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月十七号油价调整,湖南省道路运输客运站收费标准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9-04 18:42:05 浏览9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本文目录一览:

湖南省道路运输客运站收费标准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及所发生的价格行为。

二、管理办法内容

1. 价格原则

本办法遵循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定价权限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具体的价格政策。

3. 计费里程和票价标准

(1)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里程单位必须以实际发生地点为准。里程计算包括营运线路的实际里程和城市市区里程。

(2)票价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线路和车型等级,分别核定具体的票价。票价应当合理、透明,不得歧视任何乘客。

4. 行包计费和优惠政策

(1)行包计费:按照实际行驶里程计算,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2)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类型和性质的车辆,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例如,对特殊时期如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给予特殊的加价政策。

5. 监督检查

县级及以上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旅客运价监测,发现异常波动时应当及时依法干预、保证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同时,政府交通部门应当协助支持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6. 其他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价商〔2009〕33号)同时废止。各地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结语

本《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托运人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办法,确保道路客运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特此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文内容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关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的财政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那些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的渔民和渔业企业,特别指出的是辅助渔船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范畴。

第四条 补助对象是指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2. 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并确保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3. 符合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4. 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并确保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5. 养殖渔民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满足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的条件。

6. 对于特殊情况,如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业生产,必须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根据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和国家确定的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标准,补助资金将根据具体情况启动或停止补贴。具体补贴机制将在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该标准时启动。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比例将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发布的文件《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助机制的通知》进行。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第八条 补助用油的核算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以2008年为上限进行核算。

2. 根据渔船和养殖证的情况综合考虑增、减变化因素。

3. 采用鱼船类型和工作时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算。

4. 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核算用油量。

5. 在省内购置的渔船应参照农业部规定的程序进行补助用油量的核算。

6. 对于跨省购置的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应考虑渔业船舶证书、购入时间和所在地区的相关因素。

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补助对象填报补助申请表,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核算和公示。公示期间应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审核和测算补助申请资格,并根据相关文件进行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同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关信息和文件至财政部等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措施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有违反者,将依法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过去的政策如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