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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服务规程,一嗨租车的收费规则?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5-01 18:16:32 浏览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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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如下:1、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3、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4、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6、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法人资格。7、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8、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9、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10、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11、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综上所述,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武汉出租车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模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

武汉出租车规范

武汉出租车规范如下:
1、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和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2、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3、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4、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5、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其他乘客。
6、不得在车内吸烟,营运中不得进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8、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9、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10、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武汉出租车司机个人需具备的条件:
1、租车司机一定要持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2、3年内无重要交通事故、扣分不能超出12分、12月内超速行为不能超出3次。
3、不可以有酒驾、超速50%以上等行为。
4、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DIC卡,还有市、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三年内无重要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满足这些条件,完全就能够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名,参与服务资格业务培训和考察。《服务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者实行行业自律。第五条 本市汽车租赁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经营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文本;
  (六)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且租赁车辆所有权人与经营者名称相符;
  (七)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其中,9座以下车辆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9座(含)以上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当场为备案材料齐全的经营者发放经营备案证,为其备案车辆发放租赁汽车证。第七条 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车辆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车辆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前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终止经营手续,交回经营备案证及租赁汽车证。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且保持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每120天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并检测合格。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租车手续办理流程、用户须知和租车收费标准。第十条 经营者在出租车辆时,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或者变相招揽乘客。
  经营者不得在租车的同时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信息档案、车辆状况信息档案,向社会公示经备案的经营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经营者的诚信档案,对不守信用的经营者实行黑名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未取得经营备案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租车手续办理流程、用户须知和租车收费标准的;
  (二)出租车辆时,未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的。

一嗨租车的收费规则?

1、公务轿车:大众帕萨特 丰田凯美瑞或类似5座车型
起租价是:¥ 15  起租价 + ¥ 0.5 / 分钟 + ¥ 2.8 / 公里
2、商务7座:别克GL8或类似7座车型
起租价是:¥ 20  起租价 + ¥ 0.7 / 分钟 + ¥ 4.5 / 公里
3、豪华轿车:奥迪A6 宝马5系或类似5座车型
起租价是:¥ 23  起租价 + ¥ 0.8 / 分钟 + ¥ 4.6 / 公里
具体的收费情况如图所示:
扩展资料
收费说明:
1、带*收费项目为基础收费项目,实际价格需要在此表基础上乘以当时、当地动态加价系数。
2、立即叫车的其他时间段计价规则同预约用车现有规则。
3、起步价:起步价为最低消费额。若起租价(或套餐价)、时长相关费用、里程相关费用、远途费、出城费等基础费用合计不足起步价时,按起步价计费。
4、出城费:客户上下车地点不在同一地级市时,按照两城市市中心坐标间的直线距离乘以出城费单价收取出城费。(注:城市市中心坐标由高德地图提供)
5、清洁费:如客户在用车时发生呕吐、踩蹬等情况造成车辆脏乱的,客户需额外支付清洁费:100元/次。
6、差旅费:连续多日订单,驾驶员需要陪同在异地过夜的情况下,客户需要按300元/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连续多日订单但在同城内,驾驶员可回家休息的情况下,该费用用户不需要支付。
7、路桥费,停车费:用车过程中产生的路桥费(含高速费)、停车费等费用,由客户自行支付,客户要求驾驶员垫付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1.2倍收取。
8、取消费:
以下情况时,客户需支付取消费:
(1)客户在驾驶员到达后取消或修改订单的。
(2)未在预订上车时间后15分钟内上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
9、取消费标准:
(1)立即叫车、接机、送机:该产品起租价。
(2)预约用车:该产品套餐价。
(3)包车:100元/次。
其他:预估费用仅供参考,实际费用可能因交通、天气或其他因素而不同。预估价不包含行程中产生的任何第三方费用(如路桥费、停车费等)。第三方费用需要您另行现金支付,如您选择线上支付(如账户余额、信用卡等),则支付金额为实际产生的第三方费用1.2倍。
参考资料:神州专车网-随心选择您中意的车型 神州专车网-计价规则

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为了保证我市汽车租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规范化服务,《办法 (草案)》中保留了行政审批事项一则,即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和运力投放。这项行政审批是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并在2000年和2002年两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中予以保留。
政府管理手段与汽车租赁行业的特点矛盾,已经影响到租赁企业的健康发展。
这一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汽车租赁是汽车经营者通过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形式进行经营。由于汽车租赁业是新兴产业而现在执行的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制定时都没有考虑汽车租赁业的特殊性质
首先,采取“以车管人,车主负责”的管理模式,使得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违章责任就会由车辆产权人,即汽车租赁企业承担。挫伤了汽车租赁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其次,承租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事故责任往往转嫁到汽车租赁企业身上
关于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承担的责任问题。经过我们与有关部门的多次研究,形成共识,即交通违章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承担,但租赁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办法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为了保证我市汽车租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规范化服务,《办法 (草案)》中保留了行政审批事项一则,即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和运力投放。这项行政审批是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并在2000年和2002年两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中予以保留。
政府管理手段与汽车租赁行业的特点矛盾,已经影响到租赁企业的健康发展。
这一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汽车租赁是汽车经营者通过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形式进行经营。由于汽车租赁业是新兴产业而现在执行的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制定时都没有考虑汽车租赁业的特殊性质
首先,采取“以车管人,车主负责”的管理模式,使得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违章责任就会由车辆产权人,即汽车租赁企业承担。挫伤了汽车租赁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其次,承租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事故责任往往转嫁到汽车租赁企业身上
关于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承担的责任问题。经过我们与有关部门的多次研究,形成共识,即交通违章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承担,但租赁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办法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

《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规定,公务用车应当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能使用时才可以使用租赁服务,并且需经过审批程序。使用租赁服务的车辆,应当选择价格低廉、品质优良、服务规范的企业,同时遵守规定的限额标准。《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是为了规范公务出行中租用车辆的管理。该办法规定,公务用车应当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能使用时才可以使用租赁服务,并且需要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包括编制公务出行计划、报请主管领导审批、按照规定采购租赁服务等环节。在租用车辆时,应当选择价格低廉、品质优良、服务规范的租赁企业,同时遵守规定的限额标准。根据规定,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公务出行租赁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标准和规定的限额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费用,应当进行追责处理。此外,根据《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务出行租车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辆使用记录等管理,对个人或单位私自报销、挂靠进行严格查处。如果在公务出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如果在公务出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对于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调解等方式进行赔偿。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规范公务出行中租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公务出行的便利与经济性。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选择优质租赁企业等,严格管理公务出行租车过程中的种种环节,做到合规、规范、高效。【法律依据】:《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公务出行租赁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标准和规定的限额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租赁费用,应当追责处理。

在海南自由行的租车攻略是什么?

海南自由行租车攻略
海南,作为中国最南端的省份,以其宜人的气候、美丽的海滩和独特的文化风情吸引着众多游客。如果你计划在海南自由行,租车无疑是一种非常灵活且便利的旅行方式。以下是一份详细的海南租车攻略,帮助你轻松规划自驾之旅。
一、选择合适的租车公司
海南有多家租车公司,包括国内知名的神州租车、一嗨租车等,也有一些本地的租车服务。在选择租车公司时,可以通过网上搜索比较价格和服务,查看用户评价,选择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公司。同时,也可以关注各大旅游平台的优惠活动,有时候会有不错的折扣。
二、准备必要的证件
租车通常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驾驶证以及信用卡。部分租车公司可能还需要你提供居住证明或者旅行计划等。确保所有证件有效,以免影响租车流程。
三、选择合适的车型
根据你的旅行计划和预算,选择合适的车型。如果计划在城市间穿梭,小型轿车或经济型车就足够;如果想要环岛游,考虑到海南多山的地形,选择SUV会更有优势;如果是家庭出游,可以考虑租用商务车或MPV,空间更大,乘坐更舒适。
四、了解租车保险
租车时通常会包含基本的车辆保险,但额外购买全险可以为你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了解保险条款,确认保险覆盖范围,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产生额外费用。
五、检查车辆状况
在取车时,仔细检查车辆的外观和内饰是否有损伤,如果有,要记录下来并拍照留证。同时,检查车辆的基本功能,如灯光、刹车、轮胎等是否正常。如果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向租车公司反映。
六、熟悉交通规则
海南的交通规则可能与你的常住地有所不同,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交通法规。在出发前,最好了解一下当地的交通规则,避免违章。
七、规划路线
提前规划好行程路线,了解沿途的加油站、停车场、餐饮和住宿设施。使用导航设备或手机地图应用,可以帮助你更好地安排行程。
八、注意安全驾驶
海南的道路条件多样,山区道路弯曲且视野受限,沿海公路风景优美但要注意横风。始终保持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疲劳驾驶。
九、还车注意事项
在还车前,将车辆清洁干净,并检查是否有新的损伤。按照租车公司的要求,准时还车,并确保所有的行李物品都已取出。如果有任何问题,应及时与租车公司沟通解决。
十、留意额外费用
除了租车费用,还要留意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如超时费、超公里费、加油费等。了解这些费用的计算方式,合理规划行程,避免不必要的开支。
通过以上这些步骤,你可以更加轻松自如地在海南享受自驾游的乐趣。记得随时关注天气变化,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旅途愉快且安全。

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和汽车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指9座以下客运车辆)租赁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县(市)、双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市)、双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租赁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汽车租赁业实行统一管理、有序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引导汽车租赁企业逐步做大、做强。
  鼓励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
  鼓励使用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汽车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及时传输到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 本市对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用户须知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检验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三)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四)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
  (六)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七)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在出租车辆时,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证件合法、真实、有效;
  (二)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三)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四)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转租。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及其车辆状况信息档案,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检验和维护保养;
  (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用户须知及监督电话;
  (三)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
  (四)未建立经营服务、安全保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汽车租赁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及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条 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第六条 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第七条 本市提倡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营业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合作,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营或者转业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第八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不少于租赁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第九条 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第十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第十三条 承租者应当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第十四条 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汽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汽车租赁行业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第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汽车租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公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汽车租赁经营者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5次以上的,收回其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