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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汽车管理条例,国家对出租车有什么政策和办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17 15:19:07 浏览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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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如下:1、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3、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4、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6、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法人资格。7、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8、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9、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10、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11、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综上所述,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车辆租赁管理法规


车辆租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 有不少于租货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 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条 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 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 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 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 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三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货赏用及付货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车辆租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 有不少于租货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 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条 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 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 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 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 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三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货赏用及付货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车辆租赁管理条例


车辆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货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及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 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本市提倡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营业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合作,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营或者转业经营汽车租赁业务。
车辆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货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及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 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本市提倡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营业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合作,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营或者转业经营汽车租赁业务。

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对城市出租车营运、服务质量、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和管理。其中包括车辆标配、出租车使用年限、计价器使用、投诉处理等具体内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规范营运管理、保障乘客权益,并且落实运输安全责任。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城市出租车应当标配计价器、GPS导航等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同时,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整洁、舒适、方便等多方面品质。此外,出租车使用年限也是该条例关注的重点。城市出租车的使用年限为六年,并且应当在五周岁以下进行年检检测。除非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事故经检验不能继续使用,否则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八年。最后,该条例还对出租车的计价器使用、投诉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客运过程中,出租车应当使用计价器进行计费,避免“黑车”行为。如果乘客对出租车服务有任何疑问或者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由管理部门及时处理。如何保障城市出租车的安全性和乘客权益?为了保障城市出租车的安全性和乘客权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达标。2.加强驾驶员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态度。3.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和建议。4.鼓励推广智能交通技术,提高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和效率。城市出租车服务是城市生活中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就是为了保障出租车的质量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并严格保障乘客权益。【法律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的出租汽车应按照规定配备计价器、电子监控装置、GPS导航等设备。

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在《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草案) 》(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到汽车租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发展都与市场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办法 (草案) 》一方面要维护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并为竞争提供信息服务,另一方面要对汽车租赁业进行适度干预,但是即使是干预,也主要是放在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方面。《办法 (草案)》从以下几方面解决了上述问题
增强政府的服务职能首先要求政府建立一套市场交易的规范或者增强对公平竞争制度的保护,决不能再搞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指挥式”行政管理。《办法 (草案) 》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汽车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了汽车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建立了一系列汽车租赁交易规范,有效地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加速政府管理信息网络化,加强对社会的信息化服务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配合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办法 (草案)》第五条规“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3.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行业协会的出现可以改变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济管理的方式,将不属于政府管的事情全部交给行业协会去做。使政府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基础上,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与管理手段的调整和转变,防止政府角色“越位”和“错位
我市的汽车租赁协会已于去年正式成立,在一年时间里为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办法 (草案)》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明确了汽车租赁协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汽车租赁协会成为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成为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在《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草案) 》(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到汽车租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发展都与市场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办法 (草案) 》一方面要维护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并为竞争提供信息服务,另一方面要对汽车租赁业进行适度干预,但是即使是干预,也主要是放在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方面。《办法 (草案)》从以下几方面解决了上述问题
增强政府的服务职能首先要求政府建立一套市场交易的规范或者增强对公平竞争制度的保护,决不能再搞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指挥式”行政管理。《办法 (草案) 》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汽车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了汽车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建立了一系列汽车租赁交易规范,有效地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加速政府管理信息网络化,加强对社会的信息化服务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配合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办法 (草案)》第五条规“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3.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行业协会的出现可以改变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济管理的方式,将不属于政府管的事情全部交给行业协会去做。使政府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基础上,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与管理手段的调整和转变,防止政府角色“越位”和“错位
我市的汽车租赁协会已于去年正式成立,在一年时间里为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办法 (草案)》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明确了汽车租赁协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汽车租赁协会成为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成为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第四条 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 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八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出租车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二)携带、佩戴准运证件和服务标志;(三)按计价器照章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车费,不得暗示、索要、私收礼物和小费;(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收取和索要外币,不得与乘客套汇、换汇,营业中收取的外汇人民币应按国家规定上缴;(五)接受客运管理稽查人员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遵守营业场所秩序,服从调度人员调派,在公安部门同意停靠的路段,遇招手即停车;(六)夜间去远郊或出市运营,要到营业站点登记;(七)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论里程远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法律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法规,接受当地客运管理、公安、旅游、物价、税务、计量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客运管理机构协调运营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二)携带、佩戴准运证件和服务标志;(三)按计价器照章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车费,不得暗示、索要、私收礼物和小费;(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收取和索要外币,不得与乘客套汇、换汇,营业中收取的外汇人民币应按国家规定上缴;(五)接受客运管理稽查人员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遵守营业场所秩序,服从调度人员调派,在公安部门同意停靠的路段,遇招手即停车;(六)夜间去远郊或出市运营,要到营业站点登记;(七)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论里程远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八)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九)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等犯罪活动。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管理是指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和出租汽车租赁管理。
  出租汽车是指经过行政许可提供客运、租赁服务的乘用汽车。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乘客意愿提供不定线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是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个体客运经营者及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
  出租汽车租赁是指出租汽车租赁经营者将用于出租的乘用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出租汽车租赁和为其提供服务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
  (三)培训经营者、从业人员;
  (四)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
  (五)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出租汽车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人口布局、道路条件、客运需求提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组织开展“争做文明使者”等活动。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可以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服务标准,搞好服务和自我教育,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四)有适应出租汽车客运调度的通讯设施;
  (五)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二)有适应出租汽车营运调度服务的通讯设施;
  (三)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四)接受服务的出租汽车数量达到200辆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营运许可的出租汽车;
  (二)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三)加入一个出租汽车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合同;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二)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以上的驾驶经历,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
  (三)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
  (四)取得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第十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驾驶的,应经出租汽车客运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第十五条 开办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应持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机构初审,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后,应持工商、税务、公安交管等部门办结的相关手续,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件。

国家对出租车有什么政策和办法

法律分析:一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二是深化巡游车改革。新增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三是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四是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五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六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法律依据:《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