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用于专门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9座以上的机动车。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运载学生的,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车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校车许可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许可,并确保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明确和执行。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负责校车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工作的年终考核。
第五条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对策和措施,促进校车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校车许可管理
第六条 校车应当具备统一的图案标识,必须具备合法注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条件,并且需安装上车扶手等安全装置。机动车所有人应确保其具备上述条件并获得许可。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动车申请人方可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校车许可证》:
(一)机动车在深圳市注册登记;
(二)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三)车辆需要满足特定安全标准,如加装上下车扶手等安全装置;
(四)具有有效的驾驶资格;
(五)符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校车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信息,包括牌证号码、车辆类型、核载人数、车辆所属单位、服务学校或幼儿园名称等信息。
第十条 《校车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机动车检验合格的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同时,《校车许可证》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
第三章 校车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校车所有人应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同时,应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保障学生的安全。
第十六条 校车所有人应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时间进行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此外,还应定期进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校车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置,如灭火器等。同时,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合理安排学生数量和乘车方式,严禁超载。在校园内应当确保车辆有序停放和人员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校车应当在规定的专用车道内行驶,并且在指定的公交站台上下客。在转弯和停车时,应当注意观察交通状况,确保交通安全。此外,任何情况下不得饮酒后驾驶校车。
第二十条 学校和幼儿园与校车所有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条款。同时,应当建立校车使用情况的档案和备案机制。此外,应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校和幼儿园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度和责任感。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校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置等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学生接送车要什么手续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用于专门或定期接送学生上下学或接送学生参加教育活动的客运机动车。
二、学生接送车准入条件
1. 学生接送车必须是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以下简称“客运企业学生接送车”),或者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以下简称“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
2. 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应符合以下条件:车辆必须为学校和幼儿园及其法人代表的专用车辆,车辆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标准,并已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3. 对于外省核发驾驶证的客运企业车辆驾驶人,必须符合本市相关部门的备案要求。
三、驾驶人准入条件
1. 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应持有准驾车型的有效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内;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未满12分且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无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记录。
2. 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必须持有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有效从业资格证。
3. 外省核发驾驶证的客运企业车辆驾驶人需到本市交警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相关部门职责
1.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的基本情况登记与信息录入,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的管理,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强化学生接送车驾驶人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及学生乘用机动车辆的管控,查处违规行为等。
2. 交通部门:负责审批和配置符合要求的客运企业学生接送车,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的检查,负责减免学生接送车的规费等工作。
3. 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监督,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4. 安监部门: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1. 学校需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建立和完善学生接送车档案。同时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
2.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的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用车安全。具体包括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强化学生接送车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加强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的检查等。
3. 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的审批和备案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车辆得到合理配置和使用。同时应加强对违规使用自备专用接送车的查处力度。
4. 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期间的交通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上下学期间的交通安全。
5.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规使用自备专用接送车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生接送车”标志牌的使用资格。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帮助,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