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2、车辆租赁管理方法
- 3、车辆租赁管理法规
- 4、车辆租赁管理制度
- 5、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 6、车辆管理制度
- 7、公司车辆管理办法有哪些?
- 8、车辆管理规定
- 9、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10、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如下:1、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3、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4、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6、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法人资格。7、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8、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9、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10、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11、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综上所述,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车辆租赁管理方法
车辆租赁管理方法
第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二条 承租者应当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第三条 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条 汽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汽车租赁行业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汽车租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公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汽车租赁经营者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5次以上的,收回其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租赁管理方法
第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二条 承租者应当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第三条 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条 汽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汽车租赁行业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汽车租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公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汽车租赁经营者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5次以上的,收回其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租赁管理法规
车辆租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 有不少于租货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 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条 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 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 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 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 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三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货赏用及付货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车辆租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 有不少于租货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 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条 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 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 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 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 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三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货赏用及付货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车辆租赁管理制度
车辆租赁管理制度
立法背景
我市的第一家汽车租赁企业诞生于1989年亚运会前夕,十余年间,我市的汽车租赁业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截止到去年年底,我市的租赁汽车已达两万余辆占全国租赁汽车的五分之二
尽管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汽车租赁属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生事物,与原有的一些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矛盾,加之我市汽车租赁业诞生时间不长,汽车租赁经营不够规范,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影响了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市政府立法规范汽车租赁业势在必行,
汽车租货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市场秩序已经建立,但是还不够完善。由于汽车租赁业在我市出现时间较短,没有形成完备的市场机制。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我市汽车租赁业竞争不够充分,平均利润率过高。其二,个人租车比率不高,个人租车市场开发还不充分
可见,目前我市的汽车租赁市场已经形成,市场秩序已经基本建立,但是还都不够成熟,政府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确定一定的交易规范,提供一定的信息服务,指导汽车租赁活动,保护汽车租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
我们多次召开了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汽车承租人座谈会,广泛地听取了汽车租赁双方对市场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还走访了多家汽车租赁企业,通过经营者的演示,对汽车租货的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
车辆租赁管理制度
立法背景
我市的第一家汽车租赁企业诞生于1989年亚运会前夕,十余年间,我市的汽车租赁业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截止到去年年底,我市的租赁汽车已达两万余辆占全国租赁汽车的五分之二
尽管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汽车租赁属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生事物,与原有的一些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矛盾,加之我市汽车租赁业诞生时间不长,汽车租赁经营不够规范,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影响了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市政府立法规范汽车租赁业势在必行,
汽车租货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市场秩序已经建立,但是还不够完善。由于汽车租赁业在我市出现时间较短,没有形成完备的市场机制。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我市汽车租赁业竞争不够充分,平均利润率过高。其二,个人租车比率不高,个人租车市场开发还不充分
可见,目前我市的汽车租赁市场已经形成,市场秩序已经基本建立,但是还都不够成熟,政府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确定一定的交易规范,提供一定的信息服务,指导汽车租赁活动,保护汽车租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
我们多次召开了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汽车承租人座谈会,广泛地听取了汽车租赁双方对市场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还走访了多家汽车租赁企业,通过经营者的演示,对汽车租货的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
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如下:
车辆管理
1、 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管理,综合管理部经理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和安排,保证公司合理有效用车。
2、 公司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司机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家或者私用,违者将给予辞退。
3、车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外租和外借。
4、车辆使用完毕后,专职司机应把车辆停回指定存放点,并锁好车把锁,关好车门车窗。
车辆罚款管理
1、车辆违章罚款
2、驾驶员应熟知交通法规和交通标示,不能违章行车,若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驾驶员熟知车辆停车相关规定,不得把车辆停放在不允许停放车辆的位置,否则后果自己承担。
4、以上违章罚款若找不到具体责任人,则由综合管理部主管和相关责任人处理。
车辆保险管理
1、公司车辆保险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包括信息存档、查阅以及保险购置。
2、综合管理部建立《公司车辆保险一览表》,实时监控车辆保险情况。
3、综合管理部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两周,做好车辆保险市场调研,并把调研结果向公司领导汇报,根据领导安排统一购置。
4、车辆档案由专人管理,包括车辆登记证书、完税凭证、保险单、行车证复印件等,对于车辆信息的变更要及时存档,保证车辆档案完整性。
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一定要对车辆安全,运营统一管理化。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
公司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事宜。原则上公司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私用。如因私用公车发生意外事故,所有损失由个人承担。
进行登记
车辆使用人应在用车前在行政部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并领取钥匙。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车辆交由无驾照人员驾驶,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经手借出车辆责任人,及无证驾驶人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所有车辆使用人必须遵守相关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车辆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保持车辆清洁干净。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车辆使用人在交车时,应将钥匙交回行政部。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有哪些?
根据《车辆管理制度》表明:
第十条: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四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司机室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管理人员处报到。
第十九条: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扩展资料:
公司车辆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唯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1、公司的车辆由管理部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养。
2、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任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3、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管理部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的缴纳及维修。
4、各单位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一式二联,经单位主管核准后交管理部调派。无“派车单”者,守卫得禁止出车。
5、“派车单”应详填用途及装载品名、数量,但可以用“出货清单”代替。守卫人员应就单载品名、数量、规格与实际数相核对,若有不符,应即报请管理部处理。
6、车辆进出厂应将“派车单”第一联交守卫签注时间,并得接受守卫查点车上装载物品,非公用派车,并需加注里程数。守卫于翌日将所有派车单转交管理部查核。
7、无“派车单”擅自出车,或不接受守卫人员查点载货者,应予惩处。
8、各单位派车交货、洽公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
(二)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三)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四)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五)车辆抵达厂商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出货清单”交厂商点收,并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厂时交有关单位处理。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得签收。
9、司机根据“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报表”呈主管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
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公司员工自备车辆交由公司使用管理制度为了统一管理 公司的所有车辆,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确保行车安全,规范用车行为,贯彻落实我国《民法典》的法律精神,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司允许公司员工自备车辆交由公司使用,公司对车辆的所有人交付给公司使用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车辆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助。车辆的所有权人对于公司而言让渡的是车辆的使用权,车辆的所有权人依然保留对车辆享有的所有权。车辆的所有权人将车辆交由公司使用,不代表公司利用车辆的所有权人提供的车辆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活动,因此排除并否定车辆的所有权人与公司之间构成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出现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公司不对事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对员工提供的车辆享有全权使用权,即公司的其他员工将车辆用于履行公司公务的用车行为,提供车辆的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予以阻饶、拒绝。为了减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公司要求车辆的所有权人给车辆投足额保险,其投保金额由公司适当予以补助。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权人要爱护,珍惜车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然磨损,折旧的维修费用由公司予以补助。对于使用权人存在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车辆造成的损失,由使用权人对于车辆的损失予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于车辆的使用者的过失心态比如已经预见到了车辆需要进行维修而心存侥幸不予维修造成车辆受损的,公司对此类情况下的车辆使用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公司与车辆的使用者平均承担车辆受损的维修费用。因车辆受损获得的损失补偿费应当全部用于车辆的维修等公共用途。不得中饱私囊,挪作他用。四、依据“谁使用,谁担责”的归责原则,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车辆使用者存在过错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车辆使用者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车辆使用者不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汽车包括《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所列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有效防范和惩处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第六条 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服务规范,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租赁经营服务质量,维护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变化事项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八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
(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第九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1年以上的证明;
(五)经营组织机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六)自有车辆行驶证或者购置承诺书。
接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第十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15日内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
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的,还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
扩展资料:
车辆管理对企业而言,应当包括车辆档案管理、驾驶员档案管理、行车安全管理、车辆定位管理、用车记录管理、加油管理、维修管理和费用管理等几大方面,目的在于增加车辆安全行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车辆管理必须结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车辆管理制度,并结合较为流行的路歌管车宝车辆管理软件,从制度到技术两方面提高对车辆的监控力度,降低管理难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