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北京小客车指标租赁合同
- 2、小客车指标可以出租吗?北京汽车指标租赁有什么风险?
- 3、怎样举报北京小客车指标租赁
- 4、绿色环保小气车去那租
- 5、北京小客车牌照租赁指标如何填写
- 6、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2)
北京小客车指标租赁合同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就自有车辆牌照指标租赁给乙方事宜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如下:
一、 甲方自有车牌号:__________
二、 租赁期限:壹年,自甲方办理车牌给乙方使用之日起计算。
三、 租赁费用: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一年租赁费用 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车牌交给乙方当日乙方支一次性付给甲方 元整。
四、 租赁期内,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支付并处理,与甲方无关。
五、 车辆牌照在租赁期间应购买第三方保险(保额50万),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由乙方和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的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与甲方无关。
六、 车辆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七、 乙方在为悬挂上述车牌的车辆办理年检、保险、交通事故理赔、更换车辆等需要甲方配合的事宜时,甲方需予以配合。
八、 租赁期间内,乙方对租赁车牌照要妥善保管,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租赁、转借等。
九、 乙方对自行购买的车辆财产拥有不可争议的所有权;
十、 租赁期满后,乙方对车辆牌照的使用权自行终止,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续租合同,租金另议。如不续租,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车辆转出相关手续,便于甲方自行购买车辆使用自有牌照。
十一、 如果乙方车牌摇号中签,则双方办理车牌转出手续,甲方按租赁未使用月数退还剩余租赁费用。
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在甲、乙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三、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小客车指标可以出租吗?北京汽车指标租赁有什么风险?
没有买车打算或者家里多个指标闲置不用,都可以出租。
既然选择出租肯定是有风险的,首先就是车辆产权问题。第二就是租期内违约问题。第三就是后续配合度问题。我给你一个链接你可以进去看看。
车牌之家网
小客车指标。理论上来说不可以出租的。一旦出租人。被发现这种行为。可能会被撤销。毕竟行驶证上登记的是你的名字。注册者发生任何事故都由你来承担。但是熟人之间或者是亲戚之间。签订好合同还是可以的。尤其注意。三者险必须达到200万以上。
怎样举报北京小客车指标租赁
举报北京小客车租赁可以投诉工商局,工商局处理租赁业务。
工商局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显示,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绿色环保小气车去那租
想要租绿色环保小汽车可以去神州车行。
神州租车 成立于2007年9月,总部位于中国北京。作为中国汽车租赁行业的领跑者,神州租车积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成功的汽车租赁模式,并结合中国客户的消费习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短租、长租及融资租赁等专业化的汽车租赁服务,以及GPS 导航、道路救援等完善的配套服务。
如今神州车行也是遍布了全国各地,并且价格也是比较便宜的,而且神州车行是一个大公司;服务也是有很大的保障的。想要租绿色环保汽车可以考虑特斯拉,并且整个汽车也是有科技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北京小客车牌照租赁指标如何填写
1、首先打开手机,进入手机主界面。2、其次进入手机主界面后,打开浏览器,输入北京小客车牌照租赁指标的书写方法,点击搜索。3、最后按照搜索到的书写方法书写即可。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2)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 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第九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第十条 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第十一条 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第十三条 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