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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8-11 06:34:22 浏览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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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房屋使用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的出租管理。

二、禁止行为

1. 禁止擅自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得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2. 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不得任意盖小房、挖菜窑,确保房屋基础、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的安全与整洁。

3. 严禁擅自改动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用户不得自行增加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需自行赔偿损失。

5. 对于窃电行为,应依法查处,罚款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

6. 对于煤气表的修理、更换费用由用户自理,对于非房屋设备,如碰锁、电视接收端盒等需自费解决。

三、管理职责与分工

1. 市、镇近郊地区的房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申请审核和日常巡查工作。

2. 当地公安部门应协助房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窃电等违法行为。

3.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执行本管理制度,建立房管站并履行日常工作。

4. 其他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参与并支持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租用程序

1. 租用房屋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生活设施后方可发放《出租房屋许可证》。

2. 房屋出租人应按月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房管站缴纳租金管理费。

3. 租用房屋时,须提交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也可酌情提供。

五、租用条款及规定

1. 租金标准和管理费按相关标准执行。

2. 承租人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租赁协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租赁期限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规定年限。

4. 如需延长租赁期限或终止协议,需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交回《出租房屋许可证》。

5. 如因违约导致解除协议的,需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六、监督管理

1.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2.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公开曝光。

3.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制定补充规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行为。承租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条 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例外。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结构、安全等标准。

第七条 承租人必须符合租赁的条件,包括合法身份、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改变房屋用途未依法报批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的情形。

第九条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相应的预售条件,并取得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意味着开发商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文件来证明其合法性。同时,租赁合同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对于土地使用权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房屋的租金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来确定。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已划拨土地使用权情况下应上缴的土地收益。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必须遵循书面形式,并且必须在租赁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包含明确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屋的详细信息(如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以及租金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在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需要包括明确、详细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还需要约定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对于重要的合同内容还应包含法律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对于某些特定的房屋类型(如公有居住房屋等),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来确定租金标准和其他相关条款。这些规定通常会在相关文件或公告中明确。

第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对于不定期租赁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终止租赁关系时需要提前通知对方,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这一步骤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章 房屋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六条 房屋交付时,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的状态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并负责维修和维护。如有任何问题或故障,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或调解。

第十七条 在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应负责合理使用和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维修和保养。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问题或故障无法及时解决,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寻求替代方案或采取临时措施保护双方权益。

第十八条 对于维修和保养的责任承担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谁负责日常维修、谁负责重大故障的维修等。双方在维护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九条 对于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也应遵循相应的规定和标准。例如,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等。双方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