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要2012年最全面的鞍山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的全称
- 2、鞍山出租车车主对新能源汽车的评价怎么样
- 3、鞍山车辆报废年限
- 4、鞍山个体出租车有哪些手续
- 5、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离哪个火车站近
- 6、鞍山到海城多远
- 7、刘二堡到鞍山旧堡打车多少钱?
- 8、怎么去鞍山?如何前往?有详细介绍吗?
- 9、鞍山市出租车报废怎么办理有钱吗
- 10、麻烦各位,请问鞍山到沈阳桃仙机场有专门的大巴车么?如果没有,鞍山站前到沈阳桃仙机场的路线该怎么走?
要2012年最全面的鞍山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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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博威出租车有限公司 / 兴海区铁西街邮政局西侧 / 0412-33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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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运管处出租车服务中心 / 验军管理区冉家村 / 0412-3280885
海城市运输总公司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 兴海区站前街 / 0412-3332534
鞍山出租车车主对新能源汽车的评价怎么样
好。根据统计鞍山出租车车主的采访可知,对新能源汽车的评价是好的是积极的,因为新能源汽车具有噪音低、提速快、驾驶和乘坐舒适度高、保养方便等优点,受到了越来越多出租车司机的青睐。
鞍山车辆报废年限
对于鞍山车辆报废年限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太平洋汽车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1.出租车(小、微型)8年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4.微型载货汽车12年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6.半挂牵引车15年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非营运客车:九座以下(含)15年;九座以上10年旅游客车:10年营运(非出租)客车:10年20座以上出租车:8年轻货、大货:10年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8年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8年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三轮农用和单缸四轮农用:6年多缸四轮农用:9年正三轮摩托:7-9年其它摩托:8-10年右置方向盘、右改左车:10年其它汽车:10年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1],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上述内容来源于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太平洋汽车网。百万购车补贴
鞍山个体出租车有哪些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营运证、经营者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驾驶员准驾证、机动车行车证、购置附加税证、环保尾气证、计价器检定证、公交分局治安证、交强险卡、检车合格贴、价格贴、工商执照、物价收费许可证!!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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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到报废年限的,可将其出售至私人名下,(营转非)后,到所在地出租车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申请更新车辆;到报废年限的直接到当地指定的报废车辆回收中心报废,开具车辆报废回收证明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申请更新车辆。
69、浪淘沙 刘禹锡
鞍山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30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8年12月27日鞍山市大常 委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
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
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
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
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
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客运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
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市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市、县(含海城市,下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
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公安、
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依
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市公共交通事业的需要,制定客运出租
汽车数量、停车场、乘降点等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采取招标、拍卖、定价出售等方式有偿出让
和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价格和费用征缴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
规定统一制定。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维护乘客、用户及从业人员的合
法权益。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营运、安全等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员;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与经营方案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地常住户籍;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四)有经培训取得的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资格;
(五)有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服务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
管理的证明。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地常住户籍;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四)经培训取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职业资格或准驾证。
第十二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第九条第(一)、第(二)、第(四)、
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需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所、场地的资料;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30日内,根据鞍山
市市区和县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
核准的,发给许可文件;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核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持客运出租汽车
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文件,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具有专用号段的车辆号牌、计价器检定等手续并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经营者
凭上述证件,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及服务标志后
方可营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经营者聘用驾驶员须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条件,并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登记,并办理服务卡。被聘用的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聘用者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对经营者资质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
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营者因故歇业,应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
续。
第十八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经职业培训,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验收。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营运管理、服务规范、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二)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统一的营运价格,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客运车费
中含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三)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规范服
务培训;
(四)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并协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投诉;
(五)按规定标准和期限缴纳税、费;
(六)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
(七)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及车辆的年度审验;
(八)执行客运出租管理机构协调营运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完成抢险、救
灾等特殊任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交给无准驾证或者准驾证被暂扣的人员驾驶;
(二)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改作非营业车辆;
(三)更换或者转让客运服务车辆应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按规定办理有关
变更手续,交通肇事车辆在事故
处理期间不得更换或者转让;
(四)客运服务车辆连续停业10天以上,须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停业手续
交存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及行车执照,停业期满办理复业手续,停业期间不得
营业;
(五)客运服务车辆退出营业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实行招手停车、预订供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经营者及从
业人员应为乘客提供安全、迅速、准点、方便、舒适的服务对老、弱、病、
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第二十二条 客运服务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张贴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标志,并保持清晰、有效;
(二)小客车车顶安装规定式样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标志灯与示宽灯同步开启
(三)两侧车门标明企业名称,个体车标明所在区、街名称和个体出租字样;
(四)车厢规定位置张贴租价标准、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五)车内规定位置装置标明企业名称、车号、驾驶员服务号码和附有照片的服务
卡以及显示空车待租的标志;
(六)小客车按规定位置安装计价器;
(七)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卫生,无异味;
(八)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二十三条 客运服务车辆装置的计价器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周期检定,并取得合格
证。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准营运。计价器丢失、损坏、失准的车
辆不准营运。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及准驾证,并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服务卡;
(二)服饰整洁、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四)遵守营业站、乘降点管理规定,服从调派和管理,上下乘客按规定停车;
(五)按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六)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得议价或以任何方式超过价
格标准收费;
(七)按实收车费金额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车费票据;
(八)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及时设法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及时上交所在单位
或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九)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按规定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准驾证的年度审验;
(十一)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
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拒绝运
送乘客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三)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到危险物品;
(二)不乱扔废弃物,不污损车辆;
(三)不得提出使驾驶员违反本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精神病患者,酒后失控者乘车须有人监护;
(五)按收费标准、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以及按规定由乘客承担的费
用。
第二十七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小客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专用票据的;
(三)租乘车辆在基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遇有乘客需要出城区或者夜间去冷僻地区时,客运服务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
同到就近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在的客运服务企业
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客可
以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停车场地、乘降站点,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
要求,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设置,并
负责管理、检查和监督。
。 第三十一条 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宾馆、饭店、医院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客
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和相应的停车场地,并由该单位或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中心地区和主要道路,应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交通条件设置有明
显标志的客运出租汽车乘降站点。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应对所有客运出租汽车和乘客开放,做到有车必供、按
序调派,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员和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衣着整洁,规范服务;
(二)有车必供、按序派车,并且及时调集车辆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派的行为。
第五章 车辆租赁
第三十五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车辆租赁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三)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使用税物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纳缴税、费。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服务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二)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三)营运证件和车辆号牌清晰、有效。
第三十七条 用户承租车辆,应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经营者可要求用户提供相应的财
产抵押担保或者由具有代偿能力者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户承租车辆,不得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营运活动。
第六章 检查与投诉
第四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客运出
租汽车管理人员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穿着识别服装,佩戴稽查标
志,出示证件。
第四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接待投诉机构和投诉电
话,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投诉者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并提
供有关证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自接受之日起20日
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被投诉的经营者和从
业人员,应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
查。经营者对其所属的从业人员有责令其接受调查的义务。逾期不接受调
查的,视为投诉属实,并按投诉内容追究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当即到出租汽车管
理机构进行裁决,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第(二)、(三)、(四)、(五)项、第三
十九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第十九条的第(一)、(二)、(三)、(四)、(六)(八)项、
第三十五条的第(一)、(二)、(三)、(四)项的,责令改正,可并
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
暂停营业10天以下;
(四) 违反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的,除责令补缴外,按
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可并处应缴额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三十日不
缴纳的,责令其暂停营业;
(五) 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十)项的,不按规
定参加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继续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期满仍不改正的,分别取消经营资格、注销营运证
准驾证;
(六) 违反第二十二条的第(一)、(二)、(三)、(四)、(五)、(七)
(八)项、第二十四条的第(一)、(二)、(四)、(七)、(八)项
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七)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第(六)
项、第二十五条的,责令改正,
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营业10
天以下,暂扣准驾证5天以上30天以下;
(八) 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损坏车辆
及车内设施的,责令其给予赔
(九) 违反第三十三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 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无证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客运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押车辆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出具扣押证明。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经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扣押车辆
按照《鞍山市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拍卖抵交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客运出租企业在30日内出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车辆台次累计超过该企业车辆总数5%的(不足20
台的20台计算),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5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也可责令其部分或全部车辆停业整顿3天至
10天。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第四十七条 对客运服务单车在一年内出现不使用计价器、超标准收费等违反本条例行为
受到处罚累计达3次或者受到暂停营业处罚累计达2次的,责令其暂停营业1
0天以上30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缴销营运证或道路
运输证。
第四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1年内受到暂扣准驾证处罚累计达3次的,缴销其准驾证
被缴销准驾证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自缴销准驾证之日起2年内不得从事
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业务。
第四十九条 对拒绝接受或阻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检查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管理
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责令其暂停营业15天以下,暂扣准驾证20天以下。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管
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
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凡受到责令暂停营业处罚的经营者,须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定的地
点封存客运服务车辆。暂停营业期间继续运营的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
罚。
第五十一条 凡被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缴销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者,由客
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取消其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涉及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等
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
款时,应当开具省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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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离哪个火车站近
鞍山火车站。根据百度地图查询得知,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双山路59号,距离鞍山火车站比较近。鞍山火车站是辽宁省鞍山市的主要铁路车站之一,位于鞍山市铁东区东环路2号。从鞍山火车站出发,可以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前往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
鞍山到海城多远
1. 简介
鞍山市位于辽宁省中部,距离辽宁省会沈阳约160公里,是辽宁省的重要城市之一。鞍山市下属有多个区和县,其中海城市是较为知名的一个县级市。许多人想知道,从鞍山到海城多远?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2. 交通路线
从鞍山到海城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包括公共汽车、出租车和私家车等。其中,公共汽车是最常见也是比较便宜的选择。从鞍山市区的汽车站可以乘坐前往海城的班车,全程约需2个小时左右,距离大约是70公里。
3. 驾车路线
如果您想自驾前往海城,可以选择从鞍山市区出发,沿着G204国道一路向南,经过岫岩县、凤城市,最终到达海城市。全程约为90公里,时长需2个小时左右。注意,在旅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
4. 靠近的景点
海城市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城市,在这里可以欣赏到许多美丽的景点。其中最有名的就是蒋公祠,这是为了纪念中国著名军事家蒋介石而修建的纪念馆,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此之外,还有井冈山会师纪念馆、义勇军进行曲创作纪念馆、湘赣边区革命历史博物馆等许多文化景点,可以让游客在了解历史文化的同时,感受到广西的辉煌与美丽。
5. 美食推荐
如果您前往海城旅游,不妨品尝当地的美食。海城市地处辽宁省中部,地理位置优越,特别是在海鲜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建议去当地的海鲜餐厅品尝新鲜的海鲜,其中以鲍鱼、海参、螃蟹、扇贝、虾类等比较有名。此外,海城还有自己独特的面食——海城乱炖面,佐以各种新鲜蔬菜和猪肉、牛肉等肉类,味道鲜美可口。
6. 旅游小贴士
1.最好安排3-4小时的游览时间,可以逛遍海城市的主要景点;
2.为了感受当地的文化和历史,可以去参观蒋公祠等文化景点;
3.在当地海鲜餐厅品尝新鲜的海鲜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
4.旅游时间最好避开国庆和春节等节日,避免过于拥挤。
7. 总结
鞍山到海城的距离虽然不算很远,但是交通路线繁多,对于游客来说还是需要有一个详细的行程规划。如果您想到海城旅游,可以根据以上小贴士进行安排。海城是一个历史悠久、美食丰盛、景点众多的城市,相信会给您留下美好的回忆。
刘二堡到鞍山旧堡打车多少钱?
从刘二堡镇到旧堡村的车程大约有19.4--22.3公里,白天出租车价格在39--45元。
怎么去鞍山?如何前往?有详细介绍吗?
怎么去鞍山?如何前往?有详细介绍吗?
鞍山的交通环境不错,比较便利,飞机、火车和长途汽车都能到达;内部交通网发达,可以乘公交和出租车到达各景区。
怎么去鞍山
飞机
腾鳌机场位于辽宁省鞍山市区西南部,开通有鞍山直飞北京的航线,每天一班,飞行时间80分钟。鞍山还计将陆续开通至上海、广州等国内重点城市的空中航线。
鞍山机场航站楼共4层:一层为候机区,二层为贵宾、一线值班和办公区,三、四层为空管塔台指挥区。
机场交通
出租车:在火车站到机场费用大约26-28元。
公交车:109路,虹桥北站上车到飞机场,票价2元。
机场大巴:机场只设有来回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的大巴。
火车
鞍山火车站位于鞍山市内南建国路,有发往北京、沈阳、大连、上海、佳木斯等省内外大中城市的列车。
沈大铁路纵贯全境,鞍山与北京之间有夕发朝至的空调列车往返。沈阳北到上海、广州东的快车都经过鞍山,由沟海铁路折返回京哈线。
途径火车站的公交
市内乘坐5路、12路、24路、101路、104路、107路、109路、113路等公交车均可抵达火车站。
汽车
鞍山长途汽车站位于鞍山火车站的东南侧,每天都有发往大连、沈阳和北京的长途班车,其中,每天有两班发往北京的高速大巴,7小时即到。也有发往省内外其他城市的班车。
沈阳客运南站(太原街文化宫附近)至鞍山每天有多趟长途巴士往返。
途径鞍山汽车站的公交
鞍山市内乘坐210路、211路、113路、308路等公交车均可到达。
自驾
如果从沈阳到鞍山选择自驾的话,可从“北李官”收费站进入沈大高速公路,途经苏家屯、十里河、灯塔、辽阳终抵达鞍山。单程约95公里,行驶约1.5小时。沈大高速双向8车道,路况好,全程限速120公里/小时,请注意行驶速度。中途会路过井泉服务区(52公里)。
收费:小车(7座以内)高速公路费按0.35元/公里计算。
鞍山当地交通
出租车
出租车起步价为3公里以内7元,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2元,燃油附加费为1元。鞍山出租车都是打表收费。
公交车
鞍山公交系统比较发动,公交价格1-3元不等,有的线路价格根据车程而定。
以上仅供参考
鞍山市出租车报废怎么办理有钱吗
有钱。不同的车型报废补贴标准也不同。具体而言: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万3千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千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千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万1千元。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万8千元。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万3千元。等等。出租车的报废按照年限来进行,小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另外还有中型出租车和大型出租车,报废的年限分别是十年和十二年,只要达到了规定的年限就进入报废的流程。另外还会参考里程数,小型出租车是六十万公里.这也意味着就算没有达到八年时间,但里程已经达到了六十万公里,也要强制进入报废流程。因为出租车也一样要年审,所以可以通过年审的里程数来进行推算。
麻烦各位,请问鞍山到沈阳桃仙机场有专门的大巴车么?如果没有,鞍山站前到沈阳桃仙机场的路线该怎么走?
天河那边的肯德基门口有出租车拼车,一般60~70元。
有宾车的,来回70
有大巴,在铁西坐,一天好几趟呢,打114查一下就知道了。
铁西立桥馨居有
转载
9月26日,推迟开通的鞍山至沈阳桃仙机场T3航站楼的机场大巴正式开通,每天往返5个班次,车程约1小时40分钟,票价42元,车票可提前3天预定。 据虎跃公司鞍山线路相关人士介绍,机场大巴采用高端车型,配有真皮沙发座椅、卫生间,车内有32个座位。大巴途中经停辽阳,然后走高速,在苏家屯南下道,通往桃仙机场T3航站楼,用时1小时40分钟。鞍山乘车地点为千山西路丽乔馨居小区北门西侧的桃仙机场鞍山城市候机楼,桃仙机场发车地为T3航站楼10号到达门附近。 现阶段鞍山每天往返桃仙机场有5个班次,分别为早5时、早7时、上午9时,下午1时和下午3时。从桃仙机场发回鞍山的班车,定在每日上午10时30分、中午12时30分、下午3时、下午5时30分和晚7时30分。今后还将根据旅客需求适当增加班次。虎跃公司还开通了96669咨询热线,可拨打咨询班次调整等相关信息。 目前,桃仙机场至鞍山的大巴票价定为42元,车票在鞍山城市候机楼购买,也可拨打8490222电话预定,预售期为3天,最晚可在开车前半小时取票,否则不再预留。
2013-09-27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