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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司法解释,行政强制法53条 行政诉讼解释 88条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3-20 15:27:45 浏览25 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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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53条 行政诉讼解释 88条

你好,两种法律规定不一致是常见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在前,强制法是人大制定的国家法律在后,强制法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性规定要比司法解释严格,如果有冲突,最高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时作出修改。
纵横法律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余庆民律师
你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问题,一般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法律优于法规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就该两条款而言,从法理上来说 ,应该是适用强制法第53条。
不矛盾啊。53条说的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允许性期限,88条说的是超出期限后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违建没收的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决定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执行权力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受理,并由法院裁定执行。不过,无论《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后如何执行尤其是“没收”的执行尚属空白,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惑,甚至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也不鲜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的没收强制执行申请是没有法律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法院经过审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后,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将执行裁定交由执行机构执行。没收的关键是改变建筑物的占有和控制状态,法院也应当以此作为执行的重点。对于目前存在的法律空白,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违法建筑物的没收执行可以参考下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有规定的情况,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裁定之后,同样应当向被执行人(即违法建设者)发出执行通知书。不过,法院对违法占地建筑物的执行不同于民事诉讼以执行实现债权的目的,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目的是改变对违法建筑物的占有状态。如何改变占有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改变相对人对财物占有(控制)状态自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有含义,在行政机关具有采取强制措施权力时,行政机关自身就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对财物采取暂时性的控制,也就改变了对财物的占有。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不过是“替代”没有强制措施权力的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改变对财物的占有。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法院拥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所以,在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改变违法建筑物的占有状态。基于违法占地建筑物的不动产特性,法院只能够对违法建筑物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显然不适用)。查封后,违法占地建筑物从法律上不再由原占有人(违法建设者)占有,任何人均不得对法院的查封行为构成妨害,未经法院许可违法建设者同样不得再行施工或从事其他行为,否则,法院可以对妨害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法建筑物因查封得到“固化”,即违法建筑占用土地的数量,外在形式(如楼层数,建筑结构)等,均不再发生变化,形成了移交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修改后为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据此,对于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适用限期拆除的条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没收的条件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当事人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违法建筑、而未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对财务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许可等。
司法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拘传、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诸多,主要包括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对证件的强制措施以及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等。
对财物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缴、追缴等。
(1)收缴。收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接收缴获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财物的强制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是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是赌具和赌资;
三是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是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是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是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2)追缴。追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追回缴获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法律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追缴有两种情况,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收缴和追缴的区别在于针对的对象不同,收缴的财物是涉案的财物,即非法财物;追缴的财物更明确地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非法所得。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最长查封、扣押的期限是30天。并且,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一、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1、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冻结:为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资金、抽逃资金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二、什么情况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4、债务已经清偿的;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官司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的好处?如果你和对方在案件事实上各执一词,且证据混乱,或者法律问题比较疑难,又或者案件结果对你的影响特别大的,那还是有必要请律师全程参与。 律师一般在民事纠纷中能替你干两件事:(1)跑腿处理杂务。比如立案、缴费退费、收发法院材料、与书记员和承办法官沟通、调解、出庭等。(2)帮你答疑解惑,减少败诉风险,提高胜诉概率。比如你可以让律师分析、支招,告诉你什么事情能说能做,什么事情不能说不能做,该不该提前保全公证,以及律师可以帮你写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质证意见,在法庭上跟对方你来我往的辩论,向法官陈述观点,然后和对方拉扯谈判调解等。总而言之,正经的律师对客户当事人的作用就是,节省时间精力,提高效率,最大化维护合法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二十九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谁来设定

冻结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只能法律设定,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在2015年2月4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该规定改变了过去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
第二点: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到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续冻该银行存款,续冻的期限不超过1年。
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存款冻结

我想请问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

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回答:“主要是建立了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置和实施,应该是在根据的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是适当性的原则。在行政执法领域,也被称为相称性原则的一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各方利益,应使用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实现,这样做的目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是适当的,合理的。
第三个原则相结合的教育和执行阶段。该法是让人们服从,而不是让人们违反,因此,惩罚是不是教育的目的和引导公民遵守法律的终极目标。强制行政行为的行政负担能力,实施的结果,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这样不仅可以不被滥用,还应该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效率较低和谨慎,不能形成没有行政强制,没有任何力量管理的理念。
希望可以帮到你,请采纳???
不冲突,这是两种情况。
这个法定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3个月,过了这个期限,既没申请复议,又没起诉,行政行为取得确定力。
诉讼法44条和复议法第21条有规定诉讼和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二者不存在冲突,不停止执行,不包括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实务指南,江必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我们生活当中最常见的法律规定,就是行政法规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无时无刻不会涉及到行政法规,那么,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中,关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生活当中最常见的法律规定,就是行政法规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无时无刻不会涉及到行政法规,那么,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中,关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1、《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处罚法》具有强制性。 2、《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法》具有强制性。
二、行政诉讼证据有何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行政诉讼如何提交补充新证据 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用书面形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那么,被告的申请方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地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外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应当当庭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庭当庭准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审查准许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准许被告补证,同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或第三人,并通过再行开庭质证时间。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带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相关内容。关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大家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就可以了。

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法律解析:你好,行政 强制执行 的方式回答如下目录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创建和修改均免费 详情 2 编辑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 法规 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1] 中文名 行政强制执行 外文名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 方式 代履行 执行罚 直接强制 词语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 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归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 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但在现实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法定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往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 成都市 双流县综管办强制拆除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广告牌案 。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