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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租汽车管理局,北京出租车公司电话号码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3-24 10:08:22 浏览28 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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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电话是多少?

电话:68351150(2018)
经营范围: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简介: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大队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二级局也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事业单位。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招考。
事业单位需要接受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设置党组或者党委会,在中国事业单位也属于国家机关编制一类。党的事业单位就是协会和社区,包括其下属机构。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电话是多少?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电话是:
1.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2.地址:北礼士路22号。
3.电话:68351150。
4.经营范围:事业单位。
出租汽车:
1.出租汽车1903年最早出现于伦敦,并迅速推广到法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租汽车已非常普及,特别在各大城市和旅游业发达的城市中发展更快。
2.50年代以后,出租汽车企业竞相采用无线电通信技术和计算机应用技术,革新了旧式的以有线电话为通信手段的运营调度系统,提高了企业的服务水平。
3.70年代后期联邦德国和日本分别研制成功一种在特定路线上行驶的无人驾驶电动轮式出租车,正在试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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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北京出租车的叫车热线是多少?北京出租车的叫车热线是96103。96103金银建出租汽车运营调度中心(又称“银建客户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建于2001年,是当年北京市政府折子工程之一。为建设首都出租车调度中心,增加首都出租汽车产业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分散运营转变为集中统一,提高城市安全保障程度,改善城市文明形象,实现出租行业总体发展目标,特兴建此出租车调度中心。金银建科技:北京金银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银建科技”),是一家面向城市客运交通领域提供科技产业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金银建科技主要业务包括:1、车辆预定服务2、车辆GPS监控调度系统3、GPS车载终端4、出租汽车计价器和标志灯5、企业局域网建设和专业管理软件开发6、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租赁与维护以上内容参考 96103官网-关于我们-9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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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如何举报个人出租车牌运管处投诉热线:当地区号12328。坐出租车一定要拿发票,上面有出租车所在公司,投诉电话,司机信息等。投诉方法步骤:1、出租车内和外面一般都会有监督电话或者所属出租车公司名称,可以打电话向所属出租车公司电话投诉。2、网上寻找所在地客运交管处的投诉电话、邮箱等,准备好所需要的投诉资料、留上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接收后续的处理进程。3、投诉资料的话就是投诉证据。出租车内一般都会有服务司机的姓名、电话等信息,可以记录下来,留作证据。4、遇到多收费等问题的时候,自己不要害怕,一定要拿好乘坐汽车的发票,这是你投诉时的证据。5、还有就是所乘出租车的车牌号记下来,以便核实当时的驾驶人。6、投诉一般会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如果情节复杂可能需要的时间会多一些,所以你需要耐心等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三十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充分利用12328、12345等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建立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北京出租车管理局投诉电话,有人知道吗

63851150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便民电话:
投诉吧,这些出租车司机就会违规,赚取钱财,浪费乘客时间。这些政府官员也没人管。都是窝囊废。
投诉前先问问自己:1自己有没有把司机放在同等地位上 虽然是服务行业 但也是有自尊的 需要互尊 2在车上是不是自己特殊化 例吸烟等 3是不是对司机有过份要求 例让其在不能停车的地方停车 4是不是在不允许出租接客的地方打车 例火车站外或长安街等地 如有以上问题 建议自检
我在找出租车管理局的网,可是没有找到,电话太麻烦了。今天就碰上一个可能有狂犬病的出租车司机,车号是《京B M9963》,可没记住是哪个公司的,一清早就张口狂吠,不知道是不是晚上受了媳妇的气,也不知道今天会不会出车祸!!!
  1、如有发票,请拨打发票上标明的单位电话:
  1.1 打通可投诉。
  1.2 如遇长时间忙音、电话没人接的状况,请视为虚假投诉电话。如您坚持投诉,请选择2。
  2、如无发票或按第1种方法失败后,请拨打63851150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便民电话:
  2.1 听提示音投诉请拨2后,选择拨2
  2.1.1 听请录音电话1.5分钟的阐述,记住投诉所需准备的一切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发票、时间证明等等等等。录音电话将为您朗读两次投诉地址。请在30日之内,买邮票、信封,将所有材料收集好一同寄到投诉地址。您将在投诉收到之后30日之内得到回复。
  2.1.2 如您不幸试图投诉拒载出租,或您没有发票的书面证据,并坚持投诉,请选择2.2。
  2.2 重新拨打63851150的投诉电话,听提示音后选择1,查询车辆所在单位,以便获得出租车公司的电话。
  2.2.1 继续仔细聆听提示音,如要查询出租车辆所在单位,请拨2。
  2.2.2 继续仔细聆听提示音,如要查询牌号为京B的出租车辆所在单位,请(再)拨2。
  2.2.3 继续仔细聆听提示音,如要查询牌号为京B的出租车辆所在单位,请(再)拨1。
  2.2.4 继续仔细聆听提示音,请输入您想查询的出租车5位数号牌。如您要查询投诉的出租车好牌5位数均为数字,可查询,若有幸查到所属出租车公司投诉电话,请参考方法1。如不幸您要查询的出租车号牌带字母,请挂机并仔细阅读方法3。

北京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本市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扣押,并且出具扣押证明。扣押后按期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扣押的车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拍卖。
法律客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在北京开出租都需要什么条件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持有关证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件。
(三)持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
(四)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和治安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饰,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计价器,依法办理保险手续。
营运车辆按规定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车辆牌证。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还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报发车地点、行车路线等事项,经审查同意后,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的旅游通行证。
(五)取得车辆牌证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领取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等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申领旅游准运证,旅游景点不在本市的,还应当向市交通局申领到外省市旅游准运证。
扩展资料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
(五)按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故暂时不能营运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
(六)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
(八)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
(九)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
(十)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
(十一)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十二)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假;
(十三)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上述情况在载客过程中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解决;
(十四)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或者到就近的公安机关、营业站登记;
(十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揽客;
(十六)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七)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者驾驶非本单位的出租汽车营运;
(十八)不得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本单位报告;
(十九)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二十)接受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和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兼营)、从业人员和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公安局(以下统称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出租汽车治安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运营的出租汽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装置;
  (三)驾驶员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培训。第五条 治安登记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者、运营车辆和驾驶员治安登记手续,发给相应的治安登记证明。
  登记事项变更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履行下列治安保卫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任期治安目标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治安防范等法制教育,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定期培训;
  (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
  (四)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
  (五)不得雇用未经公安机关治安登记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
  (六)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参加治安防范培训,遵纪守法;
  (二)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运营时应当携带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治安登记证明;
  (四)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装置,严禁擅自拆除、改装;
  (五)严禁涂改、伪造、出租、转卖、转借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治安登记证明;
  (六)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运营,必须到本企业、出租汽车营业站或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所属派出所进行登记;
  (七)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九)发现乘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第八条 在机场、火车站、宾馆、饭店等处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维护好出租汽车营业站的治安秩序。营业站对驾驶员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运营要求登记的,应当做详细记录。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报告的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防范培训,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北京出租车公司电话号码

北京出租车公司电话号码为87664068。
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6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邮箱为104252792@qq.com。
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成立于1991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道路运输业为主的企业。
取得出租车从业资格证需要以下条件: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具体要求如下: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收费的客车。第三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审批经营资格;监督检查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组织协调出租汽车运力;组织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为出租汽车行业提供服务。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可以委托远郊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出租汽车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旅游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应当根据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管理水平。第七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对经营管理、营运服务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十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持有关证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件。
  (三)持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
  (四)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和治安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饰,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计价器,依法办理保险手续;营运车辆按规定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车辆牌证。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还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发车地点、行车路线等事项,经审查同意后,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的旅游通行证。
  (五)取得车辆牌证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领取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等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申领旅游准运证,旅游景点不在本市的,还应当向市交通局申领到外省市旅游准运证。第十一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的资质和营运车辆状况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和服务。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报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核准;变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备案;变更登记事项、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天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缴销营运资格证件,并涂掉原营运车辆的车身装饰、拆除车内的营运设施。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2001)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删去第二款。
  2、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中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3、第十条第二项中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项修改为:“取得车辆牌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等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旅游准运证。”
  4、删去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5、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以及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天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6、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六条第二十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7、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售票地点公布发车地点、时间和行驶路线”。
  第二项修改为:“因故变更发车地点、时间和行驶路线的,应当提前通知乘客,允许乘客退票”。
  8、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置、关闭或者拆除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停车站,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该站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前30天向社会公示。”
  9、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机场、火车站、宾馆、饭店、医院等客运业务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其主管部门可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公示站区范围,选派调度员,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进行调度和管理。”
  10、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1万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无照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可暂扣车辆,并在5日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11、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件和驾驶员、乘务员的营运资格证件、调度员的调度员证。”
  “营运车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运营条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证件。”
  12、第二十八条中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句中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和第四项、第六项中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3、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公布的时间、地点售票、发车、营运”。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