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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经营,是指通过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
第四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不同类型。经营者需要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客车,包括车辆的技术要求和数量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技术性能、外廓尺寸和轴荷质量等。其中,高级客车数量应当达到一定比例,同时驾驶员应当符合相应的驾驶条件。
(二)班车客运的经营者需要持有相关的营运证件,如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需要提供地区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二、包车客运
第五条 包车客运根据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车辆数量和质量要求。同时,还需要满足特定区域的市场准入条件。
三、旅游客运
第六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应当符合相关的营运规定和线路方案。
第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客车,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同时,需要提供客车的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中,高级客车数量应当达到一定的比例。
三、申请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人员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需要提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健全证明。
第五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还需满足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的要求。具体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详细信息。
第六条 本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和处罚。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线路类型和经营区域,对班车客运的线路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长途客运班线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经营者需要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长途客运班线。对于此类班线的经营者,需要满足特定的区域市场准入条件。
三、其他类型的客运班线,如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旅游客运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于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经营者,也需要满足相应的车辆数量和质量要求。同时,需要按照特定区域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申请和管理。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还将积极推动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发展。
客运是什么意思
客运,作为交通方式中的一种,以其广泛的适用性和商业属性为主旨,涉及以旅客为运输对象的广泛空间位移活动。客运涉及汽车、火车、飞机等多种运输工具的有目的性空间位移,为大众提供运输服务。客运涵盖向大众开放、提供运输服务的所有交通方式,是商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客运的核心特点是以旅客为运输对象,依托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实现旅客的空间位移。它涉及县内、县际、市际、省际等不同的运行区域,以服务不同地域范围内的旅客需求。
客运方式包括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等。这些客运方式主要是指运行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班车客运,以满足人们在本地范围内通勤、探亲等需求。同时,市际和省际客运则提供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服务范围,连接着不同地区的人们。
此外,还有出入境班车客运,这主要是指国与国之间的班车客运,以其特殊的服务性质彰显了客运的多样性和国际化。
在公共交通系统中,它由通路、交通工具、站点设施等物理要素构成,这是保证客运活动正常运行的基础设施。
综上所述,客运作为一种广泛的交通方式,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是城市内部的通勤还是国际间的旅行,客运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承载着人们的出行需求,促进了各地的交流与合作,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