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
- 2、行政单位租赁车辆管理办法
- 3、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 4、行政单位租赁车辆有啥规定
- 5、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 6、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
- 7、办公室用车管理规定
- 8、参公人员去县里可以租车
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
《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规定,公务用车应当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能使用时才可以使用租赁服务,并且需经过审批程序。使用租赁服务的车辆,应当选择价格低廉、品质优良、服务规范的企业,同时遵守规定的限额标准。《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是为了规范公务出行中租用车辆的管理。该办法规定,公务用车应当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能使用时才可以使用租赁服务,并且需要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包括编制公务出行计划、报请主管领导审批、按照规定采购租赁服务等环节。在租用车辆时,应当选择价格低廉、品质优良、服务规范的租赁企业,同时遵守规定的限额标准。根据规定,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公务出行租赁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标准和规定的限额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费用,应当进行追责处理。此外,根据《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务出行租车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辆使用记录等管理,对个人或单位私自报销、挂靠进行严格查处。如果在公务出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如果在公务出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对于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调解等方式进行赔偿。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规范公务出行中租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公务出行的便利与经济性。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选择优质租赁企业等,严格管理公务出行租车过程中的种种环节,做到合规、规范、高效。【法律依据】:《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公务出行租赁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标准和规定的限额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租赁费用,应当追责处理。
行政单位租赁车辆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行政单位租赁车辆的规定: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超过10天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各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租赁原则上须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车单位填写《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表》方可对接租赁公司进行租赁车辆。
法律客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赁管理规定》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租车制度,按程序从严审批。各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租赁应填报《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表》,报本单位内部审批,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超过10天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各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租赁原则上须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车单位填写《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表》方可对接租赁公司进行租赁车辆,执法执勤车辆租赁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若需续租,需提前履行审批手续,续签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必须一年一签。
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单位制定公车使用管理规定,下面网要分享给你的是,欢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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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用车程式与要求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3、保证市场检查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4、保证单位机关在县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在现有车辆不能同时做到“四个保证”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县城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县辖区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单位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1、途中维修。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需要进行临时维修时,应事前电话报经单位主任同意后方可维修,归队后由乘车人证明,机关办公室验收后予以认可并补办相关手续。
2、在市区内维修保养。在市区内维修保养应事前填写报修单,由分管主任稽核后报单位主任审批,经批准后凭报修单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送修时,必须有中心两名人员在场;维修时,驾驶员应尽量在场监督维修;维修好后,驾驶员对修理专案及质量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维修经费由机关办公室、财务科凭报修单及原始维修结算单到维修点统一办理结帐手续,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销。
3、审批许可权。单车一次维修费用可能在200元以下的,由机关办公室书面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可能在200含200元元以上的,由机关办公室书面报中心分管主任稽核后由中心主任批准。所有车辆维修费均有单位主任签字报销。各车辆的维修费用单独登记,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4、车辆确需补充随车用品如香水、车用腊、空气清新剂、坐垫等时,由驾驶员向单位主任直接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去购买。
5、机关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维修点、洗车点、大宗油料订购费及有关车辆行驶的手续,由中心主任按照“货比三家”原则具体办理。
6、驾驶员的差旅费、小额外购油料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经单位主任稽核签字后,每半个月报销一次。
四、油料购买与供给
1、单位所有车辆采用“一车一卡”和“三对口”方法对油料进行管理,即每辆车建立一个单独的加油卡,驾驶员凭加油卡加油和结算,不得将加油卡上的汽油柴油转送或转卖给他人。
2、机关办公室定期凭《派车单》和《用车登记簿》登记统计,对派车单里程、行驶里程和百公里耗油量“三对口”考核,每月汇总一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请示单位主任作出处理。
3、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每月底到供油发卡网点统计各车耗油情况,测算下月购油量或燃油补助费用,及时办理购油或燃油补助拨款有关手续,并合理分拨到各车。
五、司机职责与管理
一驾驶员职责
驾驶员应在单位主任的领导下自觉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为单位服务的思想,保证安全行车,热情服务,爱惜车辆,遵章守纪,争当文明驾驶员。
2、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单位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与禁酒令,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禁酒后上岗或驾驶车辆。
3、定期检查和保养车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精心保养车辆,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
4、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做到随叫随到,热情周到,准点出车,安全行驶,不借故拖延,不私自出车,不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5、驾驶员的休假原则上按照休假计划实施,在休假、病事假期间,其车辆须交由单位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使用。
6、认真钻研驾驶技术,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尽量节约油料,降低耗费。
7、出车返回后,应检查车辆状况,做好再次出车的各项准备工作,晚上必须将车辆进库或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驾驶员的管理
驾驶员的管理采取平时考评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的方法,由机关办公室报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组织实施。
平时考评,主要由机关办公室依据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政治思想和作风纪律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经常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专业技术,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有关精神,讲评工作情况,增强大家的服务意识、安全意识、节约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
年终测评,每年结合年终工作进行,由单位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
1、测评专案分为思想道德、驾驶技术、服务态度、遵纪守法和综合素质等五个方面内容。
2、测评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凡综合素质得60%含以上不合格票的驾驶员,定为不合格驾驶员。
3、凡经综合考核平时考评与年终测评相结合定为不合格的驾驶员,予以批评教育,不享受驾驶员有关福利与奖励。
5、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驾驶员调整工作或停驾。
6、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岗位后当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驾驶员按停职待岗处理。
7、驾驶员全年发现三次含以上酒后驾驶现象的即为不合格。
8、凡当年有40%以上的驾驶员经民主测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分管主任在年度述职大会上作出说明;有50%以上的驾驶员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分管主任在机关大会上作检查,并不享受单位当年年终相关奖励。
三驾驶员的聘任
1、单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驾驶员,聘期为一年试用期3个月。聘任驾驶员原则上依单位在职人员为主,报请单位主任批准。
2、聘任驾驶员要签订驾驶员责任书与服务承诺书,由机关办公室入档备案。
3、拟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男性,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忠于党忠于人民,遵纪守法,自愿车辆驾驶工作。身体健康,适应本中心日常用车及应急用车的需要,驾龄在3年以上。
4、聘任的驾驶员应遵守单位和各单位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责,按照本规定进行奖罚和测评。
六、驾驶员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行车公里奖。每季度结算安全公里奖一次,由机关办公室统计各车辆行驶安全公里数和奖励金额每公里按0.1元计提,由办公室上报,分管主任稽核,单位主任审批后实施。
2、车辆安全奖。凡年度内实现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均可奖励,经费从保险公司返还奖励额中列支保险公司有返还即奖,无返还时则自动取消该项奖,年终由机关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3、加班补贴。在岗驾驶员平时加班含双休日每天补助20元;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按值班安排表发放。确在“五一”、“十一”、春节三个长假中,出车执行市场巡查、督查等任务的按实际天数不超过法定假日计发补贴。
二处罚
1、不履行职责、不遵守纪律、不服从排程、不服从管理、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变相消极怠工的;不恪守职业纪律,散布小道讯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乱填乱报发票或索要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各项奖励,责成如数退还所报发票的金额款和索要物品折算的费用款。
2、年度内,一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扣发1个月的奖金福利,并对应扣减年度奖金和福利;二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扣发3个月的奖金福利和6个月的行车安全公里奖,并对应扣减年度奖金和福利;三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责令停驾待岗一年,待岗期间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费270元,不享受任何津贴、奖金和福利。
3、驾驶员公车私用的或未按本规定出车的,予以诫勉提醒。
4、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的,发现一次扣除当月福利补贴。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5、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责要赔,无责不赔”的办法予以处罚。具体如下:
1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将车辆擅自借与他人驾驶造成损失的,费用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2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取消当年的各项奖励,并按照责任大小,对应赔偿系数,对公共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一次性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凡一次性赔偿超过2000元,责令停驾待岗半年,取消当年的各项奖励,待岗期间待遇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费270元。
赔偿额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元- 保险公司理赔额元×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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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车辆管理
1.单位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人指派专人调派,车管专人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2.本单位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填写《派车单》;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3.每车应设定“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4.每车设定“车辆使用记录表”,由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办公室稽核。
第二条 车辆使用
1.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2.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4.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单位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者例外。
5.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6.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并经领导核准后转财务部会计稽核。
7.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8.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三条 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5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络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单位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第四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因公务经特批的情况除外。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即与办公室及领导联络协助处理。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单位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单位经协商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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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的
为了使公司公车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公车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加强用车安全及用车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车驾驶者及用车过程的管理。
3.车辆管理
公车的使用必须坚持:“安全、节约、规范”的原则。公司公务车由总经办统一管理、统一排程,货运车暂交由采购部代为管理,公车使用部门需建立公车使用台帐,明确记载公车使用事由、使用时间、使用人及批准人备查。
3.1车辆的购置与管理
3.1.1公司总经办负责车辆的购置工作。
3.1.2公司总经办负责相关车籍资料、证件和保险资料的保管,以及办理证照审验等工作。
3.2车辆的排程
3.2.1公司总经办负责公车的统一排程。
3.2.2公务车的使用仅限于接送公司重要客人、财务部门到银行取送数额较大金额、办理有关紧急公务等事项;不提供私人用车,如遇特殊的紧急情况,须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同意,经总经办安排用车,同时自行承担车辆通行费、油耗和意外损失责任。
3.3车辆的使用
3.3.1用车部门及使用人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
3.3.2总经办根据《车辆使用申请单》的审批情况,统筹安排车辆使用。
3.3.3紧急情况下,可先安排用车,但事后相关用车人须补办上述手续。
3.3.4车辆使用人在用车后,须填写当日出车记录,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按实填写“起点表数”、“止点表数”等资料,以便相关部门建立台帐及稽核。车辆使用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场地,不得擅自将车子开回家或私用,若由于工作等原因当天无法返回,除要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注明外,在用车前需提前报公司领导同意。
4.驾驶者管理
4.1驾驶者资格
申请驾驶车辆者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正式驾驶证,凭证驾车,否则发生其他一切交通意外情况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一概与公司无关。
4.2驾驶者要求及纪律
4.2.1驾驶者要遵守国家有关驾驶员、车辆各项管理法规,遵守公司制定的用车管理规定。
4.2.2驾驶者要自觉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坚持安全学习,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谨慎驾驶。行驶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驾驶手机聊天,严禁酒后驾驶、开英雄车。
4.2.3驾驶者接送宾客时,不得搭乘其他不相干人员,应注重维护自身形象,不得参与不良活动和有损公司形象的活动。
4.2.4驾驶者不得将公司公车外借和私自调换。公车不用时,应规范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4.2.5驾驶者应妥善保管好公车上的随车工具、附件、证件等。如发生随车工具、附件、证件丢失、被盗、损坏,当事人应负责按规定赔偿。
4.2.6驾驶者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
4.2.7在车辆发生故障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在指定地方维修,没有批准的车辆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5.其他情况
各类交通违章罚款规定。闯红灯、违禁令、逆向行驶、穿拖鞋、酒后驾车、超速50%以上等不良行为造成的罚款公司一律不准报销。公车使用管理部门将建
立公车使用详细台帐,根据记录的车辆日使用情况,查找出违规时的当事人,按照“谁违规、谁买单”的原则,相应的罚款在当事人的工资中扣除。由于特殊原因超速50%下的罚款,驾驶者本人需承担10%。
6.附件
6.1《车辆使用申请单》
行政单位租赁车辆有啥规定
法律分析: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法律依据:《行政单位租赁车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了机关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讯、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 *** 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 *** 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 *** 、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 *** 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 *** 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 *** 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型别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执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 *** 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 *** 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型别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排程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 *** 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 *** 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 *** 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 *** 的批示意见,稽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稽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稽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 *** 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 *** 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稽核后,报市 *** 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 *** 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稽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00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七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殊需要不标志着色的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08〕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稽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释出之日起执行。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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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1】
根据《咸阳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和有关会议要求,为了全面推进机关公务用车制度化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局工作任务和公务车辆资源配置及保障途径范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实施意见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政型机关要求,即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降低公车私用情况的发生,降低单位财务支出负担,提升工作效率、推进廉政建设为目的,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务车辆管理体制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按照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的实施我局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并逐步在探索中完善和深化公车制度改革。确保在7月15日前完成公务车辆有关信息的登记和涉改车辆封存,制定我局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公车改革涉及各方工作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提高民族宗教行政效能,保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务运行。
3、厉行节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原则,有效解决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高消耗、低效率、资源配置不均、财务负担过重等问题,确保车改后单位财务经费支出明显降低。
4、公正透明。机关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将在充分征求局领导干部和各科室意见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操作和实施。局纪检监察全程将参与,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确保在20**年7月15日全面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人员范围:局机关在编在岗领导干部和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均属改革范围,单位临聘司勤人员改革将按照《咸阳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分流指导意见》中其他司勤人员有关规定做好择优选聘和分流工作。
2、车辆范围:对单位在编的2辆公务车辆,严格按规定涉改1辆一般公务用车,留用1辆日常机要通讯、民族宗教突发应急处置的公务车辆。
(二)改革方式
1、机关在编在岗领导干部和科级及以下人员,执行市级财政规定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在常驻地范围内(秦都、渭城行政区,咸阳高新区开发建设区域及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财务不再核报公务交通费用。跨区域的公务活动按照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对跨区域出行有公务用车事物保障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2、在常驻地范围内的需要处理的日常机要通讯和民族宗教突发应急事件,严格执行单位车辆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后,方可予以派遣。
3、对跨区域执行公务活动,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安排、统筹协调的公务车辆管理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在留用公务车辆不能完全保障的条件下,将由局秘书科负责联系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租赁保障。
(三)交通补贴发放程序及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将纳入单位年初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机关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交通补贴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再以其他名义额外或变相多发。其标准为:正县(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县(处)级每人每月95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50元。
机关参与车改的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当月因病休、事假或其他缺勤,连续在15天以上的,由局秘书科核实无误后将停发次月个人公务交通补贴。机关参与车改人员正式退休后,从下月起停发车改补贴。
(四)留用公务车辆管理。
按照公务车辆改革领导小组有关规定,保留我局的1辆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单位机要通讯和民族宗教突发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在参照单位现有车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由秘书科重新修订完善,明确职责、用途、范围及管理权限,建立适用于改革后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并严格实施。
(五)其他司勤人员安置分流。
对于局临聘的合同制司勤人员,由局机关根据留用车辆数量,在本人自愿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择优竞聘选用,并规范管理。对于其余临聘人员将推荐参加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机构驾驶员岗位竞聘。未被聘用其他司勤人员,予以分流。
重新聘用还是分流司勤人员,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截止20**月7月15日,由局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与其先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秘书科按照具体规定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新聘司勤人员将与局签订新的聘用合同,从20**年8月1日起算。
四、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上报审批阶段(7月10日—7月15日)
加强与市车改领导小组沟通联系,制定完善的机关公务用车实施方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于7月15日前报市车改办审核。
2、全面动员,组织实施阶段(7月13日—7月15日)
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做好涉改车辆的信息、证件、随车物品的登记工作,严格依照规定要求做好涉改车辆的封存工作。局纪检监察室做好监督配合。同时,秘书科做好临聘人员经济补偿金和机关在编在岗人员车改交通补贴前期统计预算和造册工作。
3、检查验收,上报总结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由局纪检监察参与,局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局机关车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全面做好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9月15日前由秘书科将局机关车改总结报告上报市公车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准确按时完成这次车改工作任务,将成立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周少华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调研员王义川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秘书科,秘书科长王彦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车改工作的协调联系,秘书科指派专人负责统计和填报车改信息,制度局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机关公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目标责任。为确保按期全面的完成此次车改任务,局车改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夯实责任,对车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解决,领导小组对每一环节做好研究部署,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车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在编在职人员的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从严审核,及时申报,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和支出标准。建立交通费用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对租赁用车费用也将严格控制,并将一同纳入“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定期不定期做好公车改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留用机要通讯应急公车是否违犯用途使用、领导干部违规乘坐及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现象进行着重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加强执纪问责追究,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车改工作的平稳实施。
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2】
为积极推进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云办发〔20**〕29号)和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车改办发〔20**〕7号)精神,结合德宏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节俭、高效、廉洁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全面推行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切实降低公务交通支出费用,建立与高效廉洁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原则要求
1。创新制度,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合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行性,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和有机衔接,确保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2。规范透明,注重实效。
针对全州边境线长、山高谷深、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禁毒防艾、处突维稳任务繁重和交通社会化保障能力差等实际,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公开公平、规范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改革后公务成本降低、行政效能提高、机关形象改善。
3。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各县市要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州级党政机关先行推进,县市、乡镇(街道)加快推进,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照全省部署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力争20**年4月完成州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年6月底完成县乡改革。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
通过改革,实现全州公务用车数量大幅压减,行政成本明显降低,努力构建公务出行便捷可靠、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公务交通补贴适度合理、监督制约切实有力、监管问责严格有效、符合德宏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参改范围
(一)机构
全州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
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我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人员
参改机关(单位)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按照本方案全部参加改革。
鼓励州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部参加改革。
(三)车辆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
中央、省属驻德宏单位参照本方案执行。
州、县市驻外机构执行驻在地标准,与驻在地同步推进;驻在地已先行车改的,与州、县市本级同步推进。
三、补贴发放及保障范围
(一)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发放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简化档次、便于操作”的原则,确定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具体档次划分如下:
全州执行同一标准: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1200元,科级及以下750元,机关工勤人员650元。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随工资发放给个人,相关税收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适时适度调整。
(二)保障范围
改革公务交通实物保障形式,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规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行政区域范围外公务出行执行差旅费有关规定。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区域范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并与差旅费保障范围做好衔接。
州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东(东南)至芒市原法帕镇政府,南(西南)至芒市帕底工业园区,西(西北)至轩岗乡政府,北(东北)至木康廉租房住宅区。
各县市保障范围报州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各乡镇(街道)报所属县市车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涉改公务用车保留
(一)相对固定用车
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政协主要领导各可选择留车1辆。
县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各可选择留车1辆。
州四大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其留用车辆纳入本级平台管理。
(二)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1。州级部门留用情况
州本级可留用10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中调整到州级综合性服务平台2辆,实际留用98辆。
原则上,根据州本级参改部门人员数量、工作情况等因素核定部门具体留车数量,部分部门留用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余部门原则上各留用1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2。县市本级留用情况
全州5个县市可留用33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中:盈江县本级可留80辆,芒市本级可留70辆,陇川、梁河、瑞丽三县市本级分别可留60辆。
各县市具体留车数量需对应调入平台情况进行调整。
留用车辆由各县市统筹。
3。乡镇(街道)留用情况
每个乡镇按平均3辆测算留用,全州共有51个乡镇(街道),可留用153辆。
原则上坝区乡镇(街道)可保留2辆,半山区乡镇可保留3辆,山区乡镇可保留4辆,具体留车数由县市确定。
乡镇(街道)留用的车辆,县市级不得截留,确有必要增加车辆的,应从所属县市级留用车辆数中调剂。
4。各类开发区和农场留用情况
⑴各类开发区共留用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22辆。
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4辆,其中调整到州级综合性服务平台2辆。
畹町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姐告边境贸易区各4辆;瑞丽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瑞丽市工业园区、盈江县工业园区、陇川县工业园区、芒市工业园区各2辆,分别由所在县市本级统筹。
⑵全州5个农场(瑞丽农场、畹町农场、遮放农场、盈江县农场、陇川县农场)共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10辆,每个农场留2辆。
(三)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1。州本级:按不超过编制数的50%留用执法执勤用车。
2。各县市:原则上按不超过编制数的70%留用执法执勤用车。
同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适当增加边境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留车数量,用于保障边境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基层一线工作需要。
超出留用比例的部门,按规定扣减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多留1辆每年扣6万元公务交通补贴,留用比例超过90%的不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含在留用执法执勤车辆中),需附装载专业设备清单,由州和县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逐级汇总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五)调研用车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调研车辆(州级4辆、县市各2辆),以中巴车型为主,不固定专人使用。
结合德宏实际,将调研用车纳入各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五、平台建设及管理
(一)州级平台建设及管理
将公务用车平台与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合建为一个具备两个平台功能的综合性平台,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协调管理。
1。车辆来源。
从州本级涉改公车中优选车况较好的公车作为综合平台用车,车辆总数64辆,其中省级核定平台基数44辆、省级核定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调整2辆、调研用车4辆、州本级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调整6辆、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车辆2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6辆。
2。管理方式。
涉及划转到平台的车辆由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及州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统一无偿划拨到州本级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平台公务用车实行有偿服务,价格由州公务用车领导小组统一核定、透明结算。
州级平台车辆每年运行费由财政部门制定定额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服务保障范围。
平台车辆为州级四大机关、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及州直车改部门跨区域出差、大型会议、重大接待、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公务活动提供用车服务。
4。建成时间。
与州本级公车改革同步推进,力争20**年4月建成运行。
(二)县市平台建设及管理
全州各县市要参照州级平台建设及管理方式组建公务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与县市级公车改革同步。
各县市公务用车平台原则上按盈江县不得少于35辆,芒市不得少于30辆,陇川县、梁河县、瑞丽市不得少于25辆留用,平台车基数不足的`要在本级留用车辆总数中进行调增。
各县市平台车数量在各县市实施方案中体现,报州车改领导小组审批。
对于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3个部门以外、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担负执法任务的部门,可通过使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予以保障。
若遇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州和县市政府必要时可调用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留用车辆,县市间也可协商调用相邻县市车辆。
鼓励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六、司勤人员安置
(一)安置原则和渠道
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竞聘上岗、转岗安置、提前离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渠道妥善安置。
(二)安置计划
州及县市各涉改单位是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的责任主体。
要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未聘用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
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州及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七、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
州和各县市各部门在现有车辆中选择车况较好的车辆予以保留。
将车况较好车辆以一对一方式调剂到边远、路况较差的地区特别是乡镇继续保留使用,但不得将车辆调剂到非参改单位或变相增加各级留用车辆。
对于确定取消的公务用车,遵循“公平公正、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报废和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八、强化管理
(一)严格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州和县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涉改单位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照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区分用途,实行统一或者单位集中管理,统一喷涂标识,采用卫星定位等手段,实现全程有效监督,确保规范合理使用。
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印发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全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二)完善财务管理
州和县市涉改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公务交通补贴数额,严格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对未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
通过不断健全全州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有效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监察审计
全州各涉改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并会同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州推进、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进行集中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涉改单位履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体责任。
注重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查处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把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重点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变相多留用车辆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督促整改。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州和县市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成功、改到位。
州本级实施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州各县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县市实施方案报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按照中央和云南省统一部署适时制定、有序推进。
(二)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全州各涉改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
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做好宣传,营造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深层次的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十、其他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合理配备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二)按参改部门(单位)全年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10%预算公共交通专项经费,用于集体公务出行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州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公室用车管理规定
办公室用车管理规范是根据公司对车辆使用管理的要求,以及目前公司车辆的使用情况,为更好的对车辆进行管理和油费控制而制定的。下面是办公室用车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办公室用车管理规定1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更好地为公司各部门服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日常管理
1.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定期指派专人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办公室主任申请调派,主任依重要性顺序派车。对于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去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
3、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申请的,不得派车。
二、车辆使用管理
1.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
2.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3.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 报告 ,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5.使用者应将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使用者赔偿损失。
6.在不影响公务情况下,酌情满足员工因私用车要求。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 ,并需经办公室主任核准。使用者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三、车辆保养管理
1. 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精心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状况。如需维修,由驾驶人员提出维修申请,要货比三家,选择质量好价格低的汽修厂进行 修理 或在公司指定的维修点修和更换汽车零配件,并做到提前电话汇报,且将换下的废弃零配件保存,由公司统一回收,统一处理。在支付维修费用的同时,应要求维修点必须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供相对应的零配件明细单。特殊原因也必须事后补报,以备公司备案核查。
2.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3.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四、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办公室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再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五、车辆用油管理
办公室建立车辆的用油台账,不定期核算,抽查,严格按行车里程与百公里耗油标准核发油料,驾驶员或办公室人员做好油卡记录,油卡由办公室管理登记。公司车辆一律凭卡指定加油站加油。
1.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公司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2.车辆使用者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地运营。
3.车辆油卡管理
1)公司所有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
3)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 其它 车辆的油卡加油或用指定油卡为其它车辆(含外来车辆)加油,一经核实,将给予当车驾驶员一定的经济处罚,如遇到特殊情况,应报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
4)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余地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
六、车辆行驶里程管理
.1.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2.办公室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总经理,并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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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xx年十二月
办公室用车管理规定2
一、公务用车制度
1.在荆门市内公务用车时,直接由行政部调派即可。同情况下如有两方需同时使用车辆,同线路时可合并使用。
2.在荆门市外公务用车时,必须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经各部门批准后,由行政部调配安排。在外地公务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用车人自行先垫付,回公司凭发票报销。
3.公务出行,近距离的,非考虑安全因素或者急迫的,在公共汽车等能达到的地方,要优先使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系统。尤其是不能因为公司没有安排公车就不去办理或拖延办理公务。
4.在公共汽车不到达的地点,事情紧急,公车又调派不过来时,经上级领导同意,可以乘坐出租车,
凭乘车发票实报实销。
5.凡外出乘用公车以外的出行方式,都应填写《人员外出单》,并凭此单作为报销凭证。
6.车辆驾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对于特殊情况需要自己驾驶时,必须经总经办批准。
7.车辆驾驶者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严禁酒后开车。由于违反交通规则(包括不按要求停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违章处罚、损毁、失窃等,应由驾驶者负全部责任。
8.公务用车不得擅自开回家,公事办完后车辆必须将车停放在公司大院内,钥匙交还行政部,第二天上班再从行政部处拿钥匙。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二、高管用车制度
1.公司为特定中高层员工配备专门使用的车辆。专门配备的车辆在一般情况下由专人使用,但特殊情
况公司需要调用时,也必须根据公司要求统一调配使用。
2.公司为高管办理油卡,每个月给高管私人油卡补助500元,由私人保管,用于正常公务。
3.高管所配车辆因私使用时,若是每日上下班私用,下班上班之前必须在记录表上记录好公里数,算出每日下班私用公里数。月末统一按照公里数平均耗油量结算,所产生的费用由高管支出。高管所配车辆因私长途使用时,应先告知总经办,公司司机应先行把油箱加满后,转交给高管,在车辆归还得同时,高管必须保证油箱是加满状态。
4.高管所配车辆因私使用时,如有交通电子违章或交通事故记录,处罚时由本人承担。
三、车辆维修及保养
1.车辆维修和保养应提前告知行政部。
2.车辆维修所产生费用在100元以下,需经过行政部允许后由领队和行政部专人陪同下进行维修。100 以上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告知行政部和领队批准后,在专人的陪同下进行维修。(注:报销 时需附修车单明细)
3.司机应保持每天车辆内外的整洁,要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好简单的车辆故障。
四、司机管理制度
1.司机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注:车辆停放时,车头必须朝 外)
2.每次出车前必须填写好《行车记录》,每月末上交总经办审查。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气压、油及 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3.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车内不准吸烟, 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行驶。
4.上班时间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到指定的休息室或车内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
5.司机对行政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 可向行政部反映。
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行政部并说明原因。
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大院内,不准私自用车。
8.司机在出车的情况中,如有电子违章记录,处罚时由总经办商讨决定。(注:每天必须填写行车记 录登记表)
9.司机未经总经办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一经出任何事情,后果自负)
10.司机休息应遵守28天上班时,双休若无工作,可照常休息。加班填写加班申请单,超出28天,按 正常制度调休。
五、车辆日常管理和费用管理
1、车辆日常管理: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建立车辆档案。指定专职人员记录车辆信息,以便于对车辆 维修保养、年检 保险 等事宜的统一管理。指定专职人员对车辆信息维护管理,并及时处理维修、保养、年 检、保险等事宜,保证车辆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车辆实际使用人对车辆日常安全、保洁、保养维修负责 并需要配合综合管理部指定专职人员进行车辆管理工作。
2、车辆费用管理:
(1)加油费:公司车辆日常油费实行油卡充值,每次充值时需事先提出申请,并附交上一充值周期 的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情况办理事项,同时在充值卡办理处取得上一次充值的全部加油记录清单,确保加 油记录与车型相匹配。因特殊情形确需临时现金加油的,在出具合理说明情况后,方可报销费用。
(2)保养维修:需要保养维修时,提出保养维修申请,到专业汽修单位妥善保养维修。
(3)过境费:采用一事一报 方法 ,及时报销过境费。
(4)罚款:因公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应该遵守交通法规,如因违法违章导致的扣分罚款,无特殊 原因情况下,由驾驶者承担50%。因私违法违章导致的罚款,由驾驶者自行承担。
(5)其他费用:
公司高管人员可申请使用公司车辆自驾探亲。需要高管人员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 用。高管每季度享受一次使用车辆往返探亲,包括油费和过境费用。超过次数的,公司不予批准或者费用 由探亲者自行承担。
(6)司机出差补助:按照公司员工统一补助制度办理。
六、其他事项
1、公司员工驾驶车辆要遵守国家的交通法律法规,严禁无驾驶执照的员工在任何情况下驾驶公司车 辆,车辆使用责任人有义务劝阻。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的事故损失,驾驶者承担赔偿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使用人员应该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操作,挽回或减少损失。
3、为鼓励安全驾驶,专职驾驶员年度无责任事故,奖励每月50元,无任何事故,奖励每月100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湖北莫愁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部
办公室用车管理规定3
一、 目的
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保障各部门办公用车的顺利进行,结合《XX集团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员工。
三、职责
此规定由公司行政部执行实施。
四、车辆调配、调度及申请
(一)公务用车由行政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接受派车申请和要求,并对派车出行信息进行详细登记。未经行政部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使用车辆
(二)公司公车主要用于员工外出办理公务,公司公车一般不用于办理个人私事。
(三)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公务外出需用车时,须向行政部车辆管理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派车单”,经所在部门经理审批后,送交公司行政部统一安排。
(四)行政部车辆管理负责人接到部门或个人用车申请时,应按确保公司领导用车和会务、接待用车,积极安排公务用车,及时、合理调度车辆。因故不能按时派车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一般情况下,市区范围内用车提前一天申请,出市区用车提前两天申请。遇有紧急用车,无法及时填写“派车单”的,应由用车人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用车申请,并且在事后应补办手续。出省车辆、因私用车和车辆外借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派出。
(五)公司现有车辆不足以保证大型活动接送需要、须向外租借车辆时,应由行政部提出申请,报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六)公司公车的有关证件及保险事项由行政部统一办理,相关证件由驾驶员保管。
(七)行政部应严格控制公车的各种费用,认真落实各项 规章制度 。
(八)公司公车由专任司机驾驶,司机要及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等工作,每周对自己驾驭的车辆进行检查一次,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
(九)遵守交通法规,不准疲劳开车,严禁酒后开车。如系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要承担全部责任。
(十)回到公司后,司机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场所; 未经调派,司机不得私自将车辆开出公司外。
五、车辆维修
(一)汽车日常维修、保养及添置配件、工具等,由司机填写《维修申请表》交行政部车辆负责人审核,并按流程审批,按公司要求,到指定的维修厂家(或特约维修点)维修和购置。
(二)汽车维修或保养完成后,要由司机验收、车辆负责人复验
附表1:XX公司用车申请表
附表2:XX公司派车单
附表3:XX公司行车记录表
附表4:XX公司车辆维修申请表
参公人员去县里可以租车
可以的。行政事业单位租车政策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行制定。以宁远县为例:宁远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宁远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第三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同时,按照中央、省和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确保工作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