序:公司因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岗位有空缺职位时,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由总经理提出 位候选人,董事会决定任用。部门主管职位,由总经理提出该职位候选人,然后由人事部 对后选人的工作能力、历年工作考核情况作出评价,最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任用。二、员工晋升后的薪金,按晋升后对应的岗位薪金发给。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一条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和公告,执行公司决议。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和监督,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事前述明处理。 第三条 公司员工应维护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时,非经许可不得对外 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公司名义。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经董事长批准者除外。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公司业务及内部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应力求实效,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七条 公司员工处理业务时,应有成本观念。非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物携出。 第八条 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侮慢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互帮互助。不得妄生对抗情绪,不得有吵闹、斗殴、 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行为,不得做出有碍社会风气的行为。 学历教育 二、岗位培训 1、相对固定员工的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由公司 统一安排;临时聘用员工的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培训由各部门、项目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安排, 2、凡参加岗位培训的员工,培训期间视为出勤,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三、内部教育 1、公司在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后,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一般采用办学习班的形式。 2、正常上班时间参加学习班视为出勤。 四、有关培训经费及待遇的规定 1、员工个人要求参加的业余学历教育,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岗位培训、转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的费用,原则上由公司负担,考试不合格者,学员本人负担学习费用的60%。 3、需年检的与公司工作有关的各种证书、证件,年检费用由公司负责,与工作无关的,费用自理。 4、公司鼓励员工岗位成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自学成才。凡坚守工作岗位,不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的考试时间除外),不要支付培训经费,经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并与公司的业务、工作有关的学历毕业证书者,学历每提高一级奖励500元(高中与中专同一学历)。 5、经公司批准(安排)参加的执业资格考试前辅导班学习视为出勤,其学费、资料费、差旅费及报考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报销,考取执业证书者给予适当奖励。 a) 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奖6000元; b) 考取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工程师、人事部、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奖4000元; c) 考取二级注册建筑师、行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执业证书奖2000元; d) 不用考试,申报评审取得执业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资格的,费用公司报销,奖500元。 e)公司特殊需要的执业证书,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由总经理确定。 第七章 离职 1, 公司员工解职分为退休、辞职、自然解职、解聘、开除。 2, 公司相对固定员工到退休年龄,由人事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 公司员工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书,由部门主管 呈报总经理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离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4,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为自然解职。自然解职按本制度第三十条给予抚恤。 5,员工有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聘: 一、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 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者。 三、 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6,员工严重违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规章制度、违法违纪、损害公司利益时,即予开除。 7, 副总经理级以上员工及财务主管的离职,需经董事会核准;其他员工离职,应经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 2,租赁汽车一般需要哪些证件? 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或个人,需要的证件有所区别,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 企事业单位: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单位介绍信 3、合同章或公章 4、承租方经办人身份证、驾驶证 二、 私营、集体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3、单位介绍信 4、合同章或公章 5、承租方经办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驾驶证 三、 港、澳、台同胞及海内外宾客: 1、还乡证或护照 2、国际驾驶执照 3、 需担保人,且担保人必须有正当职业 四、 居民: 1、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驾驶执照 2、 担保人户口簿、身份证 3、市居民及其担保人必须有正当职业,担保人必须是非直系亲属 3,案情回放 前些天,我为去外地旅游而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桑塔纳轿车,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该协议对租赁费、车况、押金、租车期间的一切费用等事项作了约定,同时确定汽车租赁公司要保证汽车手续齐全。但没有约定车辆的保险问题。我在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不慎将行人撞死。经交警大队认定,我与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我为此赔偿死者 50000元。事后,我发现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已脱保,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我可以起诉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损失的90%,即45000元吗? 律师视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所有车辆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管理部门也在发放汽车牌照时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实际执行进行了严格掌握。本案的关键是汽车租赁公司违反法定义务,未及时续保第三者责任险,侵害的并非是您的权利,而是您的合法权益。 根据一般的理解,侵权行为指的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损害对象只能指“权利”。但将侵权客体仅定为“权利”过于狭窄,有悖于民法通则关于损害对象的立法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确定的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并没有说明是财产、人身权利;而《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我国侵权行为中的“权”字不仅限于“权利”,而应解释为“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换言之,我国侵权行为不仅包括侵犯权利的行为,而且包括侵犯利益的行为。原因是不少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需要保护的利益不能及时上升为权利,对这些合乎法律的利益不能因为没有上升为权利而不予保护。 本案中你与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租赁协议》中未涉及第三者责任险,既然协议没有约定,也就谈不上违约。汽车租赁公司没有续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丧失了保险赔偿,而这种保险利益对你来说无疑是合法的,应予保护。因此,尽管汽车租赁公司脱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行为未侵害你的民事权利,但显然已侵犯其合法利益,从而构成了侵犯利益的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10%。因此,汽车租赁公司应承担90%的事故损失,您的请求应予支持。
汽车出租公司应该怎么样管理
1、对车辆的管理: 1)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 2)车辆的登记、牌照的申报维护等; 3)车辆大修的管理; 2、对驾驶员的管理: 1)驾驶员资格的管理; 2)驾驶员职业技能(服务水平)的培训; 3)驾驶员日常工作的管理; 3、客户投诉的管理 4、与上级管理部门及行政机关的关系协调 1)与交管部门的日常对口业务管理; 2)与物价部门的日常公关; 3)推动组建行业协会,确定在制定城市出租车管理制度时,加入我公司的利益诉求;
如何经营汽车租赁公司 . 1、成本控制的基本工作程序: ① 市场意识: 企业内部任何部门都紧贴市场而运作,了解需求、灵活反应、快捷应对。 ② 效率意识:企业车辆资源配置、管理方式都应体现合理、高效的原则,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③ 服务意识:服务无处不在。服务对我们而言是实实在在的产品。以最短的时间、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需要是我们的基本信念。 ④ 质量意识:用户最关心的是“安全”,要求最多的是“细节”,严谨的细节管理,确保向客户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基础。 ⑤ 科技意识:我们用现代化的科技软件进行车辆调度管理,确保东顺达站在服务、科技、和谐发展的前沿。 2、收益管理 ① 一种可以提高汽车租赁经营效益的新管理技术效益管理的用途和效果,任何一个租赁公司,都不会僵化的执行一成不变的价格标准,好比车辆状况相近的桑塔纳,对客户甲租金是4500元/月,对客户乙租金是4000元/月,对客户丙租金可能是3500元/月。这种对同一车型实行不同,甚至差别较大的定价办法,十分普遍。但如何做到“鱼与熊掌兼得”,即保住某些肯付高租金的客户,又可以尽可能的以低租金对某些客户的诱惑,提高出租率增加租金收入,通过不同租金的组合,获得最佳收益哪?这就是收益管理要解决的问题。 ② 收益管理是一种用于制订最佳定价方针的手段,而最佳定价方针能够使销售或服务产生最大利润。收益管理亦称“效益管理”或“实时定价”,它主要通过建立实时预测模型和对以市场细分为基础的需求行为分析,确定最佳的销售或服务价格。 ③ 在价格不变的前题下通常可以用额外赠送的办法吸引客户,赠送的部分最高可达总值的20%。这是营销最直接的手段,及提高公司知名度,租赁公司的老板都不会愿意看到出现“库存”车子在停车场上,租赁公司似乎没有“惜售”这个词汇。与记提折旧、保险费等固定成本相比,汽车租赁的运营费用如员工工资、维修费用非常少。既车辆出租时比停驶时只增加很少的成本,但却可创造收益。所以有时租赁企业会认为,与其让车辆停驶停驶,不如以低廉的价格出租 。 3、成本核算标准: 确定这些标准的方法,大致有三种: (1)计划指标分解法。 (2)预算法。 (3)定额法。 根据控我制标准这就是,对成本形成的各个项目,经常地进行查、评比和监督。不仅要检查指标本身的执行情况,而且要检查和监督影响指标的各项条件。 成本日常控制的主要方面有: (1)材料费用的日常控制。 (2)工资费用的日常控制。 (3)间接费用的日常控制。 4、风险预防方法: 租赁公司最大的风险在于骗车,如何做到预防: (1)公司租车新客户,公司负责人应亲自与其沟通交流,通过交谈了解、判断,并对其做一定的资讯调查。 (2)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收取租车押金,并对租车人的证件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复印存底。 (3)针对租车客户进行跟踪服务,如发现车辆有欠租预兆,需及时采取措施,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4)公司车辆最好都配备安装高科技的GPS,必要时才能及时的掌控车辆。 5、租赁公司车辆的搭配: (1)一个经营点的汽车租赁公司,标准车辆为20部,工作人员2至3人。 (2)每个经营点的租赁公司,车辆档次应分为15万—20万、10万—15万、10万以下三个档次的车型; (3)车辆及时更新换代,保持车型时尚、车况良好、内外整洁。
车辆租赁管理方法
车辆租赁管理方法
第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二条 承租者应当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第三条 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条 汽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汽车租赁行业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汽车租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公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汽车租赁经营者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5次以上的,收回其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租赁管理方法
第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二条 承租者应当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第三条 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条 汽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汽车租赁行业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汽车租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公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汽车租赁经营者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5次以上的,收回其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风险预防、属地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受房产部门委托办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做好房屋租赁和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开展房屋租赁情况日常检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房产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考核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江北新区房产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第七条 房地产、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房产部门的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房屋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公开发布房屋租赁行业风险提示,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第八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使用条件。
人均租住住房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房产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储藏室等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的;
(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改建、装修房屋用于租赁的,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装修后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危害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改建非住宅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发布出租房屋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真实有效信息。房产部门应当对房源权属信息提供核验服务。
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互联网平台应当只发布一次,以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租赁房屋已经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撤销房源信息。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出租人、承租人参照使用。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可以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出租人是指房屋产权所有者。第四条 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租赁实行动态管理。
房屋租赁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协助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七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八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出租人、承租人地址;
(三)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
(四)房屋用途;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备案工作。房屋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十二条 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由房屋出租人会同转租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实地查看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发放《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