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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出租车经营权的人哭了,我刚四十万买了台出租车,经营权2016年到期,新的出租车政策出台以后,像我这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5-01 14:57:23 浏览1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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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到底能不能买

不可以。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配置和管理的城市公共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牟取暴利或者利用经营权实施欺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出租汽车转让中上当受骗的,可通过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有些地方在进行买卖,但一般是没有进行的。出租车需要取得经营权后方可以营运。出租车的经营权不允许私自买卖。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传统出租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出租车经营权和利益分配机制,改革明确了新增传统出租车的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存量,即现有的出租车经营权不得进行炒卖和擅自转让,现有的经营权没有明确具体期限的,或者已经实行了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求城市科学调研、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而且逐步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法律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出租车要改革了,各位有何感想?出租车车主惨了,有些才买的车几十万大洋要泡汤了!

改革后,只要符合条件的即可申请出租车营运而且无偿使用,市场调节,优胜劣汰,精明的早把出租车卖啦,只有不关心政策的接盘侠来接盘,最后有哭的一天。
别高兴太早了,不看好这项改革,动官员利益没那么简单。
就算改革也要让出租车有活路啊!不要太担心,安心开车吧!
是促进出租车的良性发展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第五条,进一步改善经营环境。
(一)城市人民政府要继续组织建设、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活动,常抓不懈,防止非法营运活动的反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除异地驻点经营的出租汽车外,对于持有建设或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管理部门不得随意进行罚款、扣车。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出租汽车招手即停、门到门服务的营运特点,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给出租汽车以“即上即开”的停车便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有关部门检举、投诉各类非法营运、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现象。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完毕,并通过媒体对违法现象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曝光。
扩展资料:
第四条 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
(一)国办发[1999]94号文件下发前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在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确需实施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二)国办发[1999]94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应针对经营权有偿出让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要坚决纠正盲目向市场投放车辆的做法。今后继续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要将出让时间、出让数量、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以及出让金的用途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三)经营权转让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买倒卖经营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经营权非法出让与转让的行为。对违反规定条件和批准程序擅自出让经营权的城市,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私下转让和倒买倒卖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接受检举的部门对检举人要保密,并对举报属实的检举人给予奖励。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管理部-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出租车经营权到底能不能买

不可以。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配置和管理的城市公共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牟取暴利或者利用经营权实施欺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出租汽车转让中上当受骗的,可通过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一、经营权是什么意思所谓经营权是指企业的经营者掌握对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私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董事会及经理人员代表公司法人经营业务的权利。而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新车费用有哪些?购置税 :国家征收,由4S店代缴,在上牌时到车管所缴纳,以车辆在车管所备案建档时的价格区间为缴纳基准,车辆销售的开票价格在备案价格区间内的,以开票价格为基准计算(计算方法:车型购置税=车价÷11.7),但车辆开票价格低于建档最低价格时,按照车管所最低建档价格为基准计算。 注:车辆开票价不宜过低。第一,并不是开票价格越低,购置税就越低。在收缴购置税时最低只能按照报备售价区间的最低价计算,因此开票价如果低于车管所的报备最低价,购置税还是按照报备价格计算。第二,开票价过低,二手车交易价格易受影响,新车开票价是二手车交易价的参考标准之一;第三,开票价格越低,车辆出大险(涉及第三方人/车的重大伤害)时赔偿金额越低(保险公司以发票价格为参考标准进行理赔),因此,对于“低开发票”大家要谨慎。保险费 :一般情况下,建议只需选择四项基本险,即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不计免赔险,如果是贷款的车主还需选择“盗抢险”,保险费用的计算公式:{(车价 购置税)×0.0141 1517)}×1.15×0.85 950(贷款车型还需加上盗抢险的费用)。正常情况下,在订车时,销售员会告知消费者,此时的保险费仅是预估,4S店也仅是代收,真实费用需按缴纳保费当天产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以保险发票为准),多退少补,一般情况下,销售员预估的费用和真实费用相差不会超过200元。 注:一年中出险的次数最好维持在3次之内,如果一年出险超过3次,未达到5次,第二年保费上浮30%,若超过五次,第二年,很多大保险公司会直接拒保,这也是推荐大家只购买四项基本险的主要原因,如果新车有刮蹭建议累积起来一次处理,勿频繁进保。上牌费 :沪牌:沪牌上牌费包含车船使用税(约450元/年)、牌照工本费(约100元)、行驶证(约50元,包含拍照费)、服务费(500-800元),总计1100-1600元,不包含沪牌费用,仅包含因上牌产生的相关费用。法律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改革出租车营运证不值钱了,个体出租花几十万购买的损失谁承担?


祝愿哈尔滨出租车司机一个乘客都拉不着
这个损失是需要自己承担的。
【1】出租车运营证: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市场特别是客运市场实行准入制度,授权县级以上道路交通部门进行管理。只有具备经营资质和运营条件的企业、人员、车辆才有权从事道路客运。就出租车而言,个人没有经营权,必须是具备出租车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车辆、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才可以。所谓个人从事出租车运输,只是从出租车公司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的车辆或者经营权。如果没有营运证,那就是非正规运营车辆(即通常所说的“黑车”)。没有营运证,不是不能开车,你可以开非营运车辆。
【2】出租车:出租车,供人临时雇佣的汽车,多按里程或时间收费,也叫出租车。台湾称作“计程车”,广东及港澳地区称为“的士”,新加坡及马来西亚一带则称为“德士”。出租车英文“taxi”为“taximeter”之略称,即为“计程表”或 “里程计”。

出租车买断经营权是什么意思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汽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是指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将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其方式主要是让与和租赁两种。由于经营权取得的有偿性,因此其转让同样可以实行有偿原则,并且适应市场规律,使其价格由市场确定。
“一辆八成新的桑塔纳加上营运证卖到了42万元,其中营运证快占了35万元。”提起这些,出租车司机马金海就直后悔,假如年初自己一下买两辆车,放在家里不开,前几天卖了也有得赚。不过,马金海们现在要庆幸他们当初没这么干。  昨日,出租车的新“婆家”——省交通运输厅下发通知,清理整顿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经营期满后,须按相关规定重新配置。  ■商报记者 施彩英  出租车经营权不再有偿出让  11月10日,原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担负的城市公交和出租车行业治理职责,正式移交到交通运输治理部分,全省1.9万辆公交车、5.8万辆出租车找到了新“婆家”。  昨日,省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上挂出了这么一条消息:《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出租汽车及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工作的通知》,这是省交通运输厅对出租车行业作出的首个规定,这也标志着,省交通运输厅已正式开始接管出租车。  通知指出,出租车有偿出让或无偿使用的经营权是政府的一种有期限性的公共资源,不是终身制,而是经营期满后,需要按相关规定重新配置。原出租车经营者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考核指标优越者,可优先连续经营。  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目前各地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对已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要加强对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后续治理工作,对经营权有偿出让到期后的题目做好妥善处理。  这意味着,我省各地政府不再有偿出让出租车经营权。对确需投放出租车运力的,可以采取以企业安全生产、信誉考核和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进行。  此外,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车收费文件精神,规范各项收费项目,凡未经省政府或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分批准,涉及出租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随着燃油价格的上涨,出租汽车根据市场调节需要上调运价时,应报当地物价部分批准后执行。  同时,将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部分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建立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长效机制。为提升城市品位,各地将取缔摩托车营运、限制各类三轮车营运,净化出租客运和公交客运市场。  郑州二手出租车价有望降低  业内人士分析,新政策的出台有望降低郑州二手出租车价。  据调查,如今在郑州,一辆报废期剩下两年半、经营权6年的出租车,开价至少43万元;报废期3年、经营权3年的车,要价至少38万元。  价格很高,但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这样的出租车停不到两分钟,就能卖出去。  目前,转让的出租车营运证一般都属于私人,也就是所谓的“私牌”,或是一些挂靠公司的司机,不愿意继续开,便将剩余的年份转让给别人,但“无论哪种形式的转让,其转让费在今年都涨了八九万元”。  二手出租车价之所以这么高,“就是由于稀少。”安师傅说,郑州自1996年底发完最后一批营运证之后,就再没发过新证,出租车一直稳定在10607辆。2004年,国家又明令禁止各地政府再有偿出让出租车经营权。  但若按新政策,出租车经营期满后,其经营权若被收回再重新配置,“那么出租车即使再新,也不值钱了,这将可能降低郑州二手出租车价。”一业内人士分析以为。  新闻背景  新“婆家”重复旧政策  据了解,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曾是政府控制出租汽车总量的有效手段,2005年,郑州市的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用度为8年6万元至8万元。  由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等现象,增加了司机的负担。2005年,省道路运输局曾下文要求:各地一律停止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不得出台新的规定。  但这个条文只在我省11个省辖市里执行,由于在我省的18个省辖市中,有11个省辖市的出租车归交通部分治理,郑州和三门峡两市的出租车归城建部分治理,新乡、安阳、焦作、平顶山、漯河五市的出租车归城建和交通两部分共同治理。
从公司把车买来自己用,,,一切自己做主,,车是自己用,,,但要交少量管理费
从公司把车买来自己用,一切自己做主,车是自己用,但要交少量管理费。
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
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扩展资料
出租车经营权买卖的社会背景
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将经营者分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这说明经营权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实际营运人即驾驶员,也可以是其他人。
由于出租车行业既不需要高新技术的投入,也不需要巨额资金的运作,实际上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个体经营应该是一种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
在国外,出租车行业也确实基本上是个体经营。这种直接让个体经营的方式,因为没有公司的介入,也就不用交“车份钱”,不但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司对司机的盘剥,进而还能够降低出租车的价格,使广大市民能够直接享受到实惠。
但事实上,现在北京、深圳、广州、武汉、合肥、青岛、成都、西安、兰州等全国85%以上的城市,都将出租车经营权出让给了出租车公司,而不是直接出让给司机。尽管有些城市名义上并未拒绝个体司机,但实际上却通过设置个人难以企及的高门槛,从而将个体司机挡在门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车经营权

出租车经营权到底能不能买

法律分析:不可以。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配置和管理的城市公共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牟取暴利或者利用经营权实施欺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出租汽车转让中上当受骗的,可通过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出租车经营权到底能不能买

买出租车合法吗不合法。出租车公司通过招投标、通过建立发展本公司的资质而获得的出租车的经营权,不准以任何方式转授予其他任何人、任何机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我刚四十万买了台出租车,经营权2016年到期,新的出租车政策出台以后,像我这

我说你信不信,我们这里,新车加上营运证才25 万到26万之间,你可以想一下这个之间的差距有多小,我在菜市场有个开粮油店的朋友,几个月钱花了38万营运证加新车,这才三四个月的时间,掉了十几万,安徽淮南的

急~!急~!急~!出租车经营权问题

1992年以来,与出租车有关的民事案件迅速增加,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于1999年4月至5月间电话通知各中级法院和区县法院:有关出租车的诉讼案件,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受理未审结的,停止审理。同年9月1日,高级法院正式下达“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通知”,指出:“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即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订立的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性质,二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发[1985]28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内部承包产生纠纷,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因此,今后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仅因承包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如果说“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那么由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也应属于劳动争议,所以,法院拒绝受理显然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逃避了司法职责。
在长春1.经营权是个人
2向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买
3十年后一分没有单有下个包期的优先承包权
1:经营权必须有营运证.如果你没有营运证是无法正常运营的.所以你就的去买或在出租车公司名下挂靠,取的营运证经营.
国家规定营运证使用限为8年.8年之后才是政府说了算.
2:看你买的时候是不是连这个一起买的,如果是的话当然归你.没有硬性规定这东西一定就要在卖车时一起卖的.
3:不涉及
4:没有权利
5:是的,一切以合同为准~
浅析我国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的文明窗口行业,它关系到众多人的就业和日常出行,体现着一个城市的形象和管理水平。在当前行业经营成本不断上涨,收益下降,深层次问题不断涌现时,经营权问题已成行业热点问题,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中央领导同志及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据统计,今年2月至8月上旬,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因出租汽车经营权问题引发的司机停运、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占到总量59.6%左右,在所有起因中排在第一位(详见下图),已成为行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影响到了行业的稳定和当地社会的稳定。经营权问题已成为行业中一个非常棘手、非常敏感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谈谈自己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一些粗浅认识,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通过大家讨论,理清思路,为政府下一步宏观决策提供参考.第一部分 出租汽车经营权概述一、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概念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汽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汽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二、经营权的分类 (一)根据取得主体、方式、期限不同对经营权进行分类 1、从经营权取得主体不同,可分为企业和个人; 2、从经营权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政府行政审批取得和有偿取得。上世纪90年代以前,经营权一般都是政府行政审批无偿给予的,之后,许多城市开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3、从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同,可分为长期(永久)、中期(如10年至15年等)、短期(如5年至8年等)。一般来说,经营期限越长,经营风险的不可预见性越大,如政策、经营环境变化等。对长期经营者而言,短期内可能风平浪静,但时间越长,风险积累就越多,对行业带来的波动和损害是非常大的,有时可能是致命性的。因此笔者建议经营权核定为短期为宜,最好与车辆正常更换年限同步,便于成本考核和资源重新配置。 (二)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模式不同进行分类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还须购置车辆,办妥经营手续后方可营运。从经营权与车辆产权出资人的不同,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可分以下四种: 1、经营权和车辆都是企业出资购买的,司机是承包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公车公营或公司化经营。上海的经营方式基本上都属于这种,相对来说这种模式在管理与服务上更易规范,也更具规模效应; 2、经营权和车辆都是个人出资购买的,个人自己经营或雇人经营,也就是平时所说的个体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在浙江温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长期来看这种经营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经营行为的不稳定性,经营权易私下炒卖。个体服务没有规模效应,即服务质量好坏与个体收入多少没有关联性,缺乏提高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因; 3、经营权是企业出资购买的,企业为了减少资金投入,降低经营风险,车辆由司机出资购买,可称之为合作经营。这种情况一般都产生于资金实力不足的小企业,或经营目标短期化的企业。这种经营方式产权不明晰,企业、司机间易引发矛盾; 4、经营权和车辆都是个人出资购买,挂靠在企业名下从事营运,这就是平时说的挂靠经营,准确地说是托管经营。规范的托管经营比松散的个体经营有积极的一面,它至少在组织方式上前进了一步,有专人组织学习、传递各种信息、代办日常事务、督促安全生产等,形式上做到“公司化”,但不是长久之策。下一步在对托管公司规范的同时,可参照厦门市做法,引导个体经营者自发组建股份制企业。 经营权是个人的,车辆是企业出资购买的这种情况基本没有,在此不作讨论。 目前,全国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模式因不同地区发展状况及政策导向不同,情况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以第三、第四两种模式居多。因企业和司机间存在利益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据统计,这两种模式引发的矛盾也最多。如经营权的归属问题、公司管理问题、乱收费问题等。 第二部分 经营权对行业稳定的影响经营权对行业的稳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以下三方面: 一、经营权调控力度对行业稳定的影响 由于城市道路资源的有限性,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不可能无限制地增加,这就要求政府对经营权实行总量调控。 在其它要素不变的情况下,不同调控力度对有关各方及行业稳定的影响见下表:

以后的出租车行业还能养家糊口么?我想买辆出租车,但是出租车掉价非常厉害,害怕亏了,我是勤勤人,不怕

可以养家糊口,具体介绍如下:
1、不要买车,给别人开车比自己养车赚钱,还没风险。一般出租车司机都是这样的,不是自己的车,坑坑洼洼路面也不在乎怎么开,反正坏了老板修理,还可以拉私活。适当给老板钱剩下的就是自己的。
2、开出租车不容易,现在大部分出租车都是借千家万户花好几十万买来的,近几年车辆手续暴跌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网约车对出租车市场的冲击。
3、现今出租车行业风雨多变,出租车改革除在关键时期,已经步入了深水区域,面对各方面带来的压力,面对现实市场的被动蚕食,面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我们唯有放平心态,抓住机遇,多拉快跑、团结一心等待出租车改革完美的胜利。两权合确权给实际出资人一定会实现,因为只有这样出租车的改革才是真正的成功。
注意事项:
1、在因故停车或收费时,要提高警惕,防止乘车不法分子搞突然袭击,要将车子保持启动的状态,以防发生袭击时能立即启动汽车脱离危险境地。
2、司机随身不要携带太多的现金,只要能应付找赎就可以,也不要用太好的手机,有呼出、接听、发送短信功能的就行,同时,也不要穿戴名贵的首饰,如金项链、金戒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