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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武汉网约车新规定要求是什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11 22:50:10 浏览2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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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约车的法律法规规章

关于网约车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关于网约车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的一项关于网约车管理的法规。该法规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并对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许可、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服务规范、价格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该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车辆技术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也涉及到网约车的管理。
三、其他相关法规规章
除了以上两部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规规章涉及到网约车的管理,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
综上所述:
关于网约车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这些法规规章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并对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许可、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服务规范、价格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要求,明确了平台责任、车辆管理和数据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重庆市网约车市场秩序。《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网约车行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该办法共计48条,涉及网约车从业者、车辆、平台等多个方面,并对订单、费用、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并对其从业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如禁止驾驶员拒载、议价、超载、违章行驶等。二、平台责任和服务要求。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安全,对平台安全管理、数据安全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平台运营者的主体责任。三、车辆管理和安全要求。规定网约车车辆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并对车辆保险、维护和检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证乘客出行的安全性。四、数据服务和监管要求。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对经营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公示,并按照要求向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政府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市场实行有效监管。总的来说,《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重庆市网约车市场秩序的规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助于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服务质量,促进网约车市场的健康发展。除了《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相关部门还有哪些规定网约车从业的法律法规?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层面的规定,于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对网约车开展的范围、经营者准入、车辆管理、平台责任以及乘客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2.《道路运输条例》:于2019年12月28日起施行,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进行了全面升级,其中对网约车行业的准入条件、车辆管理、驾驶员资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对传统出租车和网约车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规范,对从业者的资质、车辆标准、价格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4.其他相关规定:如《网约车安全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和网约车整治工作的意见》等。《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重庆市针对网约车行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从多个方面规范了网约车从业者的行为,保障了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服务质量。此外,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网约车行业的法律法规,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法律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必要的许可证件,合法注册登记,并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及其实施主体、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措施。

网络预约出租车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车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网约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拓展资料】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武汉网约车新规定要求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其他巡游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资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网约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放有效期为6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
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
(三)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车辆为企业所有的还应当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平台公司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证明材料。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居住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的承诺材料;
(四)近期一寸彩色登记照片。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考核合格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运营安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责令被投诉较多、服务恶劣的驾驶员或者车辆退出营运,并将退出营运的驾驶员或者车辆的信息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三)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确需动态加价的,应当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五)可以在接入平台的车辆上张贴或者喷涂网约车标志,但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六)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
(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八)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九)保证车辆运营设备的正常使用;
(十)不得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保证车辆运营设备完好且保持联网状态正常;
(四)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甩客;
(六)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二)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要求;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应当对网约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公安、网信、通信部门应当对网络、通信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等部门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运营和交易信息、服务质量信息、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三)、(五)、(七)、(八)、(九)、(十一)款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四)、(六)款规定的,由物价、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三)、(八)款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件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通报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乘坐网约车注意事项:
1.你经常使用的打车软件中,往往有“紧急联系人”选项设置。这一项信息的设置,通常可以实现自动分享行程以及紧急求助功能。目前,滴滴、嘀嗒、神州等平台均可设置紧急联系人
2.约车后查看平台司机信誉度及出行次数。如果司机信誉度较低,或者出行次数寥寥无几,便需提高警惕。
3.将乘车车牌号告诉家人或好友。上车后,把出行记录截图发给家人,并打电话告知自己行程,这样司机听到后,想图谋不轨也会有所顾忌。行驶过程中,把定位信息分享给家人。
4.尽量坐在后排。出行时如不是顺风车,可优先选择做后排,这样司机即便想发动袭击也不方便,乘客可有缓冲时间求救或采取自救措施。
5.提前熟悉路线,注意司机绕行情况。司机绕行或者远远偏离既定路线,可询问司机缘由并要求司机停车。
6.乘车时尽量开一扇窗。一旦遇到司机图谋不轨,可及时对外求救。
7.不拼车。半路有人要求拼车,坚决做到不认识不拼车。
8.途中打起精神。途中注意观察司机,尤其是夜里时,注意不玩手机、不听音乐防止走神,特别强调的是不要打瞌睡。
9.财不外露。途中不要显露自己的身份及财务状况,以免勾起不法分子歹心。
扩展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武汉人民政府_武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车条例


网络预约出租车条例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交通局对网约车的新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到,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需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有专家提到,如果按照此规定,网络经营者可能要在2800余个县市进行网络信息服务备案,而将给平台以及地方政府增加大量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网约车违规处罚条例

法律分析:网约车没有营运证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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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