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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最新法律法规,租赁法律法规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03 23:06:09 浏览1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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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涉及多方利益,受多种法律约束。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交纳押金。在租赁期间,租赁人享有安全居住权和财产保护权,出租人有义务维修维护房屋设施。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不能擅自收回房屋,租赁人应按照约定归还房屋并取回押金。房屋租赁作为涉及居住和财产等重要利益的事项,被多种法律法规约束。其中,《民法典》对于房屋租赁关系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房屋租赁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等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交纳租赁押金。此外,租赁人有权安全居住和财产保护,出租人有义务及时维修维护房屋设施。在具体操作中,房屋租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租赁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房屋维修责任等内容,并签署书面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制作书证。2.租金支付:租赁期内,租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双方未约定支付方式,应当采用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3.租赁押金:双方应当约定租赁押金的数额和使用方式,并在租赁合同上予以明确,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押金并在租赁期满后及时退还。4.房屋维修:租赁期内,出租人有义务对房屋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房屋设施因出租人原因损坏,出租人应当承担修缮费用。5.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房屋和押金。如租赁人违反合同规定不归还房屋,出租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该怎么办?如果出现租赁争议,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房屋租赁作为一项涉及重要利益的事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建立合法租赁关系。在具体操作中,双方应当签署书面租赁合同并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内容,并在租赁过程中遵守各自义务,维护双方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并支付租金、押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可见,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并履行各自义务。

2023年房屋租赁最新法律法规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以下几点:
1、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4、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风险预防、属地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受房产部门委托办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做好房屋租赁和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开展房屋租赁情况日常检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房产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考核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江北新区房产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第七条 房地产、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房产部门的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房屋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公开发布房屋租赁行业风险提示,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第八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使用条件。
  人均租住住房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房产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储藏室等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的;
  (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改建、装修房屋用于租赁的,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装修后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危害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改建非住宅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发布出租房屋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真实有效信息。房产部门应当对房源权属信息提供核验服务。
  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互联网平台应当只发布一次,以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租赁房屋已经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撤销房源信息。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出租人、承租人参照使用。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可以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卫生、城管执法、规划、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服务。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当事人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租赁规范第九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本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违法建筑;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四)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六)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责任;
  (七)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住宅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出租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租房屋与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如实申报租金,依法纳税;
  (五)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配合做好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
  (六)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哪些房屋法律规定不能出租

法律主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不能出租: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法律客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房子有哪些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2050801"target="_blank">房屋租赁合同中特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二、注意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2000年9月29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3次会议通过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对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属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承租人应明确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风险。三、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1、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大化,通宵24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终导致房屋人的权受限并缺失。3、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四、聪明的防范。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如是:1、订立租赁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2、租赁合同/2050801"target="_blank">房屋租赁合同应由专业律师起草、修改、把关。(1)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2)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3)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避免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4)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5)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6)为避免合同欺诈,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7)租赁房屋,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依法可以随时解除。五、补救措施。遇到问题时,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并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3、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房屋的价值,返还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六、一般违约责任。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七、附则:租赁合同/2050801"target="_blank">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归承租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八、租房合同范本范本一:租赁合同/2050801"target="_blank">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男/女,年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市街道小区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个月。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八、本合同连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甲方:乙方:年月日

租赁法律法规

房屋租赁由于经常出现纠纷,国家不断制定有关房屋租赁的条款来规范房屋租赁。那么,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023房屋租赁最新法律法规有哪些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2022房屋租赁最新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一、2022房屋租赁最新法律法规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0、其他约定。”其次,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房屋租赁最长多少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不管租赁什么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但可以续租。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最长的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的,超出部分是无效的。法律允许承租人多次续租来达到无限期使用房屋的效果,但每次的最长租赁期不能超过20年,禁止一次性约定为50年、100年、永久等超过20年的期限。法律分析农村房屋租赁期限的确是有国家规定的,任何的市场行为都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房屋租赁就是把出租人持有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给出租人,这种情况产生的合同便是“租赁合同”。农村的房屋租赁合同约束力与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无二。合同法中对房屋租赁的期限也是有具体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二十年,但到期后是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的,也就是说其租赁合法性被限定在二十年内,超出这个期限其合同就是无效的。因此,在进行农村房屋租赁时,如到期前,应该及时的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租赁时间长了,往往会产生很多的问题,假如租赁数年之久,则会侧重考虑房屋的装修问题,更会影响到其装修程度,低档装修还是中高档装修,都和租赁者租赁房屋的期限有直接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