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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务与管理,汽车租赁管理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11 13:27:06 浏览1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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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如下:1、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3、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4、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6、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法人资格。7、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8、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9、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10、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11、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综上所述,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汽车租赁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一、租车前要审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汽车租赁公司必须有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很多汽车租赁公司没有这两个证书,租车人在租车前首先要检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否则常常会出现汽车租赁公司 欺诈消费者 的情况。二、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当然也有很多的汽车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间是不限制公里数的,租车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比如车况、租金、车程等进行权衡和比较,选择综合因素比较合理的租车公司,并在合同中对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给予约定。三、在租赁前务必详细了解车损情况、第三者责任和盗抢等条款细节。租赁的汽车正常情况下投保四种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盗抢险、车损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 。但有一些租赁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只 投保交强险 ,出了事故后,租车人很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的风险。所以,在租车时,要问清楚车辆的投保情况和合同的附加条款,对约定不明尤其是责任约定不明的,要加入附加条款,保障自己的权益。四、为避免因租车人原因不能及时还车,导致与租车公司发生争议,租车人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规定。五、了解租赁公司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六、签订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到还车时的再认定,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检查车辆备胎及更换备胎所需的工具,最后进入驾驶室内,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

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在《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草案) 》(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到汽车租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发展都与市场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办法 (草案) 》一方面要维护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并为竞争提供信息服务,另一方面要对汽车租赁业进行适度干预,但是即使是干预,也主要是放在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方面。《办法 (草案)》从以下几方面解决了上述问题
增强政府的服务职能首先要求政府建立一套市场交易的规范或者增强对公平竞争制度的保护,决不能再搞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指挥式”行政管理。《办法 (草案) 》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汽车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了汽车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建立了一系列汽车租赁交易规范,有效地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加速政府管理信息网络化,加强对社会的信息化服务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配合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办法 (草案)》第五条规“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3.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行业协会的出现可以改变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济管理的方式,将不属于政府管的事情全部交给行业协会去做。使政府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基础上,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与管理手段的调整和转变,防止政府角色“越位”和“错位
我市的汽车租赁协会已于去年正式成立,在一年时间里为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办法 (草案)》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明确了汽车租赁协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汽车租赁协会成为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成为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在《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草案) 》(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到汽车租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发展都与市场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办法 (草案) 》一方面要维护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并为竞争提供信息服务,另一方面要对汽车租赁业进行适度干预,但是即使是干预,也主要是放在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方面。《办法 (草案)》从以下几方面解决了上述问题
增强政府的服务职能首先要求政府建立一套市场交易的规范或者增强对公平竞争制度的保护,决不能再搞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指挥式”行政管理。《办法 (草案) 》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汽车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了汽车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建立了一系列汽车租赁交易规范,有效地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加速政府管理信息网络化,加强对社会的信息化服务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配合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办法 (草案)》第五条规“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3.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行业协会的出现可以改变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济管理的方式,将不属于政府管的事情全部交给行业协会去做。使政府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基础上,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与管理手段的调整和转变,防止政府角色“越位”和“错位
我市的汽车租赁协会已于去年正式成立,在一年时间里为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办法 (草案)》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明确了汽车租赁协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汽车租赁协会成为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成为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者实行行业自律。第五条 本市汽车租赁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经营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文本;
  (六)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且租赁车辆所有权人与经营者名称相符;
  (七)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其中,9座以下车辆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9座(含)以上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当场为备案材料齐全的经营者发放经营备案证,为其备案车辆发放租赁汽车证。第七条 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车辆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车辆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前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终止经营手续,交回经营备案证及租赁汽车证。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且保持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每120天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并检测合格。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租车手续办理流程、用户须知和租车收费标准。第十条 经营者在出租车辆时,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或者变相招揽乘客。
  经营者不得在租车的同时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信息档案、车辆状况信息档案,向社会公示经备案的经营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经营者的诚信档案,对不守信用的经营者实行黑名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未取得经营备案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租车手续办理流程、用户须知和租车收费标准的;
  (二)出租车辆时,未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的。

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为了保证我市汽车租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规范化服务,《办法 (草案)》中保留了行政审批事项一则,即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和运力投放。这项行政审批是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并在2000年和2002年两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中予以保留。
政府管理手段与汽车租赁行业的特点矛盾,已经影响到租赁企业的健康发展。
这一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汽车租赁是汽车经营者通过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形式进行经营。由于汽车租赁业是新兴产业而现在执行的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制定时都没有考虑汽车租赁业的特殊性质
首先,采取“以车管人,车主负责”的管理模式,使得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违章责任就会由车辆产权人,即汽车租赁企业承担。挫伤了汽车租赁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其次,承租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事故责任往往转嫁到汽车租赁企业身上
关于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承担的责任问题。经过我们与有关部门的多次研究,形成共识,即交通违章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承担,但租赁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办法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为了保证我市汽车租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规范化服务,《办法 (草案)》中保留了行政审批事项一则,即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和运力投放。这项行政审批是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并在2000年和2002年两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中予以保留。
政府管理手段与汽车租赁行业的特点矛盾,已经影响到租赁企业的健康发展。
这一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汽车租赁是汽车经营者通过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形式进行经营。由于汽车租赁业是新兴产业而现在执行的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制定时都没有考虑汽车租赁业的特殊性质
首先,采取“以车管人,车主负责”的管理模式,使得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违章责任就会由车辆产权人,即汽车租赁企业承担。挫伤了汽车租赁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其次,承租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事故责任往往转嫁到汽车租赁企业身上
关于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承担的责任问题。经过我们与有关部门的多次研究,形成共识,即交通违章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承担,但租赁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办法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和汽车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指9座以下客运车辆)租赁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县(市)、双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市)、双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租赁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汽车租赁业实行统一管理、有序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引导汽车租赁企业逐步做大、做强。
  鼓励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
  鼓励使用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汽车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及时传输到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 本市对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用户须知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检验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三)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四)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
  (六)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七)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在出租车辆时,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证件合法、真实、有效;
  (二)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三)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四)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转租。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及其车辆状况信息档案,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检验和维护保养;
  (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用户须知及监督电话;
  (三)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
  (四)未建立经营服务、安全保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汽车租赁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汽车租赁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租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辖区内从事汽车租赁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汽车租赁是指车辆所有者,将车辆使用权在单位时间内有偿租赁给他人用于其生产和生活的一种提供运输机具的服务方式。第四条 昆明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租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昆明市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汽车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开业条件:
  (一)设施及管理条件
  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经营的,需签订三年以上有效合同;
  2、必须配备六辆以上汽车和用于业务联系的小汽车一辆以上;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及其安全、消防设施;
  4、具有基本的车辆检测和维修设备;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和完备的企业管理章程。
  (二)资金及车辆条件
  1、具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车辆所配属的器具必须齐全并符合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在用车必须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必须具备齐全、有效的行驶证件;
  4、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
  5、车辆权属必须为车辆租赁经营单位和个人所有,用于租赁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三)人员条件
  1、从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主要业务人员必须通过行业管理部门的培训,掌握与道路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聘用业务人员必须签订有效的聘用合同;
  3、配备的车辆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
  4、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 经营车辆租赁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开业:
  (一)持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有关证明材料及有关开业材料向车辆租赁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
  (二)持《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四)到公安部门办理治安许可证;
  (五)经营者在取得以上证件后,凭证到车辆租赁业管理部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第七条 从事车辆租赁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停业、歇业,应提前三十天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停、歇业手续,清理债务、债权并缴清税费,交回证照及有关票据后方可停、歇业。第八条 租用人所租用的车辆只限于为租用人本身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经营者和租用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或变相招揽乘客,违者,由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第九条 租用人不得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所租用的普通汽车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第十条 经营者在出租车辆时,应严格审核租用人的驾驶执照、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并与租用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由工商和交通部门统一制作的文本。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和保养。禁止出租故障未排除的车辆。租车前和交车后检修人员要认真检查车辆情况,验收后双方签字。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将“用车手续办理规则”、“用户须知”和租车的收费标准贴挂于办公场所。要配有相关的道路交通图册供用户使用。第十三条 从事车辆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禁止车辆所有权非租赁车行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违者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车辆租赁经营者和租车者有下列行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处罚:
  (一)未按规定申领经营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擅自经营的;
  (二)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或变相招揽乘客的;
  (三)违反客、货运输管理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运输服务业专用发票的;
  (五)不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不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模板示例1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室内装饰,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动车驾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代驾,代办汽车年检,代办驾驶证年检、补证、换证,代办新车上牌,代办旧车过户,汽车、汽车配件、电子产品、汽车装饰用品、润滑油的销售,汽车维修(凭许可证经营),汽车保养,机动车经纪服务,会议服务,婚庆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客运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汽车救援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客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5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代驾服务;汽车租赁;汽车配件的销售;代客户办理车辆按揭手续。
模板示例6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二手汽车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7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机动车维修(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汽车配件、汽车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8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汽车租赁。(须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模板示例9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提供驾驶员劳务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酒店管理;家庭服务,清洁服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0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零配件销售;二手车买卖;汽车用品;汽车装潢;提供汽车代驾服务;其他商业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1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2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服务。
模板示例13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机动车信息咨询;婚庆礼仪服务。
模板示例14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商务咨询,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广告材料、文化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5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专车租赁、企事业单位、个人租车、会务、旅游、交通班车、代办保险、车辆过户;二手车买卖;婚庆礼仪服务;开业庆典;会议场景布置;网上约车服务及咨询;汽车修理;汽车及零部件销售;驾驶员培训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6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信息咨询,汽车买卖信息咨询;汽车租赁服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17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汽车年检、驾驶证年检代理;汽车维修(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婚庆礼仪服务;会展服务;汽车代驾服务。(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模板示例18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9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代驾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酒店管理;汽车援救服务;代办机动车车管业务;代办汽车年审、过户手续;代缴汽车违章罚款、车船税手续;工程代建服务(不含工程施工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
模板示例20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汽车用品及汽车零配件的销售;户外活动用品租赁;婚庆活动用品租赁;二手车销售;接受原驾驶员委托提供代驾服务;二手车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汽车美容;提供陪驾服务;机动车驾驶培训。
模板示例21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1、汽车租赁(不含营运)、2、批发、零售:汽车零配件。
模板示例22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货运代理;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汽车装饰;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及展览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翻译服务;打字、复印服务;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文具用品、针纺织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金属材料;日用品、汽车零配件。(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3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财务咨询;汽车、平行进口车、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的批发与销售;汽车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汽车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科技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汽车维修。
模板示例24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
模板示例25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文化艺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公司礼仪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票务服务;汽车援救服务;代驾服务;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服务;照明灯光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模板示例26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服务:汽车租赁,汽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汽车代驾,代客户办理汽车过户、上牌、年检、按揭手续,商务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企业管理咨询;销售:汽车,二手车,汽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7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普通货运。陆路国际货运代理;物业管理;绿化养护;保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8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服务;婚庆服务;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票务代理;家庭劳务服务;销售汽车配件、文化用品、日用品、电子产品、服装鞋帽;汽车装饰(不含洗车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9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0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汽车零配件,服装鞋帽,皮革制品,针纺织品,儿童玩具,汽车用品;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摄影服务;汽车租赁;企业管理咨询。
模板示例31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汽车租赁(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凭交通部门批准文件的,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模板示例32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零配件批零兼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须取得有效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33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婚庆策划;汽车租赁;提供代驾服务;汽车配件、汽车用品的销售;网络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模板示例34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及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
模板示例35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非营运性汽车代驾服务,汽车客运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道路救援服务;代办汽车上牌、年检、过户手续服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代理机动车保险产品的销售;销售:汽车(二手车除外)、汽车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6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票务代理;九座以上乘用车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模板示例37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公司礼仪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票务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广告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8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不含营运);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其他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会议及展览服务;建材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汽车零配件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贸易代理;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五金零售;涂料零售;其他室内装饰材料零售;陶瓷、石材装饰材料零售;木质装饰材料零售;互联网销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模板示例39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汽车出租);国内货运代理。
模板示例40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服务:汽车租赁,汽车代驾,汽车事务代理,承办会展,婚庆礼仪服务;批发、零售:汽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模板示例41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票务服务;货物运输代理;
模板示例42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婚庆礼仪策划。(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
模板示例43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及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
模板示例44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5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汽车租赁;二手车交易;汽车配件的零售与批发。许可经营项目是:
模板示例46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旅游信息咨询;汽车美容装潢;汽车代驾服务(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7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婚庆礼仪策划;销售:汽车配件。
模板示例48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汽车租赁;提供汽车代驾服务;汽车零配件的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许可经营项目是:提供汽车陪驾服务。
模板示例49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汽车配件的研发、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汽车维修服务(上述涉及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50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汽车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车队管理服务;汽车上牌代理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建设;新能源巴士充电站建设;汽车美容;企业总部管理;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婚庆礼仪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限分支机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已被废止。法律依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废止)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