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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挂靠合同与公司服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出租车挂靠合同与公司服务合同在法律关系上的区别,在于其背后的运营模式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出租车挂靠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借用他人资质、合作经营的运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出租车公司并不直接支付出租车司机的工资,而是通过合作经营的方式,与出租车司机形成一种合作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出租车司机作为合伙人,共同参与车辆的运营和管理。出租车司机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体现了一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创造价值的过程。
实质上,这种合作关系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合作,更是体现了一种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出租车司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专业技能,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可以说这是一种基于生产关系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从形式上看,出租车司机似乎是在接受出租公司的行业管理,但在实际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上则具有较大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不仅体现在工作时间上,还体现在工资待遇上。因此,对于这种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至于承包人的关系问题,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时可能会被认定为承揽关系。但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在法律实务中,虽然存在法院判决将某些情况下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都属于劳动关系。
至于待遇的不同之处,合同工工资通常由用人单位内部资金支付,工资水平相对较低。而正式工则由国家财政保障,工资水平较高。工作权限的不同也是显而易见的,合同工在日常执法行动中只能协助执法,而正式工则具有更广泛的执法权。
总的来说,出租车挂靠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合作经营、劳动创造价值的关系。对于这种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但在实际法律实务中,仍有法官判决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况。同时,在待遇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车主来说,虽然他们服从出租公司的行业管理,但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因此,在处理这种关系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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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管理、个人承包经营模式的驾驶员。本合同确定从业主体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标准和经营企业的责任。
第三条:本合同是企业和驾驶员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四条:本合同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管理、个人承包经营模式的特性,确定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标准。驾驶员的工作形式为车辆承包经营,其劳动报酬按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中的约定获取。
第五条:政府主管部门对车辆承包经营的定额和承包费用有统一规定,企业和驾驶员通过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确定具体内容和执行标准。
第六条:驾驶员劳动报酬是按月营业收入扣除承包费用和汽油消耗、车辆修理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多劳多得。基本工资(全市最低工资数)和承包经营收入两部分应按法律程序予以保障。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七条:本合同所指的驾驶员是特指悬挂顶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工作形式为车辆承包经营的劳动者。其劳动报酬按月进行结算,按照约定获取。
第八条:车辆承包经营定额和承包费用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企业与驾驶员通过协商确定具体内容和执行标准。
第九条:驾驶员劳动报酬应包括基本工资和承包经营收入两部分,按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具体执行标准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规定。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十条:本行业车辆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的形式。
第十一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管驾驶员工作时间,防止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车。同时,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时间,注重劳逸结合。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安排好驾驶员的探亲假、婚丧假、病产假及工伤等假期。假期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当年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执行。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法定假日和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报酬按法律程序予以保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四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驾驶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企业代收代缴。具体执行标准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应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提倡组织职工参加工会互助补充保障。鼓励驾驶员积极参加相关保险福利活动。
第六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与工会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执行。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互相通报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章 争议处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向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协商一致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后重新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法律法规部门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