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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盗窃案,18岁男子因盗窃“霸占”共享汽车获刑了吗?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12 16:05:32 浏览24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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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男子为私用,合伙搞坏共享汽车系统,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经审理认定,三人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仨男子为私用合伙搞坏共享汽车系统。
上海家庭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公司财务的案件,父母反某时某三人本是出租车司机未逃避车辆租金三人合谋通过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的共享汽车APP,租赁了一辆汽车在使用的过程中切断车辆定位,系统在车辆未付租金的情况下逃离汽车租赁公司的掌控,长期用于网约车营运使用被相关人员举报后,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拒捕,据悉在经营的过程中,三人共窃取租金13994元,三人被上海嘉定法院认定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0个月不等。
盗窃罪如何量刑?
盗窃罪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中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在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盗窃财物在3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需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应该从这次的案件中汲取教训,学会去做自己人生的主人,避免因为自己的无知而量下大祸,出租车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职业,三人可以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每个人都是自己人生的第一负责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也应该去思考自己的错误行为会带来怎样的严重后果。
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判处男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诈骗犯罪是我国刑事犯罪中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但随着科技社会的进步,诈骗犯罪也日益增多。如今,随着电信诈骗案件的频繁发生,诈骗犯罪已经开始在网络上蔓延。正是因为通信设备的进步,任何科技进步都是一把双刃剑,它会带来好处和坏处。
大概在七八年前,这两个软件的安全性还不够高,这导致一些嫌疑人通过他人的手机号码登录到另一个设备进行消费。现在这类问题比较少见,因为支付宝和微信都推出了设备监控功能,一旦更换设备,需要再次验证身份。
这一案例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在当今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欺诈案件的可能性逐年增加,尽管大多数欺诈案件的受害者是中老年人。但不可否认的是,中老年人对网络诈骗防范并没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无论是中老年人还是年轻人,在网上浏览信息时,都要注意仔细区分。不要相信网络上的所有信息。今天90%的网络信息是假的。此外,网络诈骗案件成本低,侦破难度大。
一旦遭遇网络诈骗,将遭遇重大财产损失,财产难以追回。不过,我希望你能时刻保持警惕。电信诈骗程序每天都在更新。一些人甚至怀疑根据实时热点创建欺诈方案。一旦你不注意,资金可能会受到威胁。因此,我们希望您不要在微信和支付宝上存太多钱。当你发现你的手机卡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信号时,你应该想办法及时冻结所有支付账户。
上海嘉定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公私财物的案件。上海嘉定法院认定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最终三人被上海嘉定法院认定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三男子合伙搞坏共享汽车系统,为逃避车辆租金,3人通过某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的共享汽车APP租赁了1辆汽车,采用切断车辆定位控制系统的方式,使车辆在未付租金的情况下,脱离汽车租赁公司掌控
三人被上海嘉定法院认定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1个月不等。
破坏共享电动车设备作为私用。
付某、凡某、史某3 人从事于出租车行业,得知共享汽车,也能进行网约车运营使用时动了歪心思,通过某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的共享汽车爱普租赁了一辆汽车,采取切断车辆定位控制系统的方式,在于车辆未付租金的情况之下将车辆用于运营。管理人员在日常维护的过程中发现了漏洞,于是报警处理,警方得知警情之后立即展开布控,经过不断努力之后,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最终三人通过这种方式窃取租金13994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1个月不等。
盗窃是怎样的行为。
在这次的事件中,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已经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规定,必须依法严惩,才能更好的警示他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他们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三人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发现盗窃问题,也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
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3人的做法严重的影响了当地群众单位及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盗窃是国家,单位及他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对于这种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失盗者个人而言被侵犯了财产权利,而且容易产生报复心理。特别是对于共享单车这种,其他人也会用到的东西来说更是如此。他们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一定代价,相信他们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定会改过自新。

仨男子为私用,合伙搞坏共享汽车系统,他们将为此付出什么代价呢?

这种情况是属于破坏个人财产的行为,他们要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金额过多的话还可能涉及刑事案件。
在这一起事件当中,共享汽车也属于是公共财物,这三个男子涉嫌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这三位男子已经涉嫌故意破坏公物,需要承担相应的惩罚,而且还需要被拘留。希望这件事情会给他们警醒。
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的出现给人们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上海有三位男性打起了共享汽车的主意,事情发生在2020年,为了逃避车辆租金,付某、凡某、史某3人通过某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的共享汽车APP租赁了1辆汽车。
采用切断车辆定位控制系统的方式,使车辆在未付租金的情况下,脱离汽车租赁公司掌控,长期用于网约车营运使用,共窃取租金13994元。最终三人被上海嘉定法院认定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共享汽车共享汽车使用规则:规则协议
大多数公司基本上都提供不同种类的拼车方案和支付方式,以满足不同喜好和需求的客户的需求。例如,一些公司使用现收现付,而另一些公司使用月付。一些公司收取年费,而另一些公司收取基本费用,然后通过跟踪超过指定旅行次数的驾驶旅行来计算额外费用。我们需要了解这些不同的支付规则。
保险和燃料通常包含在租金中。石油价格规则因公司而异。一些公司在汽车里放上燃油卡,供客户使用,而另一些公司甚至会报销客户的燃油费用。
许多早期的汽车共享组织基本上是非政府组织,但目前它们趋于正规化。一度,以盈利为导向的汽车共享公司开始进入市场,它们相互竞争,有时还会合并。
但是许多非营利的汽车共享组织做得很好。例如旧金山湾区的城市汽车共享组织和费城的费城汽车共享组织。和许多组织、大学和企业一样,当地政府热衷于汽车共享。
用了车以后,开回原来拿车的地方就行了。大多数公司定期清洁和维护汽车,但是如果汽车变脏了,他们最好清洁汽车。同样,如果你的宠物弄脏了汽车,你应该自己清洗,很多公司都有适合宠物的车,但是要求顾客在退换之前,要清洗宠物的毛发、口水等不雅观的东西。很多公司规定,如果退车太脏太乱,需要向客户收取罚款。

保安撕共享汽车二维码将车据为己有是什么情况?

18岁的保安鲍某在小区内发现一辆共享汽车车窗未关好,便潜入车内拿走钥匙、撕毁车身二维码,将车辆据为己有。新京报记者今日从朝阳法院了解到,鲍某因犯盗窃罪获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霸占”共享汽车案。
鲍某系望京某小区的保安。5月10日,鲍某在小区内发现一辆奔驰Smart共享汽车车窗没有关好,于是萌生将车辆偷来自己使用的想法。鲍某交代,他从没关好车窗的副驾驶位置把手伸进车内将车门打开,后把车辆开至京密路边一处空地,将车身上的二维码抠掉,用刀割断拴钥匙的钢丝,将钥匙随身携带。之后的3天,鲍某多次驾驶该车辆至朝阳、通州、海淀等地。
鲍某占有的车辆系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投放,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途歌公司运营总监田先生介绍,公司在5月10日18时许发现该车辆属于非运营状态,但GPS显示车辆一直在移动,怀疑车辆被盗,于是安排工作人员查找。5月13日,工作人员发现该车辆位置在香山路附近,沿五环向东行驶,最终工作人员在保利中央公园外空场处找到该车及鲍某,随即报警。
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8万元。庭审期间,鲍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故意盗窃,只想短期使用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汽车作为共享物,车外的二维码标志以及固定在车内的钥匙是其经营者能够在他人使用时管理、控制该车的重要条件。鲍某作为非正常用户进入该车后,割掉钢丝绳取走车钥匙、撕掉二维码并将该车转移位置的行为已切断该车与经营者的正常联系,其以秘密手段将车辆据为己有的意图明显,故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鉴于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鲍某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3000元。宣判后,鲍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租共享汽车打起偷汽油主意是什么情况?

共享汽车的问世,给大家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有人租赁共享汽车不为代步,却打起了车内汽油的主意。近日,江北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对涉案车辆所属公司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1180元予以退赔。
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南岸区等地,多次从某租赁公司用于出租的轿车中盗窃汽油。
他的作案手法很简单:陈某将自己的汽车开至其通过手机软件租用的轿车旁,用螺丝刀将轿车后备厢隔热盖板打开,再用事先准备的软管连接喷油嘴,软管另端连接至自己的车辆,通过反复转动车钥匙,使租赁车辆在通电和断电状态下不断切换,从而将汽油通过喷油嘴泵输送至自己车辆的油箱。
去年12月23日凌晨,陈某再次作案时,被车辆所属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并被扭送公安机关。据了解,陈某前后共计作案7次,盗窃汽油价值11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1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陈某未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陈某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多次作案,给共享汽车经营公司造成损失,给后续用车人带来不便,如果对车辆造成损坏还可能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当前,变共享为独享、甚至恶意损毁共享商品的现象频频发生,有关部门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更应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理性的共享消费理念。

18岁男子因盗窃“霸占”共享汽车获刑了吗?

12月25日消息,据朝阳法院网消息,某物业公司保安在小区内发现一辆Smart共享汽车车窗未关好,便潜入车内拿走钥匙、撕毁车身二维码,将车辆据为己有,因犯盗窃罪,近日18岁的鲍某获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
5月10日11时许,鲍某在小区内某塔楼楼门外,发现一辆奔驰Smart共享汽车车窗没有关好。于是,鲍某萌生了将车辆偷来自己使用的想法。据鲍某交代,他从没有关好玻璃的副驾驶位置把手伸进车内将车门打开,进入车内后将车辆开至京密路边的一处空地。之后,他将车身上的二维码抠掉,用壁纸刀将栓钥匙的钢丝割断,将钥匙随身携带。之后的3天,鲍某多次驾驶该车辆至朝阳、通州、海淀等地。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汽车作为一种共享物,车外的二维码标志以及固定在车内的钥匙是其经营者能够在他人使用时管理、控制该车的重要条件。鲍某在作为非正常用户进入该车后,割掉钢丝绳取走车钥匙、撕掉二维码并将该车转移位置的行为已经切断该车与经营者的正常联系,其以秘密手段将车辆据为己有的意图明显,故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鲍某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一审宣判后,鲍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重庆一男子对共享汽车汽油做了什么?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因多次盗取共享汽车内汽油,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对涉案车辆所属公司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1180元予以退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南岸区等地,通过手机软件租用某汽车租赁公司轿车后,多次从轿车中盗窃汽油。陈某共计作案7次,盗取汽油价值1180元。12月23日凌晨,正当陈某再次作案时,被车辆所属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1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陈某未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武汉破获共享汽车案盗窃是首例吗?

5月7日,湖北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派出所接到共享汽车绿驰公司员工报警,该公司一辆共享汽车在GPS定位中消失,极有可能被盗,他们反复寻找,最终发现该车停留在车站街小区马路边。据悉,该车市价20万元左右。
接警后,民警郑长革、周华、辅警代黎迅速赶到车辆所在地点,将涉案汽车和嫌疑男子朱某当场抓获。被抓时,朱某正弯腰在车内鼓捣车内设备,民警从其随身背包内发现了疑似作案工具一套,这些都被执法记录仪拍了下来。
民警将朱某带回派出所,朱某矢口否认偷车行为。同时,另一路民警对共享汽车的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根据绿驰公司的反映,朱某与同伙于5月4日租车,共享汽车被朱某进行了很大改装:车身上明显的“共享”外观标识被撕掉;车辆牌照被破坏、涂改;仪表盘下面的一套车机系统和两套隐蔽的GPS设备被拆除;链接车钥匙的链子被剪断,车钥匙被朱某随身携带……这些都是朱某与同伙5月4日租车后才出现的情况。据此,朱某将“共享汽车”变成“独享”的企图十分明显。
为彻底查清该车5月4日租借之后的情况,专班民警通过调取共享汽车停靠点、充电站的录像,在城市监控视频中查找车辆和驾车人的活动轨迹。视频录像可以印证朱某与同伙盗车、拆卸车内设备、改装车辆外观的嫌疑。
民警加大审查力度,面对铁证,朱某最终缴械投降,交待了盗窃共享汽车的犯罪事实。据民警初步调查,朱某无业,他将“共享汽车”变成“独享”之后,用于自己使用,经常夜间驾车外出。青山警方介绍,嫌疑人拆掉GPS、割掉钢丝绳取走车钥匙、撕掉“共享”外观标识的行为,切断了该车与经营者的正常联系,其以秘密手段将车辆据为己有的意图明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共享变独享,肯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新浪

保安撕二维码“霸占”共享汽车还无证驾驶受到了什么处罚?

某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在发现一辆车窗未关好的Smart共享汽车后,潜入车内拿走钥匙、撕毁车身二维码,将车辆占有使用。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审理后,一审以盗窃罪判处18岁的保安员鲍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鲍某是朝阳区望京某小区的保安。据物业安防主管介绍,鲍某自今年3月中旬起在该公司上班。5月10日11时许,鲍某在小区内某塔楼楼门外,发现一辆奔驰Smart共享汽车车窗没有关好。于是,鲍某萌生了将车辆偷来自己使用的想法。
据鲍某交代,他从没有关好车窗的副驾驶位置把手伸进车内将车门打开,进入车内后将车辆开至京密路边的一处空地。之后,他将车身上的二维码抠掉,用壁纸刀将拴钥匙的钢丝割断,将钥匙随身携带。之后的3天,鲍某多次驾驶该车至北京市的朝阳、通州、海淀等地。
鲍某称,他本人并没有驾驶证,在案发当晚,他开车在附近转了一圈,5月11日又开车去了欢乐谷,次日开着这辆车行驶约30公里,到北京香山公园附近找朋友玩,5月13日早晨,他又驾车返回望京,准备将车继续藏在空地处。
鲍某占有的车辆系北京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投放,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据途歌公司运营总监田先生介绍,公司在5月10日18时许,发现该车辆属于非运营状态,但是GPS显示车辆一直在移动,因此判断有人在使用该车,怀疑车辆被盗。为挽回损失,公司安排工作人员查找车辆下落。5月13日,工作人员发现该车又在移动,位置在香山路附近沿五环向东行驶,最终工作人员在保利中央公园外空场处找到车辆并当场抓获鲍某,随即报警。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8万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庭审时,鲍某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自己并没有盗窃的故意,只想短期使用车辆。“我当时正在考驾照,便起了开着玩玩的心思,拿这辆车练练手。”鲍某解释说,自己并非想将车据为己有,想给车主留纸条或信息,告知车主他会将车辆返还,但还没有留下信息,便被控制。但鲍某对于为何驾车3天都未留信息、信息留给谁、怎么留等问题均无法解释清楚。
法院审理后认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鲍某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宣判后,鲍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派出所民警讯问公共汽车上的一桩盗窃案的嫌疑人甲、乙、丙、丁的笔录如下:甲说:“反正不是我干的” 乙

选B,理由如下:
1.如果甲说假话,那么就是甲干的,但丙说的就是真话,推出是乙干的,矛盾
2.如果乙说假话,那么丙说真话,就是乙干的,与其他人的说法不矛盾
3.如果丙说假话,那么乙说真话,是丁干的,又从丁说真话推出乙说的是假话,矛盾
4.如果丁说假话,乙说真话,那么是丁干的,又从丙的真话推出是乙干的,矛盾
综上所述,乙说假话,盗窃案是乙所为,故选B
派出所民警讯问公共汽车上的一桩盗窃案的嫌疑人甲、乙、丙、丁的笔录如下:甲说:“反正不是我干的” 乙说:“是丁干的。” 丙说:“是乙干的。” 丁说:“乙是诬陷。” 他们当中只有三人说真话,扒手只有一个,就是乙。因为如果甲说假话,那么就是甲干的,但丙说的就是真话,推出是乙干的,矛盾。如果乙说假话,那么丙说真话,就是乙干的,与其他人的说法不矛盾。如果丙说假话,那么乙说真话,是丁干的,又从丁说真话推出乙说的是假话,矛盾。如果丁说假话,乙说真话,那么是丁干的,又从丙的真话推出是乙干的,矛盾。一、盗窃罪的构成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窃罪的认识内容。二、多次盗窃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多次盗窃处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过三次的次数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的数额,则不应再进行重复评价确定基准刑。  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太大意!南宁一男子将大笔现金落在共享电动车车篮内,结果如何?

被一位好心人给捡到,好心人在原地等待失主,可失主迟迟未出现,最后好心人将钱送到了派出所,警察将钱归还给了失主。
下一个用共享单车的人看到了这些现金之后就及时的报警了,报警之后这个男子一直都在原地等候这个失主来找现金。
在归还共享单车的时候,虽然没有及时地拿到这些现金,但是被随后的安全员发现之后将现金带到了派出所进行保管,在经过多方的查找之后也联系到了失主,将这3.5万元原封不动地归还给失主。
南宁一位男子归还共享单车的时候将刚刚提取的3.5万元现金遗忘在车篮内,随后被巡逻的安全员发现后将现金带到了派出所保管,经过多方的查找终于联系到了施主,并将3.5万元原封未动的归还给了施主。
丢失现金后的办法。遇到这种情况后不要慌张,首先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因为满足丢失的财物价值超过2000元就可以进行立案侦查。随后开始回忆自己一天的行程,并到每个地点进行寻找,边寻找并等待警方的通知。警方会通过周边的高清摄像头寻找到现金的流向,只需要耐心的等待即可。
现金丢失后立案标准。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盗窃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可以立案,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如果盗窃财物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该事件中男子丢失的现金数据巨大,所以警方会立为特大案件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同罪处罚。不过该事件中的安全员并没有将捡到的现金据为己有,而是及时的上缴给了当地派出所。他的行为不但没有构成犯罪,而且还将受到赞扬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