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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20 16:34:39 浏览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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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管理制度


车辆租赁管理制度
立法背景
我市的第一家汽车租赁企业诞生于1989年亚运会前夕,十余年间,我市的汽车租赁业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截止到去年年底,我市的租赁汽车已达两万余辆占全国租赁汽车的五分之二
尽管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汽车租赁属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生事物,与原有的一些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矛盾,加之我市汽车租赁业诞生时间不长,汽车租赁经营不够规范,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影响了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市政府立法规范汽车租赁业势在必行,
汽车租货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市场秩序已经建立,但是还不够完善。由于汽车租赁业在我市出现时间较短,没有形成完备的市场机制。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我市汽车租赁业竞争不够充分,平均利润率过高。其二,个人租车比率不高,个人租车市场开发还不充分
可见,目前我市的汽车租赁市场已经形成,市场秩序已经基本建立,但是还都不够成熟,政府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确定一定的交易规范,提供一定的信息服务,指导汽车租赁活动,保护汽车租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
我们多次召开了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汽车承租人座谈会,广泛地听取了汽车租赁双方对市场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还走访了多家汽车租赁企业,通过经营者的演示,对汽车租货的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
车辆租赁管理制度
立法背景
我市的第一家汽车租赁企业诞生于1989年亚运会前夕,十余年间,我市的汽车租赁业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截止到去年年底,我市的租赁汽车已达两万余辆占全国租赁汽车的五分之二
尽管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汽车租赁属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生事物,与原有的一些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矛盾,加之我市汽车租赁业诞生时间不长,汽车租赁经营不够规范,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影响了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市政府立法规范汽车租赁业势在必行,
汽车租货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市场秩序已经建立,但是还不够完善。由于汽车租赁业在我市出现时间较短,没有形成完备的市场机制。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我市汽车租赁业竞争不够充分,平均利润率过高。其二,个人租车比率不高,个人租车市场开发还不充分
可见,目前我市的汽车租赁市场已经形成,市场秩序已经基本建立,但是还都不够成熟,政府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确定一定的交易规范,提供一定的信息服务,指导汽车租赁活动,保护汽车租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
我们多次召开了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汽车承租人座谈会,广泛地听取了汽车租赁双方对市场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还走访了多家汽车租赁企业,通过经营者的演示,对汽车租货的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

汽车租赁规章制度

无锡博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 任何部门、员工应做到维护公司利益、形象、声誉积极促进公司发展。
三、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为公司的管理献策,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 公司实行“奖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增加员工收入,提高员工各方面积极性,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奖金制度;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评先树优,对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七、 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队合作和团队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
八、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要予以奖罚严明。
无锡博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5日

我需要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制度

看看广州的汽车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借鉴一下
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为了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从而达到高效使用人
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
及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任用、待遇、考核、奖惩、教育、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
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办公会根据公司长远规划目标制订,
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会通过后组织执行。
第五条 公司年度增加员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增加员工计划应包括所需人才的专业、数量、文化程度、拟安排岗位等。
第六条 员工聘用批准权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批准;其他岗位人员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由总经理任聘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相对固定人员。包括:部门主管、总(副)监理工程师、行政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
控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
二、 临时聘用人员。各监理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各部门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必须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需改变计划时,须经总经理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
四, 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需要时可邀请其他
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考核组。应聘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条件,聘用人
员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考核组)根据择
取原则初步确定人选后,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
。各部门、项目初步确定人选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报到前都必须体检。报到后一个月内,如发现患病不能从事正常
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签订。相对固定人员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
劳动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满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等各种待遇以及扣款计算基数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九,员工的工作岗位待遇等变动,以公司下达文件为准,公司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根本依据
十,初次聘用的员工,自到岗之日起一律经试用期。试用期内,受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
一、填报员工资料卡;
二、户籍薄或身份证;
三、1寸相片;
四、最高学历证; (技术类)
五、任用岗位必须的上岗证;
六、体检材料;
十一, 受聘员工试用期满前5天,用人部门按本公司的《职工考评制度》对受聘员工进行考
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形式呈报综合管理部。然后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总经理批准。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十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二、犯有刑事案件,经法院判刑或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三、吸食鸦片等毒品者;
四、在其他单位任职,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五、身体缺陷或患传染病,或健康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十三,公司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律由人事部组织签订。
十四,职务晋升
一、晋升程序:公司因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岗位有空缺职位时,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由总经理提出
位候选人,董事会决定任用。部门主管职位,由总经理提出该职位候选人,然后由人事部
对后选人的工作能力、历年工作考核情况作出评价,最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任用。二、员工晋升后的薪金,按晋升后对应的岗位薪金发给。
第三章 行为准则第一条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和公告,执行公司决议。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和监督,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事前述明处理。
第三条 公司员工应维护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时,非经许可不得对外
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公司名义。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经董事长批准者除外。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公司业务及内部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应力求实效,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七条 公司员工处理业务时,应有成本观念。非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物携出。
第八条 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侮慢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互帮互助。不得妄生对抗情绪,不得有吵闹、斗殴、
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行为,不得做出有碍社会风气的行为。
学历教育
二、岗位培训
1、相对固定员工的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由公司
统一安排;临时聘用员工的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培训由各部门、项目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安排,
2、凡参加岗位培训的员工,培训期间视为出勤,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三、内部教育
1、公司在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后,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一般采用办学习班的形式。
2、正常上班时间参加学习班视为出勤。
四、有关培训经费及待遇的规定
1、员工个人要求参加的业余学历教育,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岗位培训、转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的费用,原则上由公司负担,考试不合格者,学员本人负担学习费用的60%。
3、需年检的与公司工作有关的各种证书、证件,年检费用由公司负责,与工作无关的,费用自理。
4、公司鼓励员工岗位成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自学成才。凡坚守工作岗位,不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的考试时间除外),不要支付培训经费,经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并与公司的业务、工作有关的学历毕业证书者,学历每提高一级奖励500元(高中与中专同一学历)。
5、经公司批准(安排)参加的执业资格考试前辅导班学习视为出勤,其学费、资料费、差旅费及报考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报销,考取执业证书者给予适当奖励。
a) 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奖6000元;
b) 考取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工程师、人事部、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奖4000元;
c) 考取二级注册建筑师、行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执业证书奖2000元;
d) 不用考试,申报评审取得执业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资格的,费用公司报销,奖500元。
e)公司特殊需要的执业证书,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由总经理确定。
第七章 离 职1, 公司员工解职分为退休、辞职、自然解职、解聘、开除。
2, 公司相对固定员工到退休年龄,由人事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 公司员工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书,由部门主管
呈报总经理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离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4,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为自然解职。自然解职按本制度第三十条给予抚恤。
5,员工有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聘:
一、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 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者。
三、 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6,员工严重违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规章制度、违法违纪、损害公司利益时,即予开除。
7, 副总经理级以上员工及财务主管的离职,需经董事会核准;其他员工离职,应经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
附:人事管理所用表格格式:
1、劳动合同书
2、职工资料卡
3、聘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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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为了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从而达到高效使用人
  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
  及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任用、待遇、考核、奖惩、教育、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
  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办公会根据公司长远规划目标制订,
  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会通过后组织执行。
  第五条 公司年度增加员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增加员工计划应包括所需人才的专业、数量、文化程度、拟安排岗位等。
  第六条 员工聘用批准权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批准;其他岗位人员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由总经理任聘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相对固定人员。包括:部门主管、总(副)监理工程师、行政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
  控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
  二、 临时聘用人员。各监理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各部门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必须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需改变计划时,须经总经理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
  四, 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需要时可邀请其他
  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考核组。应聘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条件,聘用人
  员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考核组)根据择
  取原则初步确定人选后,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
  。各部门、项目初步确定人选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报到前都必须体检。报到后一个月内,如发现患病不能从事正常
  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签订。相对固定人员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
  劳动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满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等各种待遇以及扣款计算基数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九,员工的工作岗位待遇等变动,以公司下达文件为准,公司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根本依据
  十,初次聘用的员工,自到岗之日起一律经试用期。试用期内,受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
  一、填报员工资料卡;
  二、户籍薄或身份证;
  三、1寸相片;
  四、最高学历证; (技术类)
  五、任用岗位必须的上岗证;
  六、体检材料;
  十一, 受聘员工试用期满前5天,用人部门按本公司的《职工考评制度》对受聘员工进行考
  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形式呈报综合管理部。然后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总经理批准。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十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二、犯有刑事案件,经法院判刑或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三、吸食鸦片等毒品者;
  四、在其他单位任职,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五、身体缺陷或患传染病,或健康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十三,公司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律由人事部组织签订。
  十四,职务晋升
  一、晋升程序:公司因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岗位有空缺职位时,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由总经理提出
  位候选人,董事会决定任用。部门主管职位,由总经理提出该职位候选人,然后由人事部
  对后选人的工作能力、历年工作考核情况作出评价,最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任用。二、员工晋升后的薪金,按晋升后对应的岗位薪金发给。
  第三章 行为准则第一条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和公告,执行公司决议。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和监督,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事前述明处理。
  第三条 公司员工应维护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时,非经许可不得对外
  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公司名义。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经董事长批准者除外。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公司业务及内部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应力求实效,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七条 公司员工处理业务时,应有成本观念。非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物携出。
  第八条 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侮慢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互帮互助。不得妄生对抗情绪,不得有吵闹、斗殴、
  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行为,不得做出有碍社会风气的行为。
  学历教育
  二、岗位培训
  1、相对固定员工的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由公司
  统一安排;临时聘用员工的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培训由各部门、项目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安排,
  2、凡参加岗位培训的员工,培训期间视为出勤,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三、内部教育
  1、公司在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后,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一般采用办学习班的形式。
  2、正常上班时间参加学习班视为出勤。
  四、有关培训经费及待遇的规定
  1、员工个人要求参加的业余学历教育,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岗位培训、转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的费用,原则上由公司负担,考试不合格者,学员本人负担学习费用的60%。
  3、需年检的与公司工作有关的各种证书、证件,年检费用由公司负责,与工作无关的,费用自理。
  4、公司鼓励员工岗位成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自学成才。凡坚守工作岗位,不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的考试时间除外),不要支付培训经费,经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并与公司的业务、工作有关的学历毕业证书者,学历每提高一级奖励500元(高中与中专同一学历)。
  5、经公司批准(安排)参加的执业资格考试前辅导班学习视为出勤,其学费、资料费、差旅费及报考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报销,考取执业证书者给予适当奖励。
  a) 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奖6000元;
  b) 考取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工程师、人事部、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奖4000元;
  c) 考取二级注册建筑师、行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执业证书奖2000元;
  d) 不用考试,申报评审取得执业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资格的,费用公司报销,奖500元。
  e)公司特殊需要的执业证书,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由总经理确定。
  第七章 离 职1, 公司员工解职分为退休、辞职、自然解职、解聘、开除。
  2, 公司相对固定员工到退休年龄,由人事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 公司员工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书,由部门主管
  呈报总经理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离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4,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为自然解职。自然解职按本制度第三十条给予抚恤。
  5,员工有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聘:
  一、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 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者。
  三、 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6,员工严重违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规章制度、违法违纪、损害公司利益时,即予开除。
  7, 副总经理级以上员工及财务主管的离职,需经董事会核准;其他员工离职,应经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
  附:人事管理所用表格格式:
  1、劳动合同书
  2、职工资料卡
  3、聘任书
  3、奖惩申报表
  4、离职通知书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编辑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编辑播报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法律责任编辑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里面包含的内容有三块: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管理制度、安...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 考虑从总经理到业务每个层级的安全责任。总经理的在安全生产法里会有。业务则根据具体工作编制,例如:必须按规程办理租赁手续,确保顾客了解具备安全驾车的条件等。 车辆管理制度 对于车辆年检等做出具体要求,另外对车间安全停放做要求; 监督检查制度 订出对管理制度的检查周期,检查内容,检查标准等具体的内容
是个样本,自己改改就可以了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租赁机械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机械工作项目及地点
机械进场情况见附表1:《租赁机械明细表》
机械使用项目:
工 作 地 点: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机械租赁期满,以甲方最后实际使用截至通知日期为准,甲方最终使用日期为 。
二、租赁机械标准及相关要求
乙方机械设备必须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装置完善可靠,设备燃油动力消耗在正常范围以内,满足甲方工程作业生产能力及施工技术要求。机械设备进场时由甲方组织进行机械技术状况、安全状况评估鉴定,评估鉴定合格,租赁双方签署评估鉴定记录,机械技术状况达二级及以上标准无安全隐患方可进场。如租用机械为特种设备,乙方必须出具该设备相应部门颁发的使用合格证、安全检验证书等,对于需要进入现场安装的设备,乙方必须选用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甲方对相关证件进行登记备案。
三、机械操作人员标准及相关要求
乙方进场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业务素质、操作技能满足相关施工岗位的要求,有市级及以上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安监局颁发的作业操作证,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和上岗操作证,铁路自轮运转设备操作证符合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机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操作人员情况见附表3:《乙方机械操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四、 机械租赁费及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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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出租公司应该怎么样管理

1、对车辆的管理: 1)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 2)车辆的登记、牌照的申报维护等; 3)车辆大修的管理; 2、对驾驶员的管理: 1)驾驶员资格的管理; 2)驾驶员职业技能(服务水平)的培训; 3)驾驶员日常工作的管理; 3、客户投诉的管理 4、与上级管理部门及行政机关的关系协调 1)与交管部门的日常对口业务管理; 2)与物价部门的日常公关; 3)推动组建行业协会,确定在制定城市出租车管理制度时,加入我公司的利益诉求;
如何经营汽车租赁公司 . 1、成本控制的基本工作程序: ① 市场意识: 企业内部任何部门都紧贴市场而运作,了解需求、灵活反应、快捷应对。 ② 效率意识:企业车辆资源配置、管理方式都应体现合理、高效的原则,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③ 服务意识:服务无处不在。服务对我们而言是实实在在的产品。以最短的时间、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需要是我们的基本信念。 ④ 质量意识:用户最关心的是“安全”,要求最多的是“细节”,严谨的细节管理,确保向客户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基础。 ⑤ 科技意识:我们用现代化的科技软件进行车辆调度管理,确保东顺达站在服务、科技、和谐发展的前沿。 2、收益管理 ① 一种可以提高汽车租赁经营效益的新管理技术效益管理的用途和效果,任何一个租赁公司,都不会僵化的执行一成不变的价格标准,好比车辆状况相近的桑塔纳,对客户甲租金是4500元/月,对客户乙租金是4000元/月,对客户丙租金可能是3500元/月。这种对同一车型实行不同,甚至差别较大的定价办法,十分普遍。但如何做到“鱼与熊掌兼得”,即保住某些肯付高租金的客户,又可以尽可能的以低租金对某些客户的诱惑,提高出租率增加租金收入,通过不同租金的组合,获得最佳收益哪?这就是收益管理要解决的问题。 ② 收益管理是一种用于制订最佳定价方针的手段,而最佳定价方针能够使销售或服务产生最大利润。收益管理亦称“效益管理”或“实时定价”,它主要通过建立实时预测模型和对以市场细分为基础的需求行为分析,确定最佳的销售或服务价格。 ③ 在价格不变的前题下通常可以用额外赠送的办法吸引客户,赠送的部分最高可达总值的20%。这是营销最直接的手段,及提高公司知名度,租赁公司的老板都不会愿意看到出现“库存”车子在停车场上,租赁公司似乎没有“惜售”这个词汇。与记提折旧、保险费等固定成本相比,汽车租赁的运营费用如员工工资、维修费用非常少。既车辆出租时比停驶时只增加很少的成本,但却可创造收益。所以有时租赁企业会认为,与其让车辆停驶停驶,不如以低廉的价格出租 。 3、成本核算标准: 确定这些标准的方法,大致有三种: (1)计划指标分解法。 (2)预算法。 (3)定额法。 根据控我制标准这就是,对成本形成的各个项目,经常地进行查、评比和监督。不仅要检查指标本身的执行情况,而且要检查和监督影响指标的各项条件。 成本日常控制的主要方面有: (1)材料费用的日常控制。 (2)工资费用的日常控制。 (3)间接费用的日常控制。 4、风险预防方法: 租赁公司最大的风险在于骗车,如何做到预防: (1)公司租车新客户,公司负责人应亲自与其沟通交流,通过交谈了解、判断,并对其做一定的资讯调查。 (2)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收取租车押金,并对租车人的证件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复印存底。 (3)针对租车客户进行跟踪服务,如发现车辆有欠租预兆,需及时采取措施,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4)公司车辆最好都配备安装高科技的GPS,必要时才能及时的掌控车辆。 5、租赁公司车辆的搭配: (1)一个经营点的汽车租赁公司,标准车辆为20部,工作人员2至3人。 (2)每个经营点的租赁公司,车辆档次应分为15万—20万、10万—15万、10万以下三个档次的车型; (3)车辆及时更新换代,保持车型时尚、车况良好、内外整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_ 总则第一条_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第三条_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第四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第五条_ 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第二章_ 经营服务第六条_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第七条_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第八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核定载人数等备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第九条_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第十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接受委托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第十一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第十二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三)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五)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七)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第十三条_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其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承租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持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四)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六)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第十四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第十五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_ 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第十七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第十八条_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_ 租赁小微型客车按照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由租赁变更为营运的,应当按照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第三章_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档信息,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运营系统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第二十一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第二十二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要求。 第二十三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明确投诉办结时限,接受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_ 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四章_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为了保证我市汽车租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规范化服务,《办法 (草案)》中保留了行政审批事项一则,即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和运力投放。这项行政审批是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并在2000年和2002年两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中予以保留。
政府管理手段与汽车租赁行业的特点矛盾,已经影响到租赁企业的健康发展。
这一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汽车租赁是汽车经营者通过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形式进行经营。由于汽车租赁业是新兴产业而现在执行的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制定时都没有考虑汽车租赁业的特殊性质
首先,采取“以车管人,车主负责”的管理模式,使得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违章责任就会由车辆产权人,即汽车租赁企业承担。挫伤了汽车租赁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其次,承租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事故责任往往转嫁到汽车租赁企业身上
关于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承担的责任问题。经过我们与有关部门的多次研究,形成共识,即交通违章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承担,但租赁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办法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为了保证我市汽车租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规范化服务,《办法 (草案)》中保留了行政审批事项一则,即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和运力投放。这项行政审批是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并在2000年和2002年两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中予以保留。
政府管理手段与汽车租赁行业的特点矛盾,已经影响到租赁企业的健康发展。
这一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汽车租赁是汽车经营者通过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形式进行经营。由于汽车租赁业是新兴产业而现在执行的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制定时都没有考虑汽车租赁业的特殊性质
首先,采取“以车管人,车主负责”的管理模式,使得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违章责任就会由车辆产权人,即汽车租赁企业承担。挫伤了汽车租赁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其次,承租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事故责任往往转嫁到汽车租赁企业身上
关于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承担的责任问题。经过我们与有关部门的多次研究,形成共识,即交通违章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承担,但租赁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办法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车辆租赁管理方法


车辆租赁管理方法
第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二条 承租者应当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第三条 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条 汽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汽车租赁行业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汽车租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公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汽车租赁经营者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5次以上的,收回其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租赁管理方法
第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二条 承租者应当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第三条 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条 汽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汽车租赁行业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汽车租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公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汽车租赁经营者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5次以上的,收回其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