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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最新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3-29 09:14:40 浏览1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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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管理出租房是哪个部门

房屋租赁归房管局管。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办理流程如下:1、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租房注意事项:1、需要房东出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房产证;2、房屋押金问题看明白,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等借口作为条件来苛扣租房者押金;3、根据自身条件谋求合适房屋;4、重视“不可抗力”因素等。【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公有房屋需经过公开招租程序,并按照市场价确定租金。同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需实行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于2011年发布,是对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制度。根据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使用公有财产,并按照市场化方式出租空置房屋。具体来说,公有房屋的出租必须经过公告、公开招租、签订租赁合同等程序,确保出租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此外,租赁房屋的价格也必须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租金,避免低价出租和非法收益。对于租赁合同的期限,办法规定为不超过5年,并实行动态管理。这意味着,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事业单位应当重新评估市场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继续出租。此外,租赁合同到期后,原租户如果需要续租,则需重新参加公开招租程序。事业单位可否自行决定房屋的出租价格?根据《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价格需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且出租前需进行评估,不得随意决定租金。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的出租行为,保护公有财产并避免资源浪费。事业单位在出租房屋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证租金的合理和公正,同时在合同期限结束后需要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重新评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物权人对其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方式、范围、期限和目的,应当依法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

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促进租赁住房市场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办法主要包括了租赁住房的管理、租金和费用的收取、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租赁住房的维护等方面的规定。《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2014年实施,旨在规范和促进北京市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办法主要内容涉及租赁住房的管理、租金和费用的收取、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租赁住房的维护等方面。首先是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对出租人、租户、中介机构等各方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的租赁房屋,同时需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新。租户需按时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并保持房屋的清洁和整洁。中介机构则需要遵循市场规则和诚信经营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其次是租金和费用的收取。办法规定,租金应当按月支付,不得采取季付、半年付等方式;同时,不得要求押金超过当月租金总额的三倍。此外,各种中介服务费用也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再则是租赁合同的签订。办法规定,出租人和租户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基本信息、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维修责任、租期及续约等事项。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适用电子合同。最后是租赁住房的维护。办法规定,出租人应当保持房屋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并承担必要的维修和更新责任;租户则应当妥善使用房屋,保持房屋的清洁和整洁,并不得私自改动装修和建筑结构。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有何处罚措施?根据办法规定,租赁住房市场违法行为将受到罚款、暂停经营、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在北京市租赁住房市场的规范和促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出租人、租户和中介机构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法律依据】:《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并妥善保管、维护房屋,不得改变其原有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变相转租、转借租赁房屋。

治安管理出租房屋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出租房屋的相关规定如下:
1、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
2、不得个人承租但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
3、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4、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5、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出租房屋时需要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同时,也要明确租房人的租房动机。
【法律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以下几点:
1、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4、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处罚

法律主观:对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均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客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最新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二、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法律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