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个体出租车管理条例
- 2、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 3、北京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 4、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 5、在北京开出租都需要什么条件
- 6、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细则
- 7、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 8、北京出租车外地人可以跑吗?
- 9、北京市网约车管理规定
- 10、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电话是多少?
个体出租车管理条例
个体出租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个体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适用《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是本市个体出租汽车的主管机关,负责《办法》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客运市场需要,制定个体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经营服务和安全防范知识,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考试合格。
三、有合法所有的运营车辆和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停车场地。
四、经营者本人驾驶车辆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体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在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前3年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出租汽车服务专业知识,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考试合格。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兼营)、从业人员和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公安局(以下统称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出租汽车治安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运营的出租汽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装置;
(三)驾驶员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培训。第五条 治安登记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者、运营车辆和驾驶员治安登记手续,发给相应的治安登记证明。
登记事项变更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履行下列治安保卫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任期治安目标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治安防范等法制教育,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定期培训;
(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
(四)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
(五)不得雇用未经公安机关治安登记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
(六)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参加治安防范培训,遵纪守法;
(二)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运营时应当携带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治安登记证明;
(四)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装置,严禁擅自拆除、改装;
(五)严禁涂改、伪造、出租、转卖、转借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治安登记证明;
(六)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运营,必须到本企业、出租汽车营业站或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所属派出所进行登记;
(七)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九)发现乘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第八条 在机场、火车站、宾馆、饭店等处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维护好出租汽车营业站的治安秩序。营业站对驾驶员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运营要求登记的,应当做详细记录。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报告的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防范培训,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本市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扣押,并且出具扣押证明。扣押后按期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扣押的车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拍卖。
法律客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业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交通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包括兼营,下同)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和个体户(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
外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也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出租汽车业的行政管理机关。本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远郊区、县设立或指定机构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业的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领导(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第四条 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必须按下列规定申报批准,领得运营证照。
一、申报者是单位的,须持主管机关的证明;申报者是个体户的,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申报(申明经营范围、车辆情况、管理能力、驾驶员状况、营业站点、停车场地、保修条件等)。经审查合格,发给批准书。
二、申报者凭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的批准书,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三、申报者凭营业执照,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对其营业车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后,发给车辆号牌。
四、申报者取得车辆号牌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本单位从业驾驶员名单。经核准发给出租汽车运营证和准驾出租汽车证、服务证。
申报者属城区、近郊区的,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申报;申报者属远郊区的,向远郊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申报。远郊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报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备案。第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有权查阅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运营资料和各种票证。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营业车辆,须申报审批;减少营业车辆或歇业的,必须报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远郊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的,应报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备案,。
经批准歇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销运营证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营业执照,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停驶登记。第七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点、停车场地的设置,按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条件:
一、男55岁,女50岁以下。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并在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前3年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三、遵纪守法。有一定的出租汽车服务专业知识,并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考试合格。第九条 出租汽车(包括出租的会议用车、外事单位用车和包车),除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对机动车辆的规定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大客车和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特殊用车除外)。
二、按规定的部位在车身装饰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者名称或识别标志。
三、在出租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核发的有关证件。
四、出租小客车必须安装收费计价器。里程表和收费计价器必须保持准确、有效。
五、出租小客车必须设有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六、车内必须备有计价器使用说明书和市物价局监制的车辆租价标准、收费办法。
七、车容(包括车内外)整洁。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物价、税务、计量、工商、公安机关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每月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运营报表。
二、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租价标准和收费办法,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定租价或擅自改变收费办法。
三、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标准、服务规程、驾驶员守则以及收费管理、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四、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协调运营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保证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驾驶作风不好或有不良行为的驾驶员,要坚决调离。放任不管,造成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
在北京开出租都需要什么条件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持有关证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件。
(三)持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
(四)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和治安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饰,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计价器,依法办理保险手续。
营运车辆按规定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车辆牌证。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还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报发车地点、行车路线等事项,经审查同意后,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的旅游通行证。
(五)取得车辆牌证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领取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等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申领旅游准运证,旅游景点不在本市的,还应当向市交通局申领到外省市旅游准运证。
扩展资料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
(五)按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故暂时不能营运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
(六)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
(八)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
(九)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
(十)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
(十一)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十二)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假;
(十三)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上述情况在载客过程中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解决;
(十四)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或者到就近的公安机关、营业站登记;
(十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揽客;
(十六)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七)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者驾驶非本单位的出租汽车营运;
(十八)不得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本单位报告;
(十九)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二十)接受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和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细则
法律主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在《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草案) 》(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到汽车租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发展都与市场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办法 (草案) 》一方面要维护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并为竞争提供信息服务,另一方面要对汽车租赁业进行适度干预,但是即使是干预,也主要是放在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方面。《办法 (草案)》从以下几方面解决了上述问题
增强政府的服务职能首先要求政府建立一套市场交易的规范或者增强对公平竞争制度的保护,决不能再搞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指挥式”行政管理。《办法 (草案) 》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汽车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了汽车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建立了一系列汽车租赁交易规范,有效地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加速政府管理信息网络化,加强对社会的信息化服务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配合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办法 (草案)》第五条规“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3.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行业协会的出现可以改变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济管理的方式,将不属于政府管的事情全部交给行业协会去做。使政府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基础上,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与管理手段的调整和转变,防止政府角色“越位”和“错位
我市的汽车租赁协会已于去年正式成立,在一年时间里为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办法 (草案)》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明确了汽车租赁协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汽车租赁协会成为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成为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在《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草案) 》(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到汽车租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发展都与市场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办法 (草案) 》一方面要维护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并为竞争提供信息服务,另一方面要对汽车租赁业进行适度干预,但是即使是干预,也主要是放在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方面。《办法 (草案)》从以下几方面解决了上述问题
增强政府的服务职能首先要求政府建立一套市场交易的规范或者增强对公平竞争制度的保护,决不能再搞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指挥式”行政管理。《办法 (草案) 》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汽车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了汽车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建立了一系列汽车租赁交易规范,有效地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加速政府管理信息网络化,加强对社会的信息化服务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配合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办法 (草案)》第五条规“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3.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行业协会的出现可以改变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济管理的方式,将不属于政府管的事情全部交给行业协会去做。使政府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基础上,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与管理手段的调整和转变,防止政府角色“越位”和“错位
我市的汽车租赁协会已于去年正式成立,在一年时间里为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办法 (草案)》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明确了汽车租赁协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汽车租赁协会成为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成为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北京出租车外地人可以跑吗?
**北京出租车不允许外地人驾驶**。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等条件。此外,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而且,驾驶员需要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不可以。 在北京市开出租汽车的首要条件就是您必须有北京市正式户口。 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
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二)遵守法律、法规(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补充说明:非北京市户口,由北京人担保也是不可以的。
北京市网约车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网约车合法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客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电话是多少?
电话:68351150(2018)
经营范围: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简介: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大队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二级局也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事业单位。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招考。
事业单位需要接受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设置党组或者党委会,在中国事业单位也属于国家机关编制一类。党的事业单位就是协会和社区,包括其下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