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2、对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你有什么想说的?
- 3、分时租赁行业迎新规,这一模式何时能走上正轨?
- 4、小规模纳税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有什么项目
- 5、海南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可以在外省经营吗
- 6、交管12123怎么添加租赁车辆呢
- 7、4月份有哪些新规实施?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_ 总则第一条_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第三条_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第四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第五条_ 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第二章_ 经营服务第六条_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第七条_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第八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核定载人数等备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第九条_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第十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接受委托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第十一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第十二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三)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五)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七)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第十三条_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其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承租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持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四)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六)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第十四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第十五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_ 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第十七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第十八条_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_ 租赁小微型客车按照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由租赁变更为营运的,应当按照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第三章_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档信息,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运营系统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第二十一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第二十二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要求。 第二十三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明确投诉办结时限,接受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_ 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四章_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_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你有什么想说的?
[汽车之家?行业]? 8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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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的推进和分时租赁市场规模地不断扩大,近年来,日常出行、公务活动及旅游休闲等场景下,对于小微型客车的需求都在不断提升。根据2019年道路运输统计年报,截至2019年底,全国纳入统计的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共6900余户,租赁车辆22.88万辆;据研究机构统计,全国共有分时租赁企业50余家,投入经营的车辆约为20万辆。
但总体上看,我国小微型客车租赁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法规体系不完善、基本管理制度不统一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需办理企业经营和车辆备案;进一步细化了对承租人和驾驶人的身份查验要求;明确了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对计程计时、支付结算和收取的用户资金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等。
为了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解决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实际问题,有关部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bike@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市交通管理处(邮编:100736)。(编译/汽车之家?翁萌)
分时租赁行业迎新规,这一模式何时能走上正轨?
此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分时租赁行业提出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9座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其中,利用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时单位,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车预定和取还、费用结算等服务的租赁经营方式也称为分时租赁。
汽车分时租赁显然不是一个难懂的概念,如果你有过正常的汽车租赁经验,会发现其中的差别并不大,这边是到租车公司缴纳押金办理手续,租车开走,那边是下载APP,网上授权交押金,在停车点找到空车打火开走。
最大的区别可能就是,这边是1天起租,那边是以用车的分钟、小时为时间单位。
有租车经验的朋友想必要对分时租赁这种方式,接受度更高一些,毕竟,这都不是自己的车。
那汽车分时租赁是如何兴起的呢?它的真正兴起,其实也是伴随着新能源汽车与共享经济的发展而来的。
2015年,新能源汽车进入提速发展时期,此后连续三年均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即使是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开始退坡,同期仍取得了产销分别增长59.9%和61.7%的成绩。
分时租赁的风口也是从2015年开始的。有人曾表示,分时租赁被视为推动新能源发展的另一种方式,在高补贴之下,分时租赁公司不但能够帮助车企通过运营达到里程数拿到补贴,还能帮助车企消化销量。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众多的汽车分时租赁公司出现了,无论是头部企业,还是名不见经传的微小企业,或是已经倒下的那些,在当时,都在初始阶段获得过不同程度的融资。
另一边是共享经济助力。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共享经济交易规模达到了29420亿元,同比增长41.6%。其中,共享出行方面同比增长23.5%,排在了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的第三位,汽车共享出行更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风口在前,资本看好,分时租赁在2015-2018年的集中爆发并不让人意外。毕竟,这不管是看长久的发展还是当下的利益,都比两个轮子的共享单车,更有存在感。
但让人猝不及防的是,那边的共享单车在虚假繁荣之后,留下一地鸡毛,这边的汽车分时租赁则一步迈进了数九寒冬。
自2017年以来,汽车分时租赁企业的倒闭就像秋风割麦子一样,哗啦啦倒下一片。像友友用车、EZZY、麻瓜出行、中冠共享汽车、TOGO途歌等纷纷停止营业,戴姆勒旗下的car2go也渐渐无声。
一个风口行业,为什么突然就雷声大、雨点小呢?其实并不突然,而是环境使然。
我们常拿共享单车来举例子,事实上同属于共享经济的汽车分时租赁,也面对着许多相同的问题,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投入大、成本高、盈利难。
相比共享单车来说,汽车分时租赁的成本要高得多。一是固定成本,主要包括购车和车险费用等,批量购置或租赁车辆,对于平台来说资金压力巨大,同时车险支出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二是运营成本。此前,有不少人会选择分时租赁汽车,就是因为不用自己清洁车内卫生,但这无疑对下一位用车人造成了影响,于是,一些分时租赁企业在网点会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运营成本就出现了。
运营成本包含很多方面,比如说车辆调度、车辆管理、车辆维修保养等,都需要付出人力及技术成本。
这边成本高企,那边盈利却并不能让人满意。
分时租赁的盈利模式相对来说是是毕竟单一的,主要分为了车辆租赁收入、二手车销售、广告收入和大数据运营收入部分。
像车辆租赁收入一般很难抵消直接的运营成本,现在的规模还远远不够,而若是将用户押金算在其中,又十分不靠谱。毕竟我们听过不止一次的平台倒闭,押金退还无门的事例。
当汽车分时租赁却不能以租赁收入作为大头,而是只能依靠广告和大数据运营收入来维持,这显然并不健康。低收入与高成本导致了市场上大多数企业都处于亏损状态。
对于汽车分时租赁来说,保证平台的盈利与可持续发展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一边是营收模式上,优化价格来提高盈利水平与运营效率,同时还要扩宽收入模式,来增加收益。
另一边要提升用户粘性,比如说在现有车型上,增加多元化的车型,让用户有所选择的空间,而且针对高频用户,可以效仿滴滴,提供一些特别功能服务等,锁定优质用户。
当然,在运营模式上,也不能仅仅只是B2C,也可以尝试扩展B2B业务等。同时,可在需求量大的中心区域广泛布点,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
值得注意的是,当汽车分时租赁纳入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此后随着相关政策、规划与行动计划出现,分时租赁未尝不能与出租车一样,变成一种常态。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时间。
最后,对于汽车分时租赁,我们其实只要知道一点就好了,分时只是当前出行方式的一种补充。
像我们短途出行会考虑步行、骑单车,稍远点会考虑打的,再远一些可能要坐高铁、飞机一样,当然,有它在,很多特定的出行,既便宜又省心,没它在,好像对出行也没啥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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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有什么项目
共享汽车服务;各种轿车租赁服务;旅行车租赁;活动住房车租赁;没有驾驶员的汽车租赁;小型客车租赁。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海南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可以在外省经营吗
不可以。根据查询太平洋汽车官网显示,截止到2023年7月27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异地汽车租赁公司办事处不可以跨省开展租车业务。
交管12123怎么添加租赁车辆呢
【法律分析】一.打开交管12123,在首页点击备案机动车,根据下面的提示备案非本人机动车最后可选择扫码或者短信验证备案。仅个人名下的机动车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 APP绑定,且绑定车辆必须为小型汽车或小型新能源汽车。二.一辆汽车最多可绑定3名使用者。非个人车辆需绑定,可选择携带身份证和已绑定的非自有机动车拥有者身份证、行驶证到附近的车管所出线大厅和交警支队安全监管大厅进行面对面交流,也可选择携带身份证和绑定的非自有机动车车主身份证、行驶证到就近车管所办理。三.用户同时连接的非自有机动车数量不超过3辆(含3辆),不同车主的机动车辆不得超过5辆(含5辆)。车辆绑定后,车主必须为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注册用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第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第五条 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4月份有哪些新规实施?
4月份新规实施,看看有哪些规定,与你息息相关!
一、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更简便
4月1日起,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新举措开始施行。相关单位将建立老年人办理证照“绿色通道”,设置老年人等需扶助群体窗口,老年人可不经网上预约直接到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办理业务,并由窗口受理人员帮助老年人打印申请表,加强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设备人工引导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人工咨询、指引等服务和帮助。
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无需现场重新拍照或提供照片。
此外,出入境政务服务平台增加亲友代办等适合老年人网上办事功能,增设大字体、大按钮页面展示,为老年人等广大群众提供证件速递等服务。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当前,我国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蓬勃发展,但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问题也日益突出。4月1日起施行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对此类业务作出全面规范。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在承租人用车行为方面,办法要求承租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并随车携带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三、国家赔偿案件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日起施行,推动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该司法解释,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四、国有资产监管再添法律保障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管理情况。
为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鼓励共享共用。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7类行政案件最高法应裁定再审
什么样的行政案件最高法应当裁定再审?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7种情形。
根据该规定,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