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交通部60号令
- 2、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 3、南宁网约出租车管理细则
- 4、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5、网络运输出租车资格证怎么办理
- 6、网约车新政要求
- 7、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 8、网约车使用年限达到多少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交通部60号令
法律主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许可条件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其他巡游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许可程序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资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网约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放有效期为6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
南宁网约出租车管理细则
南宁网约出租车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和《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南府办〔2017〕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客运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网约车日常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工信、商务、工商、发改委、质监、规划、税务、物价、劳动保障(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对网约车客运进行管理。
第四条 网约车按照总体动态调控的原则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更好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七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含投诉处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拟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另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含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及线上调度软件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线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线下安全经营生产管理等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含驾驶员学习制度、信访及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乘客失物查找及管理制度等)、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等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承担承运人责任,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三)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一致;
(四)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五)不应拒绝约车人提出的72小时之内的预约用车需求;
(六)应当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在订单分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七)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司乘端价格一致且公开透明,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拟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
(二)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排气量大于1.6升(含1.6升);
(三)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四)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说明材料;
(六)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七)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九)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审核,审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将网约车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等。
第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亮证服务;
(二)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三)正确使用计价系统,按收费标准收费,给付乘客出租汽车发票;
(四)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五)按乘客要求提供车内设施的使用服务,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同载他人;
(六)安全行车,规范服务,使用文明语言,保持车内整洁;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或交回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十七条 登记为网约车的机动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按程序转为网约车。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提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以及网约车驾驶员相关的具体许可流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设置过渡期3个月,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
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保障运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第四条 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经济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运力进行动态监测,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提出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应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内容。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书;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诺书。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的省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相应认定结果。
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网络运输出租车资格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第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第二,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第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新购置车辆应当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第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第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第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申请人凭《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网约车新政要求
法律分析:一、车辆年限要求: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
二、车辆排量及轴距要求: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三、GPS跟踪系统要求: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四、车辆保险要求:车辆要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
五、户籍和身份要求: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等不良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车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和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车辆及其他无障碍服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经营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本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经营区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在本省注册的企业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第九条 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巡游车应当按照要求喷涂专用标识和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
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和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巡游车核发《道路运输证》,向符合条件的网约车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巡游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网约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个体经营者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由本人直接从事营运活动。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不得转包或者擅自聘请驾驶员。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营运,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二)使用性能良好的合法营运车辆,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保证营运过程中设施设备完好;
(三)配备具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且完成注册的驾驶员,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依法纳税,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五)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和生成的数据;
(六)建立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制度,保障乘客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网约车使用年限达到多少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约车使用年限达到多少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1、网约车使用年限达到八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即当预约出租车报废年限达到8年,但不足60万千米,车辆不必直接报废,而是转回私家车身份。2、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二、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1、网约车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以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个要分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外商的应该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以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6、数据库接入情况;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10、服务所在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的信息;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