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租车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 2、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3、车辆租赁管理法规
- 4、汽车租赁新规
- 5、汽车租赁合同最长可以签多少年
- 6、汽车租赁规定
- 7、个人租车合同协议有法律
- 8、法院审理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照哪些法律法规
租车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租车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签定的租车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则受法律保护。租赁合同要签订的流程具体如下:1、由当事人就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条款达成一致;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3、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租车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1、仔细检查车辆。接车前应该及时查看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车辆的瑕疵或者是一些磕碰,一定要提前检查好,双反做好登记备查;2、查看车辆保险。我们应该注意查看车辆保险,因为在车辆的正常运行下,是应该有保险的,如果没有保险,出现情况后果严重;3、提前进行试驾。车辆的安全性能是需要我们注意考虑的问题,一定要提前进行试驾,使我们对车辆的安全性能有所认知;4、签订书面合同。我们在租车的时候,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因为如果没有合同作为保障,很可能使租车行为变得不合法;5、注意免责条款。我们应该注意免责条款,因为在租车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自己到底有哪些责任,以免责任不清;6、量力而行。因为现在有很多人租的,就是说是小型车的驾驶证,咱们有一些车是黄牌子,这样的要求,大家要有对应的驾驶资格才可以,这是要量力而行。综上所述,租车合同只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如下:1、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3、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4、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6、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法人资格。7、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8、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9、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10、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11、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综上所述,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车辆租赁管理法规
车辆租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 有不少于租货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 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条 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 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 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 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 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三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货赏用及付货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车辆租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 有不少于租货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 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条 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 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 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 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 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三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货赏用及付货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汽车租赁新规
法律分析:汽车租赁行业基本概况分析:定义、分类、租赁模式,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以满足其出行需求,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汽车租赁服务具有服务性、功能性、契约性、有偿性四项基本特性。根据租赁性质不同,汽车租赁服务分为融资性汽车租赁和经营性汽车租赁。融资性租赁是指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的汽车,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经营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临时使用。目前、主流融租租赁模式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经营租赁的租赁模式为分时租赁(依据租赁时长进行收费的模式),以及长短租模式。新规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新规设置了收取押金的上限,如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
法律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六、切实规范租赁经营行为 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租赁经营者,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租赁经营活动,加强经营信息公示,向承租人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救援、换车服务;鼓励租赁经营者为租赁小微型客车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为承租人用车提供保险保障。
汽车租赁合同最长可以签多少年
汽车租赁合同,写上租赁汽车的公司,双方的身份的信息,租赁的汽车的使用期是多久,租赁的租金是多少,双方权利义务是如何约定,这个风险的承担是怎样的,最后,签上各方的名字。所以汽车租赁合同的有效期是双方约定的,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汽车租赁规定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汽车租赁是指将汽车的资产使用权从拥有权中分开,出租人具有资产所有权,承租人拥有资产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的一种交易形式。法律依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5倍。(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个人租车合同协议有法律
法律主观:现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基本上每家每户都有自己的私家车。个人租车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按照合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签订的租车合同,只要当事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且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属于下列情况的,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租车合同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第一条车辆状况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_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必须使用_________号汽油(柴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出租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收回,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取费用_____元。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第五条租期的计算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第六条车辆行驶里程限制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400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1元计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第七条租车押金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800元人民币,在十五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第八条车辆保险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1.5倍做为违约赔偿金。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第十条担保条款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解除1、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2、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3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海南省区域。(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交接单》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承租方: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个人签订的租车合同符合合同法生效的要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希望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院审理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照哪些法律法规
你好! 法院审理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以下法律法规裁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部分的条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